合肥经开区民政局 对大病有什么救助(民政局大病救助条件)
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政救助服务对象有哪八类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呈现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合肥经开区民政局 对大病有什么救助
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职工第二条医疗保障线,切实解决患病职工实际困难,提高职工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持《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三)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成员;
(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农民工)。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持证职工、困难劳模年度内救助标准: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以上,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30000元;
(四)年度内,持证职工及困难劳模家庭成员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单位救助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20000元。
第七条 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5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四)年度内,符合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八条 对符合帮扶条件,有重病但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职工,经调查核实后,年度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救助。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从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合肥市送温暖基金和社会捐赠款中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月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报告一次大病救助帮扶情况,每年向市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可自行至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大病救助申请;其余申请救助人员需由单位工会统一申报。
(一)持证职工出示帮扶证,困难劳模出示本人身份证、劳模证前往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救助;
(二)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单位工会对照条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经主管部门、产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人进行大病救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工会会员证、劳动合同);
(二)持证职工需出示《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或《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困难劳模需出示《劳模证》;
(三)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五)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六)农民工须出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
第六章 救助金领取
第十三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的大病救助由帮扶中心通知本人前来领取。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的救助金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领取后发放,发放完毕单位工会应将签字表原件交市帮扶中心保存。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不承担救助:
(一)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有一人享受一次医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须为年度内所发生,可累计计算。一个年度内指此次帮扶距上次帮扶时间间隔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个人自付医药费指除医保、单位互助互济救济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新生儿、无医保的儿童以及职工赡养的无医保父母住院费用;特殊病的门诊、在医保部门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的费用(含医保账户内金额),特殊病门诊费用依据合肥市医保中心《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执行。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指与职工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大病救助后资料由市帮扶中心负责归类存档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和《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合工[2012]49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规范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更好的为全市职工服务。根据合肥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目的是发挥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以及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通过各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互济的形式,帮助患大重病职工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切实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动员职工自愿参加到职工互助互济工作中并针对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第四条 开展活动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设在单位工会)。
第五条 管委会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单位领导、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单位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和中心主任组成。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度;
2、选举和任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审会成员;
3、审议、批准中心的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本单位互助金、补助标准等的调整;
5、审查批准中心的财务预决算;
6、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心应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2、负责互助互济资金的收集、管理、支付,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3、对互助互济资金收支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4、负责编制预决算;
5、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后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八条 本着自愿原则,凡本单位员工按规定每年度足额缴纳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费用(费用数额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由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委会制定),承认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即可视为参加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会员,享受相应权利。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医疗互助互济期限进行设定,原则上以一个年度为一周期。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自行设定互助互济活动的救助标准,标准原则上最低应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
