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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质量问题坍塌谁负责(脚手架坍塌砸伤行人如何处理)

导读:若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崩塌,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这两个单位需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起连带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建设方与施工方...

导读:若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崩塌,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这两个单位需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起连...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房屋因质量问题坍塌谁负责(脚手架坍塌砸伤行人如何处理)

房屋因质量问题坍塌谁负责

导读:若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崩塌,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这两个单位需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起连带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建设方与施工方已经作出赔偿之后,发现还有其他相关的责任方存在,那么他们便有权向这些未被追究过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讨。

一、房屋因质量问题坍塌谁负责

若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崩塌,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这两个单位需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起连带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建设方与施工方已经作出赔偿之后,发现还有其他相关的责任方存在,那么他们便有权向这些未被追究过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房屋因质量问题引起渗水,如何追责

若房屋本身表现出品质欠佳并存在渗水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范,责任方应为开发商或者房屋所有者。当房屋处于正常的使用环境之下时,屋面防水工程、具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卧室以及外立面防渗漏等部分的保修期限为五年。而对于屋顶渗漏这一现象而言,它恰好属于开发商工程质保所涵盖的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超过了上述保修期限,则需要由房屋的所有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此外,若是由于楼上楼下业主对室内进行装修施工或是实际使用行为导致的渗漏情况,那么相关责任也就其实我们应当由这两层住户共同承担。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若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崩塌,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这两个单位需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起连带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建设方与施工方已经作出赔偿之后,发现还有其他相关的责任方存在,那么他们便有权向这些未被追究过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讨。

房屋因质量问题坍塌谁负责(脚手架坍塌砸伤行人如何处理)

脚手架坍塌砸伤行人如何处理

脚手架坍塌砸伤行人的情况在侵权法上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主要包括人工构筑物致损,堆放物致损和树木折断致损三类情形,其责任承担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形作分析,责任认定有: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一、脚手架坍塌砸伤行人如何处理?

脚手架坍塌砸伤行人在侵权法上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主要包括人工构筑物致损,堆放物致损和树木折断致损三类情形,其责任承担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形作分析,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这种责任也叫做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凡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欠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共构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公共营造物设计、施工缺陷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树木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谁承担责任?

上文已经述及,脚手架坍塌砸伤行人属于物件侵权。《民法通则》规定了物件侵权的基本规则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物件致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侵权责任法》细化了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新法与旧法在构筑物损害上的具体差异:

一致害物须为构筑物,具体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该构筑物一般被理解为公共构筑物。所谓公共构筑物,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所提供的为公众使用的建筑等有体物及设备。由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的致害责任,其实我们应当将构筑物理解为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以外的建筑有体物及设备。

二构筑物须为特定的人维护、管理、设计、施工。在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致害的构筑物必须为特定的主体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是指公共构筑物设置后的维护、保养、修缮及保管,其管理的对象,亦专指对构筑物的管理,不包括对人的管理。在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中,构筑物还必须由特定的主体设计、施工。设计,指的是对构筑物进行事前的设计;而施工,则是指由特定的施工人建造构筑物。

三该构筑物的维护、管理须有欠缺。欠缺,通常指一种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维护、管理的欠缺,就是指构筑物维护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因而致该构筑物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维护欠缺,是指构筑物在维护中存在不完备的问题,致使公共构筑物的维护存在缺陷。管理欠缺,是指构筑物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使构筑物不具备通常其实我们应当具备的安全性。

脚手架坍塌砸伤行人属于意外伤害事件,追究事故伤害的主体时,其实我们应当从脚手架的使用者来进行认定,毕竟脚手架的使用者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使用管理不当而导致坍塌致行人受伤。需要注意的是,在没办法找到人身伤害案件的责任主体时,受害者其实可以向建筑单位或者公司企业进行索赔,这是法律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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