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效果如何?(陕西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家庭暴力法该如何落实?)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维权意识待提高 操作存难点具体内容: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如今反家暴法施行已逾一年,反家暴法在贯彻实施取得积...

好久不见,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家暴法什么时候出台的”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效果如何?(陕西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家庭暴力法该如何落实?)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效果如何?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维权意识待提高 操作存难点

具体内容: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如今反家暴法施行已逾一年,反家暴法在贯彻实施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为家暴防治工作带来了哪些改变?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请看记者在云南的实地调查。

家暴不再是私事

反家暴法实施后,法院可对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42岁的农村妇女张某接过丈夫死亡后的照片,突然嚎啕大哭,照片滑落在地。就在不久前,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家庭暴力,张某趁丈夫醉酒熟睡时将其杀害。而当时的场面,不幸被张某10岁的女儿看在眼里。

实际上,像张某这样从受暴者成为极端施暴者的并非个例,仅在2016年云南省楚雄州法院就先后审理了两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杀夫案。不仅女性、儿童、老人可能是家暴受害者,女欺男的案例也并不鲜见。2015年7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妻子殴打丈夫并且使用刀具,丈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请求邻居报警,才没有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李雪松介绍,近三年来云南省各级法院审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700余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总体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家暴形式多为人身伤害、受害主体多为妇女、案件发生地多在农村等特点。

在楚雄张某杀夫案中,张某曾3次找妇联寻求帮助,但妇联只调和他们的矛盾,“要离婚去法院”。她也曾两次因家暴报警,一次警察并未出警,另一次出警后将张大嫂带到宾馆居住,但并未惩处施暴的丈夫。而当她打电话向娘家求助,娘家却“让她忍一忍”。她提出离婚,丈夫却又不同意。张某几乎“避无可避、忍无可忍”。

“家庭暴力案件原来常被错误地当做婚姻家庭纠纷,没有得到家庭和社会应有的重视,以致酿成悲剧。”云南省妇联副主席农布央宗介绍,云南省妇联系统近三年的信访统计显示,家庭暴力占信访量的22.2%。

不过,随着反家暴法的出台,类似案例在萌芽阶段得到遏制已成为现实。反家暴法出台后不到一个月,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小龙(化名)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龙对申请人小青(化名)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而这也是泸西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云南省首家以家庭暴力防治与干预为核心业务的社工服务机构——昆明市五华区明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胡燕告诉记者,反家暴法出台后,明心社工进行反家暴宣传时,发现公众不会再那么抗拒。“原来只有服务中心周边两个比较熟悉的辖区派出所会给明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转介个案,2016年,转介个案的派出所已经增加到了4个。”

从主动求助的个案数量上看,2016年更是增加了54%。“不少求助者表示有了反家暴法,求助更有底气和勇气了。以前被打了,大部分时候只能忍着,忍无可忍了才出来求助,现在更多人愿意站出来求助;以前去求助的时候被告知是家务事,现在越来越多警察会积极介入。”胡燕说。

执法层面有难度

执行主体不明确,取证有困难,法律知晓度还不够

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戚连峰律师最关注的是反家暴法的可操作性。“法律到了操作环节,全都是细节。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到底是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还是法院执行庭来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两者都有执行义务,但又不是唯一义务主体,这样就比较容易造成推诿。”

实际上,针对法律规定不够细化的问题,云南省高院和云南省妇联已经联合出台《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不仅明确“离婚、同居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为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有协助执行义务。

不过,真要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并非易事。“突发性和隐蔽性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这让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受暴者不得不继续承受暴力的折磨。”胡燕说。

“反家暴法从酝酿到出台花了十几年时间,应该说法律出台时已经比较成熟,目前存在的问题最主要是如何认识、执行反家暴法的问题。”戚连峰律师表示,反家暴法的出台为遭受家暴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应该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

“家庭暴力不像我们消费和开车,相对而言仍然是低频次的事件,现在不管执法者还是普通民众,知晓度还很不够。”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王松律师认为,目前对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绝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的一部法律,即便是反家暴法中最关键的救济力量——基层的执法人员,不少人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反家庭暴力法具体条文也都很陌生。

陕西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家庭暴力法该如何落实?