第十一条 互助互济资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互济资金;
2、单位行政补助;
3、单位工会投入资金;
4、社会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互助互济活动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存款利息、年度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互助互济资金使用。每一个活动周期结束后60日内应主动接受单位财务或经审部门就上一周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单位公告栏或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周期互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的单位,须将本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章程等相关材料报合肥市总工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将纳入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有意愿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或已开展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可报市总工会后接受指导,达到本办法要求后再纳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
第十五条 纳入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接受市总工会指导,市总工会对已享受单位救助的在职职工将享受合肥市总工会实行的在职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局大病救助条件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方法/步骤
1
二、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2
三、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3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民政局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
民政局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后,我们在不断的成长中得到了更多的进步,是不是该好好写一份工作总结记录一下呢?怎样写工作总结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民政局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政局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1
在上半年的工作中,县民政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按照我局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各项民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社会救助方面工作
1、安排春夏荒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今年上半年,由于我县旱情严重,群众缺粮问题较为突出,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我局拨出春夏荒救济款49万元购买粮食发放到各镇,救济灾民。同时,安排救灾专项资金19万元到各镇,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此外,对200多名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济款近6万元。还安排35万元购买衣被等物资发放给缺衣少被的灾民。
2、做好农村五保户调查核实工作。今年我局组织人员深入全县11个镇,对农村五保户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在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我县农村五保户1150户1245人。每月发放五保户供养金20万元,并保证每位五保户死亡丧葬费800元及时拨付。
3、抓好特困灾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今年上半年我局投入近94万元,为83户农村特困灾民因灾倒房进行恢复得建,共计2110m2(其中县建设局为45户提供每户5000元的建房资金)。
4、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镇低保工作都是按往年的做法进行,今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人员深入全县各镇、各有关单位,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名单在各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评议、监督,最后确定3324户8198人为城镇低保对象,确定5203户16630人为我县农村低保对象。今年上半年发放城镇低保金1455万元,农村低保金1042万元。
5、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严格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今年上半年共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524万元。
(二)优抚安置方面工作
1、依法落实优抚政策。目前我县享受抚恤补助的各类对象1679人,我局按月足额发放抚恤事业费,上半年已发放1—4月各类人员优抚补助款166万元。
2、开展双拥工作。今年上半年,我县的双拥工作主要是:一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多种形式开展春节拥军慰问活动,共投入慰问资金25万多元,同时为边防、武警、消防部队解决水、电困难问题。
(三)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工作
1、切实抓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五届村委会任期届满,今年将进行换届选举为了做好第六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我局根据我县的实际,制定了《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六届村委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从指导思想、候选人条件及步骤、时间安排都作了明确规定,为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提供依据。
2、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对全县34个社会团体进行年检,规范了社团的活动;加强对3个民办非企业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保障了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福利体系工作
1、落实“霞光计划”。在完善县城老人活动中心设施的基础上,完成县中心敬老院的项目上报、选址等工作,力争在今年下半年完成县中心敬老院的建设。
2、实施“健康快车”。今年上半年,在完成全县家庭困难白内障患者初检、复检合格的基础上,确定100多名白内障患者到三亚接受手术治疗,效果十分理想。
3、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今年上半年完成福利**销售40万元。
(五)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工作
1、贯彻《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登记,登记合格率达100%。今年上半年结婚登记3200对,离婚登记6对,结婚登记比去年同期大幅度提高。
2、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下,上半年对8名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了救助,发放救助款800元。
3、加强对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各类民政事业费发放的监督检查。
4、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班子成员除了按规定时间接访外,还经常带领业务骨干下访,了解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上半年共为50多位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并对200多名困难民政对象发放临时救济款近6万元,群众较为满意。
上半年我们的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
2、由于地财紧张,有些资金不落实,如低保金县配套部分没有落实,优抚经费县级负担部分也没有落实,造成工作压力大;
3、扶持农村退伍兵发展生产,解决退伍兵存在的实际困难力度不够;
4、双拥工作经费不落实,部队驻地附近的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影响共建成果;
