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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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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的内容)

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仅在破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或破产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交涉,负责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协调债权人的法律行为,采用多数决的决定方式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决有关破产事宜。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债权人会议依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活动,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在债权人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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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拓展阅读

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的内容)

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的内容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 ,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作如下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1、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3、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4、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5、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6、关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报告(对财产处理方式应祥细报告);7、债务人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8、二次债权人会议内容:清算工作报告、债权汇总表、特殊事项说明、分配方案、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拍卖报告。

9,破产终结后如有新债权产生,管理人应形成追加财产分配报告,并在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说明,如遇到企业账目不清,土地处置困难,职工关系复杂的情况,如先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继续执行职务,至案结事了注销企业止。综上,在审判实践中,为了使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优化营商环境,各地法院简化了审理程序 ,合并了二次债权人会议为一次召开,缩短了审理周期,节约企业清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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