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该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而如何将该办法落实到实处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第一点,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积极宣传该办法。很多办法和法律制定后,社会上很多人甚至在很多年后都不了解和清楚这些办法和法律,因此就导致很多人犯罪后而不自知。因此办法制定后,我们应当让整个社会了解到这个办法,只要这样才能更好地限制那些不良行为。所以,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向社会宣传该办法。例如,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在社会中进行反家暴法教育,通过村委会和社区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等。只要这样,这个社会才能更好地了解到该办法,才能更好地让那些不法行为得到限制,才能让家暴法落实到实处。

第二点,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严厉措施对家暴行为进行处罚。很多时候,一些人敢于进行家暴都是认为家暴行为并不会受到很严重惩罚,因此我们必须增加家暴犯错成本。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严厉措施对那些家暴行为进行处罚,对那些已经了解到的实施家暴的人员进行严格处置,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实施过家暴的人不敢再次犯错,同时也能更好地威慑那些有家暴想法的人。因此,想要家暴法落实到实处,相关部门就必须对家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点,相关部门应积极听取人民群众反馈,应联合有关机构定期去了解是否存在家暴事件。很多人在经历过家暴后,不敢进行反抗和进行举报。因此,相关部门就必须与社区联合,定期去了解社区中的家庭,去了解是否存在家暴行为。只要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家暴法落实到实处。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5年,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

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5周年。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公益组织——北京市东城区源头家庭及社区发展服务中心2016年3月1日实施《反家暴法》5年,对北京市各级法院对外公开的320份家暴判决书和17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判决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提交了研究报告。报告显示,88%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女性仍然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从判决的数量来看,家庭暴力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意愿不高,加上这种案件的证据困难和认定困难,家庭暴力认定率低,要求赔偿的支持率也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令的数量不高,但法院发行率高达80%。

反家暴法实施5周年,最近的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显示了这些特点。

家庭暴力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意愿不高

记者获悉,该报告以北京市各级法院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末公开的判决书为统计基础,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要数据库,以Alpha为辅助数据库,以北京地方法院为搜索区间搜索“家暴”或“家庭暴力”,收到了400多份判决书。因此,通过一份一份的审查,当事人得到了320份家庭暴力陈述的判决书和17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判决。

5年320份判决书,年均只有64份。同时,对同一地区Alpha数据库进口的判决书共超过102万份,其中婚姻、家务类判决书共超过19万份。由全国妇女联盟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全国2.7亿家庭中约有24.7%存在家庭暴力。

据报告分析,家庭暴力案件总量极低,整个案件比例极低的现象反映了我国暴行受害者的权利保护问题。第一,对家庭暴力的违法认识和权益意识仍然不足。例如,一些判决书仍然将一些受害者长期忍受家庭暴力作为对家庭的隐忍例证。第二,基于各种担忧,受害者不愿诉诸司法救济。诉讼费用太高,效果不好,证明难度大,家庭暴力是不光彩的事,很难说,包括但不限于“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学习性无力感”、“害怕犯罪者的报复等”。在低涉所事件的背后,是遵循无数沉默法则的无力受害者。

4起刑事案件3起被告人声称受到了家庭暴力。

320个判决样本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类,其中民事案件315件占98.4%,案件大致可分为离婚纠纷、扶养和扶养纠纷、财产纠纷、侵权违约类纠纷及其他案件理由。刑事和行政诉讼件数分别为4件和1件,非常少。4起刑事案件包括1起非法拘留罪、2起故意伤害罪和1起故意杀人罪,其中3起被告人都主张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被怀疑是受害者的“暴行”事件。在郑某的故意杀人事件中,被告人主张“受害者对被告人及其母亲、弟弟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事件当天受害者受到言语刺激殴打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后不慎导致受害者死亡”。还有一件被告人是家庭暴力的肇事者,造成受害者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受害者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家庭暴力判决中唯一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受害者不服派出所,对加害者处以《不予行政处 罚决定书》韩元,经过重审的无果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派出所在复议决定书中以警察“多次与受害者接触接受伤害检查,都是父母看病住院”为由没能进行,行政诉讼案最终以当事人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报告指出,该事件反映出出家暴行受害者逐渐提高的维权意识,同时出家暴行受害者容易对各种担忧犹豫不决,有时会推迟这一点或错过最佳证据时机。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容易成为亲子关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中,夫妻关系的比重达到81.3%,可见亲密关系中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很高。另外,就同居关系而言,都有对同居关系的产纠纷、结婚计划、共同购买住宅等情节,主张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进一步分割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者和受害者是亲子关系时,受害者很少寻求司法救济。根据案例样本,亲子关系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有3360未成年人和老人两种。其中老年人的暴行表现在死亡引起的继承纠纷中,未成年人的暴行表现为扶养纠纷,很少主动诉诸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这两个主体都是弱势群体,缺乏发声渠道,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两类主体相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反家暴和权益意识比较弱。另外,无论是儿童还是老人,都与加害者关系密切,往往依赖加害者的照顾和养育,因此在感情上更不愿意外部力量介入。。