5、**市场竞争激烈,销售成绩不够理想等。
二、下半年工作要点
1、切实做好汛期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2、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3、做好冬令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
4、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
5、做好全年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的审批、统计和发放工作。
6、做好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和五保户供养金发放的跟踪调查。
7、搞好“八一”、春节慰问活动;做好争创双拥模范县工作,争取我县今年评上省级双拥模范县。
8、落实城市设标经费,完成我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
9、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服务意识。
民政局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2今年以来,全县民政系统以县委县政府确立的年度战略思路和工作主线为统领,以深化民政改革为动力,以年初我局制定的10大类、35项重点工程为抓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民政常规性业务、政府为民办事实以及民政重大工程项目,民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
(一)、社会救助方面。
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1、开展春节慰问活动。同时在春节期间牵头配合全县做好组团慰问活动,集中慰问了低保、五保、优抚对象、驻洪部队、国家及省市劳模、道德模范、中国好人、见义勇为英雄等20多类困难及特殊群体,支出慰问资金1100万元,惠及困难群众13万人(次)。
2、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坚持集中受理、长期公示、定期核查和两级会审制度,加强低保的规范化管理,畅通低保进出口,以点带面,选取太平镇谢咀村和石集乡石集村开展专题解剖调研。上半年,全县共保障城乡低保户64262人,发放城乡低保资金6994.59万元,其中保障城市低保10067人,发放资金1325.46万元,保障农村低保54195人,发放资金5669.13万元。
3、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时足额打卡发放,为681名孤儿共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经费360.55万元。县慈善总会联合宿迁市东方医院对30多名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进行免费诊治;实施“瑞华助孤”活动,春节期间为全县133名孤儿发放25.3元的生活补助金,六一期间对留守儿童、福利院孤儿进行慰问,共买了食品、书包、词典、文具等1万元物品,为全县200名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每人发放500元资助款,计10万元。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救助困难群众1028人,发放救助资金196.7万元。
4、民政服务对象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及参核参战人员、孤儿等民政服务对象给予医疗救助。我们共救助了4080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43.52万元。
(二)、养老服务方面。
做好社会福利院养老护理院项目工程社会稳定工作,已完成项目的招商洽淡、项目建设方案调整,施工企业---九鼎公司纠纷正在协调解决中;实施敬老院的提升改造工程,车门、上塘、天岗湖、四河、临淮、孙园、归仁共7家敬老院“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已筹集到位,共争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510万元,工程正有条不紊进行。加强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开展敬老院院季度观摩活动,通过观摩,倒逼责任、查找和整改不足,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依托各乡镇养老院、村(居)社会组织场所、学校和家庭闲置空房等,启动30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10个老年关爱之家建设,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进度过半的目标。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办理老年优待证1155人,为22980名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758.22万元。
(三)、优抚按安置方面。
1、实施相关工程。淮北抗日纪念公园设计方案进入深化设计阶段,截止5月底,项目批复手续已办理,正在办理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对各陵园的部分纪念设施实施维修改造,对陵园的周边环境实施彻底整治,陵园面貌焕然一新,在清明期间接待了彭小枫将军和市、县领导的祭扫活动,累计接待社会各界祭扫近30万人次,整个祭扫活动呈现出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特点。
2、退役士兵安置。429名退役士兵、4名转业士官均实行自主就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金。与宿迁师范和淮海技师等承训学校对接,对402名自愿申请培训的退役士兵进行短、中期的计算机、厨师、车床等技能培训。
3、做好优待抚恤工作。创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举措,与县医院、分金亭医院、中心医院联合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五免五减半两优惠”政策,认真开展优抚对象的认定和调、评残工作,对全县60周岁以上农村退役士兵305人和60周岁以上的烈士子女12人进行了审核认定,为其发放了生活补助。全县新评定残疾军人3人,调整伤残等级1人,认定带病回乡军人4人,为11名新退伍的残疾军人换发了残疾证。开展各类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提标工程,补发抚恤补助金321.7万元。
(四)、基层政权工作方面。
开展20xx年度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年检完成率达85%。推进村居管理服务用房建设,今年计划建设村居管理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用房91个,建设总面积44730平方米,计划投资6300多万元,其中财政投资1200万元,并争取省财政社区建设专项奖补资金100多万元。目前有42个村居已完成主体工程。部署20xx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到5月底,全县新增社会组织14家,全县社会组织总数达1031个。拟定村(社区)减负增效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各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制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章程制度、社会组织孵化流程,制作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简介牌和社会组织标识牌,初步搭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雏形。完成20xx年省公益创投项目申报工作,共有4个社会组织参与省公益创投项目招投标。
(五)、社会事务管理和社会福利方面。
1、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6950对,离婚登记1437对,补领登记1889对,登记合格率达100%。
2、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全县火化遗体2646具,火化率100%;推进平坟还田工作,宁宿徐高速、青临线、楼尚线等干道沿线两侧视线范围内的土坟全部被平毁复种。会同财政、人社局联合下发《xx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惠民殡葬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到5月底,全县已殡葬基本服务费补贴人员1020人,补助经费用共计111.2万元。
3、福利**。福利**销售继续保持稳步增长态势,中福在线一厅升级改造全面完成,协调500多万元资金购置中福在线二厅用房并如期投入运营,我县也因此成为苏北地区唯一拥有两个“中福在线”销售厅的县份。截至5月底,全县完成福彩销售5300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9269万元)的57.18%,为社会筹集福彩公益金530万元。
(六)、策应扶持工作。
以全省帮扶西南岗和成子湖两大重点扶贫片区为契机,发挥职能优势,明确专人跟踪对接,着重争取普惠制以外的民生保障资金和各类追加资金,为xx民政工作跨越发展增添后劲。今年前5个月,我局共争取省级养老、优抚抚恤、救灾救济、城乡低保等各类资金6285.1万元。
