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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贩子犯法量刑是怎样的(利用抢票软件1秒抢500张车票,9名“票贩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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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贩子犯法量刑是怎样的(利用抢票软件1秒抢500张车票,9名“票贩子”获刑)

票贩子犯法量刑是怎样的

票贩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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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贩子犯法量刑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票贩子犯法量刑是怎样的(利用抢票软件1秒抢500张车票,9名“票贩子”获刑)

利用抢票软件1秒抢500张车票,9名“票贩子”获刑

7月26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阿强(化名)等9人非法倒卖车票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分别判处阿强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票贩子犯法量刑是怎样的(利用抢票软件1秒抢500张车票,9名“票贩子”获刑)

庭审现场

此案是目前黑龙江省内涉案金额最大的新型倒卖车票案,6月28日,庭审当天,控辩双方就新型倒卖车票犯罪的证据、罪名认定以及量刑依据展开辩论、质证。

抢票软件1秒抢500张车票

2020年1月3日,齐齐哈尔火车站派出所接到市民高某报案,称自己通过“票贩子”购买了一张从齐齐哈尔至北京的火车票,除了票钱还支付了150元手续费,但因改变行程退票,“票贩子”只同意退票钱,不给退150元手续费。

民警通过进一步调查,揭开了一个利用新型非法抢票软件大批量倒卖火车票的团伙犯罪案件。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孙淏介绍:“传统倒卖车票案件,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提前购买火车票囤票的方式,加价卖给他人,随着购票实名制的实施,此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两年,利用网络倒卖车票的新型犯罪出现,他们利用网络带宽高、电脑配置高、软件并发数量多的优势,注册多个虚假账号攻击12306购票平台,实施以毫秒级为单位的网络抢票犯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阿强通过网络平台、QQ群等途径,以每月或每年15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EP”“天堂”等非法抢购火车票软件和12306账号,利用软件优势挂靠12306网站抢票。每个软件可挂靠30个账号,每个账号下可填写15个购票人信息,多个软件同时挂靠,至少可达每秒抢购500张车票的毫秒级抢票频率,且这些抢票软件可全天24小时不间断刷票、抢票、购票。

阿强通过微信进行购票推广,由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负责经营四个微信号,将购票人的身份、车次等信息,发至阿强建立的QQ“接单群”中,阿强负责将这些个人信息录入抢票软件后实施抢票,抢票成功后再将票面信息发送到QQ“完成群”中,团伙其他成员再将群中的订单信息分拣,发送至购票旅客微信号内,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购票旅客的票价款,每张车票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手续费。

截至案发,阿强犯罪团伙共计加价出售火车票12044张,票面金额共计432.4万余元,非法获利100.7万余元。

注册票务公司伪装合法身份

阿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住在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大兴镇的阿强在当地可谓家喻户晓,赶上春运期间车票难买,只要和阿强微信说一声,准能买到票,但是阿强家在哪里,当地却少有人知。

通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在哈尔滨市公滨路某小区居民楼内锁定阿强位置。实施抓捕当天,民警在阿强家中搜查出9台电脑、3台笔记本电脑以及12部手机,9台电脑全部显示抢票界面,并不时发出火车轰鸣的抢票成功提示音,现场就像一个小网吧,规模堪比一个3级车站售票室。

在庭审中,阿强说:“我的票务公司有注册的营业执照,我进行的是正常的票务代购。”另有3名犯罪嫌疑人称自己只是到阿强家串门的亲戚。

公诉人、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傲冬指出,阿强确实在泰来县工商部门注册了“泰来县龙江票务服务部”营业执照,但阿强的票务公司没有进行过纳税登记注册、申报等,且未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由铁路部门颁发的铁路车票销售代理资格证。因此,阿强的公司并不具备铁路售票资质,属违法经营,其注册票务公司目的实属掩人耳目。

28日,在接受庭审的9名被告人中,泰来县大兴火车站售票员王某位列其中。阿强与王某勾结,利用王某售票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内部系统操作,实施火车票实名制信息恢复、占用等违规行为,王某共为阿强倒卖火车票590张。

抢票行为破坏了公平购票秩序

庭审当天,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

阿强聘请的辩护律师团队以双方自愿达成购票合同,属于民事代理行为进行无罪辩护。

“阿强为旅客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仅局限于‘代买’,他以牟利为前提,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且情节严重。按照铁路部门相关规定,提供车票代售部门可根据送票距离和地点不同收取每张车票3至5元的送票费,异地可收取每张车票不超过5元的手续费。”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孙淏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认为阿强的车票加价费已远超过此限额。阿强单方面加价售卖车票,旅客丧失自由选择权和平等议价权,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依托于非法抢票软件对正规软件运行程序的破坏基础上,属于非法代理行为,应认定为倒卖车票犯罪。

孙淏进一步指出,阿强的网络抢票行为破坏了公平购票秩序,通过抢票软件优先掌握票源的“优势”,就相当于阿强永远站在购票窗口的第一位,只要阿强需要,其他旅客就没有机会买到票,这与铁路售票系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关系。

“阿强代理票务时获得旅客的个人信息,从购票到抢票一系列操作都非旅客本人操控,对个人信息泄露存在隐患,一旦发生退票或拒缴手续费纠纷时,旅客购票记录会在后台被篡改,形成霸王式行程控制。”依据阿强等人的犯罪事实,庭审中,检察机关提出给予主犯阿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3万元的量刑建议。

法庭经合议,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作出上述宣判。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何其伟 孙海颖 王 兰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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