亲子关系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比较隐秘。尤其是儿童权益保障需要更加关注。在一份判决书中,50岁以上的当事人提到自己“从小被父亲殴打和辱骂,生活在黑暗和恐惧中”。10岁时选择自杀,避免了不幸的命运,幸好路过的好心人及时发现并救出。“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会对成长或一生产生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另外,亲子关系中的暴行事件还包括直系姻亲关系,即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之间的关系。这表明,相关家庭暴力事件中暴露的受害者和加害者关系越来越多样化。

证明困难,认定困难,家庭暴力认定率低,补偿支持率低

在320个判决样本中,家庭暴力认定率较低。当事人明确提出家庭暴力主张的有206件,得到法院明确答复的有74件,其中只有20件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

原因主要在于证明困难。大多数受害者没有提供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任何证据,或者只能提供证明力度较弱的受伤照片或警报记录。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事件发生后很难或不可能立即收集和保存证据,因此,一旦错过最佳证据收集时间,就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

认可度也是家暴认可度低的原因。报告指出,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反家暴法》第2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但指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认定标准。例如,如何理解“殴打”和“残骸”?如何承认精神暴力?如何区分普通夫妇矛盾和家庭暴力等。由于缺乏细致的规范,无法引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导致裁判不统一的现象。

在赔偿方面,90个当事人粗暴地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要求,法院明确答复的72件中有29件得到了判决支持,约占40%,但得到充分支持的只有3件。证据困难、法律规定不明确、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和赔偿范围不明确是影响受害者赔偿请求支持的主要原因。此外,家庭暴力受害者对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获得的判决支持率仅为25.3%,除少数犯罪者出轨、受害者被刀割伤、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外,在一般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的精神赔偿限度较低,金额在1万至1万韩元以内。

但是,在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中,法院对受害者的支持率高到80.4%,一方面与家庭暴力因素有关,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大部分与妇女有关,法官不得不照顾无过错方、子女和妇女。

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受害者的判决倾斜和照顾不明确。判决书中明确支持受害者的主张,只有4起案件产生了对受害者有利的财产分割结果。这种现象原本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割财产,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补充,确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是根据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决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件数不高,但发行率高

值得注意的是,样品中有175项人身安全保护令判决,其中167项是申请判决,8项是复议申请判决。北京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总数为135件。从数据比率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件数并不高,但发行率约为80%。

申请人数和发行率最高的是禁令,152份申请中的123份签发,发行率为81%。发行率低是以前的命令,发行率为27%。禁止申请者在申请者单位200米内活动,禁止申请者出入居住地等其他措施,结果发行量为21%。

据分析,70后、80后以最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年龄层,比例分别为33.3%和23.6%,这两个年龄层对反家暴意识和反家暴法的认识很高。

对法院驳回的32项人身安全保护令判决进行分析后发现,驳回的最大原因仍然是“证据问题”,并且“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应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3,3360名明确的被申请人,面临具体请求、家暴现实的危险。由此反映出来的仍然是家庭暴力事件的证据困难。

反家暴法实施5周年,最近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中显示了这些特点。

建议改善家庭暴力的定义,列出证据种类。

对于这种现象,报告也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报告指出,家庭暴力定义中列出的家庭暴力方式不足以处理目前一般家庭暴力的形式,建议适当具体化关于家庭暴力定义的“等”,扩大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侮辱、诽谤、威胁、追踪、骚扰、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对于家庭暴力证据制度,建议增加并列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警告书、感情机关受伤鉴定意见、未成年子女符合年龄智力状况的证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工作服务机关等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相关投诉或访问记录等证据种类。