(七)、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人人讲安全、抓安全、保安全的良好局面;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敬老院季度观摩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会同消防、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不断做好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烈士陵园和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隐患排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全局安全生产无事故。
(八)、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局党组制定下发了20xx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周一次举办民政讲坛,完成12家下属单位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签状,制定下发了xx县民政局20xx年整治特权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相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违规违纪的通报。加强组织建设,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进行回头看,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个销号上报。组织党员干部到检察院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了机关干部职工到挂钩帮扶村送温暖和义务植树活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民政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奉献意识、担当意识明显增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的提升。
民政局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3上半年来,全处民政工作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业务发展与能力建设相促进,努力提升民政工作科学化水平。切实发挥了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一、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
1、强化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
一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务院总理令《社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二是结合村(社区)低保民主评议听政会宣传相关政策,加大了低保救助政策的普及力度。
2、加大政策的落实力度。做好入户核查工作,我们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对上20xx上半年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382户,逐户进行了入户核查,共新增低保对象xx户,210人,其中新增农村低保对象86户,89人,新增城乡低保对象73户,121人。调增城乡低保对象25户,25人。调减城乡低保对象57户,61人。因条件好转去向低保户116户,213人。通过检查现有的城乡低保户2349户,4288人,做到了动态管理,公平公正。
3、关爱特困群众,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上20xx上半年救助重大疾病患者53人,社会化发放金额20万元,临时救助困难群众105人,金额5万余元,为70名慢性病患者办理了免费入院手术,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名。
4、加强对农村福利院的管理工作,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水平,通过提档升级和军民共建活动,使农村福利院的各项工作再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受到了市民政局的肯定,并在处福利院召开了全市福利院管理工作现场会。同时及时对符合农村五保对象2名人员申报纳入了五保管理。
二、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增强救灾应急能力。
一是在子龙路社区开展了争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
二是在市第二高级中学进行了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培训,共20xx名教职工参加。
三是发放冬、春荒救济资金29万元。救济物资棉衣棉被50床。
三、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做好全处455名优抚对象的服务工作。
春节期间开展了对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现役军人的走访慰问活动,并协助民政局开展了优抚对象核查工作。
四、切实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全社会服务水平。
一是按时做好80岁以上高龄老人养老补贴的登记和申报工作。截止目前,已为1835人办理了高龄津贴。
二是开展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拟建了太子桥社区和东门楼社区二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三是保障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对全处11位孤儿进行了年度身份认证。
五、发展慈善事业,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一是办事处结合党员春训的三级干部工作会议,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定向为困难学生和困难群众捐款11万余元。
二是在市民政局的帮助下,农村福利院投资6万元建立了临终关怀服务站。
六、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推动绿色殡葬。
一是继续实行殡葬管理,确保火化率100%。
二是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到生态、环保、节约土地。
民政局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4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我县民政工作紧紧围绕年初既定工作目标,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深入开展“双年”竞赛、“三创”实践活动为抓手,凝聚力量,着力在解决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上狠下功夫,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多项工作取得了新突破。
一、社会救助工作
(一)城乡低保。共为19793户、41152名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2584.19万元,其中包括春节一次性补贴和临时价格补贴823万元;共为6635户、15249名城市低保金2076.43,其中包括春节一次性补贴和临时价格补贴457万元。
(二)农村五保。共为5139户、5619名农村五保对象发放五保供养金481.9万元,其中分散供养3xx9名、共发放分散供养金252.9万元,集中供养2490名、共发放集中供养金229万元。逸仙敬老院灾后重建工程。通过前期的规划设计、招标比选,工程已于6月开工建设。
(三)医疗救助。全县累计实施城市医疗救助16656人次,其中资助参保15249人次,累计救助支出272.01万元,其中资助参保支出45.75万元、直接救助支出226.26万元;累计实施农村医疗救助41895人次,其中资助参合39315人次,累计救助支出616.08万元,其中资助参合支出196.58万元、直接救助支出419.5万元。
二、救灾救济工作
(一)救灾资金发放。发放春荒冬令救灾款418万元,解决4.39万人、215.6吨口粮救济、衣被救济12860套(件),走访慰问困难群众9890人次,临时救助困难群众8870人次,使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有序。
(二)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建设。根据民政局职能对20xx年度自然灾害损失进行了综合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报县创建办,完成了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建设工作。
三、优抚安置工作
(一)优抚对象补助发放。20xx年1月共向20xx、20xx年入伍的513名城市、农村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98.71万余元。
(二)妥善安置退役土兵。全县共接收20xx年度复员土官、退役土兵232人。
(三)发放60退役土兵生活补助。上半年,共为1464名60岁退役土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金6.34万元。
四、社会事务工作
(一)婚姻登记工作。共办理结婚登记3068对、离婚登记368对,办件合格率为xx%。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共救助274人次,其中,救助省外求助人员xx人、省内救助人员149人,未成年人xx名。
(三)殡葬管理工作。共承运遗体火化173具,承办吊唁活动xx3起,万花岭公墓安葬骨灰18座。万花岭公墓二期(已规划剩余墓穴打造)工程已完成招投标工作,于6月开工建设。
(四)社会组织工作。对20xx年前登记的53个社会团体和44个民办非企单位进行了年检,年检率达到xx%。
