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自身原因受伤,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当工人遭受职业伤害时,工伤保险基金和雇主需依法同时提供身体与劳动能力损害的赔偿。另一方面,若雇主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解除合同...
工伤认定后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当工人遭受职业伤害时,工伤保险基金和雇主需依法同时提供身体与劳动能力损害的赔偿。另一方面,若雇主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两者性质不同但并行不悖。法律规定明确,工伤赔偿与经济补偿其实可以并列主张,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这两项补偿。一、工伤认定后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工伤赔偿款项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可并列表决。
此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工人受职业伤害之时,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雇主必须依法对受害劳动者进行身体损害及劳动能力损害的相应补偿。
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则是在劳动者在无任何过错行为之下,雇主因特定理由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宣告了其终止时,应参照法律规定之条件与标准,采用货币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性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款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在法律规定中没有任何冲突或影响,因而两项款项应该予以兼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后什么时候其实可以赔偿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进行伤残鉴定,其获得赔偿所需时间通常为三十个工作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类案件存在某些特殊情形,那么其延迟至六十日或延期三十日后方可展开审理和决策工作。然而,在最迟的期限内,也就是九十日内,必须取得最终的裁决结论。概括而言,一旦完成工伤伤残鉴定程序,通常情况下,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即可实现相应的赔偿发放。
2、另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其实我们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服务企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及所代表的职工亲属。对于符合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前提是上述条件均已满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实我们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工伤赔偿款项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可并列表决。
此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工人受职业伤害之时,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雇主必须依法对受害劳动者进行身体损害及劳动能力损害的相应补偿。
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则是在劳动者在无任何过错行为之下,雇主因特定理由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宣告了其终止时,应参照法律规定之条件与标准,采用货币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性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款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在法律规定中没有任何冲突或影响,因而两项款项应该予以兼得。
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一、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其实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其实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其实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范围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