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
导读:工伤鉴定费用通常由雇主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已参保单位的费用由社保支付。个人未参保时,鉴定费用自理。复议时,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导读:工伤鉴定费用通常由雇主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已参保单位的费用由社保支付。个人未参保时,鉴定费用自理。复议时,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包括:正常工作期间岗位职责内事故、上下班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活动伤害、工作场所内职务行为致伤、职业病和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作相关伤害。一、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伤鉴定的相关费用通常由雇主负责支付。
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交了相应社会保险费,那么,此类情况下的工伤鉴定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遇尚无彼等单位之劳动者,其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便须由本人自行承担了。
值得注意的是,当需要对原先已作鉴定结果再度进行审定时,相关鉴定费用通常由提出请求或主张的任一方向仲裁机关先行垫付。
依照我国所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工人有如下几种情况的,都可被视为工伤,包括但不止于以下几类:
(1)在正常上班时间及范围之内,因为从事属于自己岗位职责的日常工作而遭受的事故损伤;
(2)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或者在即将完成本职工作后,处在同一工作场所以及时间范围之内,由于开展与前台工作紧密相连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引发的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以及涉及工作岗位职责的范围之内,因为履行工作职务范畴的职责同时遭到暴力侵害或者其他意外导致的身体伤害;
(4)经医学检查确认为患有职业病症状的;
以及(5)在参与工作外派的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者导致下落不明的事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鉴定费用给多少钱
依照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内容,企业若未能为所属员工提供完备齐全的工伤保险保障,那么针对该类职员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身体伤害和劳动能力进行评定鉴定的所有开支,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并负责支付相应款项。
另外,由于用人单位本身未依法履行参加工伤保险及为伤者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等应尽义务,因此,如果受伤职工具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他们其实可以基于自身权益要求并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索回垫付的鉴定费用的要求。根据我司的执行惯例,对省市地区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收取费用标准为每次每位200元人民币;对于市级行政区划而言,这一标准较前者相对略低,即为每次每位180元人民币;至于县级行政区划内,这一收费标准则更为亲民,只需每次每位150元人民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伤鉴定的相关费用通常由雇主负责支付。
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交了相应社会保险费,那么,此类情况下的工伤鉴定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遇尚无彼等单位之劳动者,其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便须由本人自行承担了。
值得注意的是,当需要对原先已作鉴定结果再度进行审定时,相关鉴定费用通常由提出请求或主张的任一方向仲裁机关先行垫付。
依照我国所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工人有如下几种情况的,都可被视为工伤,包括但不止于以下几类:
(1)在正常上班时间及范围之内,因为从事属于自己岗位职责的日常工作而遭受的事故损伤;
(2)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或者在即将完成本职工作后,处在同一工作场所以及时间范围之内,由于开展与前台工作紧密相连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引发的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以及涉及工作岗位职责的范围之内,因为履行工作职务范畴的职责同时遭到暴力侵害或者其他意外导致的身体伤害;
(4)经医学检查确认为患有职业病症状的;
以及(5)在参与工作外派的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者导致下落不明的事件。
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司法鉴定是很多民事案件确定赔偿费用的基础之一,但是司法鉴定的机构并不是国家司法鉴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都是由民间具备鉴定条件,并取得司法局确认的单位进行的,是一项收费的服务。所以,这就涉及到司法鉴定责任的承担问题,也就是司法鉴定费用应该谁来承担。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详情见下文。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
鉴定费用的承担其实我们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1、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因鉴定行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不承认欠款所引起,被告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2、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案例二中,原告错认为欠条是被告赵某所签,原告其实我们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3、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其实我们应当区分情况:
情况一:赔偿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鉴定费用其实我们应当由自己承担。因为这里有“碰瓷”的嫌疑,在被告同意赔偿自己2000元损失时,原告仍然要求鉴定,此鉴定行为是原告所引起的,所以其实我们应当由原告承担。
情况二:假如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10000元或10000元以上,那么鉴定费用就要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所想赔偿的损失数额明显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当然要申请鉴定,所以,此种情况下的鉴定行为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引起的,被告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情况三:假如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是2000元到10000元之间,那么根据各自对实际损失的错误估计,就要按照比例来分担鉴定费用。
一般来说,由败诉方承担,但这个诉求,起诉的一方必须在诉求中列明,否则法院是不会对司法鉴定的费用做出判决的。另外,司法鉴定责任的承担还需要取决于双方之间的过错问题,也就是司法鉴定由谁导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是谁有过错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