五、政权区划工作
(一)村干部培训工作。今年3月,分两期对194个村、21个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进行了民政民生政策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三)《政区大典》编纂工作。为按时完成《政区大典·四川卷·开江分卷》编纂工作,于3月6日召开了编纂工作联系会,安排部署了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编纂内容,政权区划股已将各单位编纂的初稿进行了审核,并着手编纂县级条目内容。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重点是推进农村村组社区化管理,今年的任务是完成xx个试点打造工作,一季度完成了试点打造前期工作,确定了新宁镇黄泥沟村、普安镇新河村、永兴镇糖房坝村、讲治高峰村、任市镇花朝门村、甘棠镇锣鼓堂村、骑龙乡新店子村、回龙镇锁口庙村等xx个试点。
六、慈善捐赠工作
截止6月,全县共筹集XX县留守儿童助学关爱和支持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发展基金的启动资金3062125.6元。启动了大学新生贫困助学工作,深入到开江中学、任市中学、普安中学及各乡镇摸底调查贫困学生情况。
七、社会福利工作
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xx元的标准,全县共发放36.24万元。
民政局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5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思想
(一)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民政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我们及时召开了各下属单位和各镇敬老院负责人领导会议,传达了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学习了省、市、等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省、市、县领导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思想,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干部职工老人安全意识教育,做到长抓不懈,决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要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以更高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好、抓实。
(二)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氛围。今年,我们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据统计,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局共悬挂横幅标语2幅,张贴标语口号10条,购买张贴画2件,出黑板报、墙报1期。作到了宣传声势效果好,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安全意识,促进了企业发展。
二、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排查不安全隐患
为了使安全生产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今年以来,我系统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不安全隐患。一是坚持了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在会上学习上级文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安全生产重要性。各单位汇报安全生产情况,优抚招待所在今年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中加强了对出租房的安全生产管理,而且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过塑上墙,对出租房屋逐个进行了自查自改,并且对出租房全部签订了安全生产、防火合同书共5份。另外还组织了县福利机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不安全隐患的整改督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通报。主要问题:大部分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普遍存在房屋耐火等级低、采用可燃物作吊顶等现象,3家养老机构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作为临时仓库、医疗用房、厨房等使用。电器线路私接乱拉、未穿管保护现象严重。厨房做饭用的木材离灶台过近,有很多老人私自在房间烧水做饭。敬老院宿舍过道中的堆放可燃杂物,房间内衣物堆放杂乱,环境卫生较差。房间内点焚蚊香等明火用品、有许多老年人卧床吸烟等83处安全隐患。
三、主要措施
1、强化宣传,加强教育。县民政局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法规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使民政干部职工、民政服务对象学会自我保护和自救的安全技能。在培训形式上,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进行预防火灾、拥挤、踩踏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2、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各单位要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导,及时总结、考核、通报。对隐患整改要明确整改目标、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及人员、时限和要求。
;民政局大病救济需要什么手续
民政局大病救济需要的手续:
1、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须本人或监护人在救助对象经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种医疗报销和补偿后,于每季末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低保证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各种补偿的凭证,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的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住院小结等有关单据、社会帮困等证明材料,以及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审查。
村(居)委会或乡镇社会救助所应在接到申请和必备证明材料后进行调查和初审,指导其如实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意见,并进行公示3天。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申报的材料和《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重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委会进行公示3天后,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审批表上说明理由。
4、审批。
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申请、救助对象类别、个人承担医疗费等情况,组织低保股、财务股对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5、给付。
坚持方便群众,热心服务的原则,审批后立即将医疗救助金直接拨入个人帐户。
民政局大病救济所需资料:提供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低保证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各种补偿的凭证,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的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住院小结等有关单据、社会帮困等证明材料,以及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实行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一般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扩展资料:
方法/步骤
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参考资料:
民政局的大病救助一年只能申报一次么?随时可以递交申请么?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次数以及时间,并无限制性规定。即凡符合条件的,随时可以申报。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扩大政策覆盖地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应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各级财政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大病救助范围有哪些?