在损害赔偿规定方面,建议明确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否有权以暴力主张损害赔偿。改善家庭暴力案件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建议增加具体措施,如禁止与申请者通话、通信或其他不必要的联系。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居住地、学校、工作场所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进行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对申请者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生、收入来源等进行审查。命令长期施暴或处于暴力循环的被请求人依法接受心理咨询或行为矫正等。还建议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事件的证据责任分配制度,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充分发挥保护令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5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来,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内容上,目前对于反家庭暴力法最突出的亮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这是一项非常具体的保护措施,仅针对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情况,这就需要被申请人通过履行监护职责来保护其人身安全。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目前仅限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途径。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途径有限。

在家庭暴力中,大部分受害人只有报警求助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受害人会对家庭暴力采取沉默逃避或躲避的方式进行维权。因此,当这些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发现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无法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令的申请,这是立法中最大的不足。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有明确主体资格和具体条件,而且要经过法院调解的方式予以实施,因此,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且法院在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民事案件的裁定。因此,法院是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唯一法定程序者。然而,根据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裁定,如果裁定为准予裁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如果裁定为驳回起诉或者维持原裁定,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送达被申请人或受害人。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6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才有可能被准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如果申请人未能在6个月内申请裁定并实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则其诉讼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申请程序不够公开透明。

《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而《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期限作出规定,而是仅规定了发出后的两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制作裁定后交给当事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很难及时收到裁定。同样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写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反家庭暴力法仅要求书面申请。这是对申请程序不够公开透明,不够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结果。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效力范围有限。

虽然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家庭暴力,但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效力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很难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可以执行哪些具体的措施。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除了家庭暴力之外,很多情况下是身体虐待。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来看看如何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何时开始施行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施行:同居关系也适用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部《反家庭暴力法》究竟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家庭成员中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有的恐吓行为如未得到及时干预就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二: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名女儿、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亮点三:发现家暴不报告 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震惊全国的“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为例,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亮点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世界上第一个反家暴法是哪个国家出的

1、1824年,美国密西西比州制定了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协议》

2、截止到2010年,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暴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其中英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等建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3、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在多米尼加惨遭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

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该《宣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很完善的定义,即为“在公共场所和私人生活中,任何给予性别的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行为伤害和痛苦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的行为。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重要性,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建议,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

4、2011年3月,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同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若正式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部全面综合法案。

打一次算不算家暴

今天,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律层面得到关注,社会对家暴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在新规中,针对家庭暴力,法律作出了诸多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为应对和预防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在国内实施了6年多,取得了哪些成效?

1.家庭暴力不算家暴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该条款,家庭暴力主要是指配偶或子女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打过算家庭暴力”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律概念,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对施暴者作出特殊的禁止性规定,而是规定施暴者不能以家庭暴力为由进行威胁、恐吓等侵害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家庭暴力就是一次“打了一个巴掌”,其实不然。比如在北京法院审理多起涉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案件中,被丈夫以殴打等方式威胁、恐吓而离婚后仍遭受暴力对待。

2.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撤销

为了防止家暴的发生,《反家暴法》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内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的申请责令其接受暂时回家、暂扣或者终止履行有关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培训、就业安置等民事权利。

3.强制报告义务有效

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特点发生了很大变化。除肢体暴力外,家暴形式包括言语暴力、经济控制、性侵害、同居关系等。目前,我国实施家庭暴力的途径主要有:单位、学校等单位收到违反“反家庭暴力法”的投诉、反映、求助时,应当及时受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面临暴力威胁时,也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一些社区服务机构也设置了“家庭暴力警务室”或“家庭暴力制止小组”等形式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行为。

4.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

《反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居民身份证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给予批评教育。有关单位应当对接到家暴投诉、举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管理。”此外,我国实行的是责任追究制度,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等原因,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加害人拒绝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境地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效果如何?(陕西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家庭暴力法该如何落实?)

好了,今天关于“家暴法什么时候出台的”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家暴法什么时候出台的”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