国家规定哪些大病属于救助范围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多发性硬化症27.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28.肺源性心脏病29.脊髓灰质炎30.终末期肺病31.植物人状态32.慢性呼吸功能衰竭33.严重心肌病34.重症肌无力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6.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7.严重类风溼性关节炎38.疾病末期。
民政局的大病救助最高是多少
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形式 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申请资格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管理方案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一直是实行分制、分级的管理和制度设计,此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第一次要求在资金方面进行合理统筹使用。要求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对象范围、救助程序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要实行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二是救助对象与过去相比有进一步扩大范围的突破,在过去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当中,农村的五保对象、城市的三无人员现在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还有城乡低保对象,这是法定的救助对象,此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此外,把医疗费用支出型贫困家庭列为重要的救助对象。 三是《意见》提出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求在今年年底之前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要在全国实行全覆盖。 四是随着大病医疗救助的全面推进,在用药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项目等方面,与过去相比,有进一步的拓展,就是说大病医疗保险将来可能在定点医疗、医保项目等方面,有所拓展和拓宽。 五是明确在救助水平上和过去相比要有大幅度的提高。去年平均救助比例达到60%,要求今年对大病救助的比例要不低于70%。
什么情况属于大病救助
一 、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 *** 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三 、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 肾衰竭 )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姨腺炎 7.县以上人民 *** 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 定给予救助。
四 、救助标准 :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按 50% 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按 20% 的比例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 额不能超过 4000 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 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 2 万元以上的 , 其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 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 , 且医疗 ( 药 ) 费在 2 万元以上的 , 经县人民 *** 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 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 , 其超过部分可按 10% 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大病救助范围有哪些
一、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 *** 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二、大病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 肾衰竭 )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 *** 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民政局大病救助条件!是什么?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方法/步骤
1
二、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 *** 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2
三、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3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 *** 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申请大病救助需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 *** 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 *** 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关于国家对于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
(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应由 *** 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川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时间。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农村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
凭县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下列疾病可以按大病进行医疗救助: 一是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指的是:各种肾脏疾病合并肾功能衰竭(即尿毒症)者,但需要定期住院进行透析治疗,而不是一般药物治疗。 二是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指的是:各种癌症需要进行抗癌药物治疗和照射治疗者,不包括癌症手术治疗和一般支持治疗。 三是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指的是: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和空洞、鼠粒型肺结核需住院隔离治疗的病人。 四是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病人包括: (1)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分8型):M0(急性髓细胞白血病微分化型)、M1(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未分化型)、M2(急性粒细胞白血病部分分化型)、M3(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4(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M5(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M6(急性红白血病)、M7(急性巨核细胞白血病)。 (2)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分3型):L1型、L2型、L3型。 (3)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者。 五是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包括:各种心脏病合并急性心功能不全(心衰)和急性心肌梗塞的病人。 六是脑中风急性期包括:急性脑出血、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脑梗塞病人。 七是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等)。 八是红斑狼疮。 九是强直性脊柱炎。 十是艾滋病。 十一是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十二是流行性出血热。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
(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应由 *** 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时间。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大病救助包括哪些病
大 病救 助包括儿童白 血 病、儿 童先 天 性 心 脏病、 终末期肾病、 乳 腺癌 、 宫 颈 癌 、 危 重孕产 妇 、BH4缺 乏 症、唇腭 裂、 甲亢 、I型糖尿 病、 血友病 、 脑梗死、急 性心肌梗塞 、重性精 神 疾 病、耐 多 药 肺 结核 、艾 滋病 机 会性感 染 、 肺癌、 食 道 癌 、胃癌 、 结肠癌、 直肠癌 、 慢性粒 细 胞 白 血 病。如果需要大病 筹 款 , 可 以关 注 水 滴 筹的 微 信公众号 就 能 直接发起 ,非 常 方 便 。
民政局困境儿童定义
困境儿童定义:困境儿童是指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爱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家庭自身困难的儿童和罕见病儿童等。
一、认定条件,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经济困难和贫困家庭指低保家庭);
_二、补贴标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救助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人或法定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对符合困境儿童救助条件的送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困境儿童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审定。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等,不得公开与困境儿童审核无关的信息。
四、所需材料
1.《大方县困境儿童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
2.《大方县困境儿童调查统计表》;
3.困境儿童监护协议书;
4.儿童身份证明
5.监护人身份证明
6.认定为困境儿童的证明,(根据《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困境儿童“六位一体”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十八类);
7.困境儿童本人存折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好了,今天关于“民政救助服务对象有哪八类”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民政救助服务对象有哪八类”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