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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是否有过大赦的案例?具体大赦了几次,大赦了什么人什么事件?(被特赦了还会有案底吗)

新中国曾有过大赦的立法,但是却没有大赦过的案例。中国曾经特赦过10批战犯。一、大赦和特赦的定义和区别大赦: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

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大赦和特赦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我将用专业的态度回答每个问题,同时分享一些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希望这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新中国成立后是否有过大赦的案例?具体大赦了几次,大赦了什么人什么事件?(被特赦了还会有案底吗)

新中国成立后是否有过大赦的案例?具体大赦了几次,大赦了什么人什么事件?

新中国曾有过大赦的立法,但是却没有大赦过的案例。中国曾经特赦过10批战犯。

一、大赦和特赦的定义和区别

大赦: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是全国性的、大范围赦免。一般在国家有重大事项发生时有大赦。与此相关的是特赦:指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对象的赦免。大赦和特赦的区别是:

(1)对象范围不同:大赦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人数多。

(2)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免其刑罚;而特赦则只赦犯罪人之刑罚,而不赦犯罪人之罪。

二、新中国的大赦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过大赦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决定大赦;。。。。。。 到1975年下一部《宪法》时,已经没有上述规定。 再之后的78宪法与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都没有关于大赦的规定。 所以中国的大赦制度,只存在于1954年到1975年之间。 而这段历史时期,总的说来始终在进行革命斗争与阶级斗争,毛泽东本人表示过,可以特赦,不要大赦。就是针对革命中遗留的战争犯和政治犯,针对特定的人,体现新政权新制度的争取群众,进行特赦。 特赦与大赦相比,针对的人是特定的,而大赦,如你所言,等于是否定了之前判处的内容,在一个政权稳定、政党固定的时期,基本是不可能出现的。 事实上,新中国也的确没有出现过大赦——这才是正常的。

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1949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就明确规定:“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上第一次正式规定国家实行大赦。随后的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实行大赦的先河。

但大赦法规从诞生之日起就只停留在字面上,从1956年至1975年先后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以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多次特赦,但在全国范围内从未实行过大赦。在1975年宪法中,由于种种原因既没有规定大赦,也没有规定特赦,此后于1978年和1982年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

三、中国的七次特赦

建国以来,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和被关押在国内的日本战犯,我国先后共实行过10次特赦。其中针对日本战犯的特赦有3次,针对内战的战犯有7次。

(1)1956年 特赦日本战犯(共三次)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战争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从一开始就奉行“给出路”的政策。1956年,中国第一次释放的是日本战犯,共有355名战犯从天津乘客轮返回日本。中国政府主动释放日本战争罪犯的决定,激起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反应。中国政府能在新中国成立七周年之际释放这些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日本战犯,表明中国***在改造战争罪犯方面采取的是开明政策。接下来,又释放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到1964年底,在押的1062名日本战犯全部释放回国。

(2)1959年 特赦首批国内战犯(共七次)

这一次特赦的对象是在押多年的国内战争罪犯。对于这些战犯,中国政府采取分批审理,视其改造情况,分批进行特赦。1959年适逢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中国政府鉴于大批在押的国民党战争罪犯和其他战争罪犯十年间改造的现状,决定在十年大庆之际对一批确实改过自新的在押战犯实施特赦。

1959年9月17日,经毛泽东批示同意,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特赦战争罪犯的指示》。在这份内部文件中,中央正式向全党阐明释放一批国内战犯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战争罪犯的决定》。从此,开始了对国内战犯的审理和释放的准备工作。

1959年12月4日首批特赦释放33人,包括杜聿明、王耀武、溥仪、宋希濂、曾扩情等人。上图为陈赓陪周恩来和部分特赦人员、原国民党将领杜聿明、王耀武等黄埔师生在北京颐和园介寿堂合影留念。

1960年对第二批50名战犯实施特赦,其中国民党战犯45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在45名获准特赦的国民党战犯名单中,出现了范汉杰、李仙洲这些战场上的强硬人物。

1961年第三批特赦战犯68名,其中国民党战犯61名,伪满战犯7名。第三批名单中出现了廖耀湘、杜建时等战犯的名字。

1963年第四批特赦战犯35名,其中国民党战犯30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

从1964年12月第五批特赦战犯53人,其中国民党战犯45名,伪满战犯7名,伪蒙战犯1名。

1966年4月第六批特赦57人,其中国民党战犯52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

1975年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2月27日,毛泽东作了长篇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犯。

纪念抗战70周年全国特赦 细数新中国以来的历次特赦-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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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赦了还会有案底吗

被特赦了还会有案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案底前科不可消除。特赦是减刑或直接出狱,对前科记录没有影响。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

特赦的含义:

1、特赦的含义的问题,特赦指的是经过法定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免除其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2、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决定,有国家主席签署发布。

特赦和大赦其区别在于:

1、定义不同。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大赦是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2、对象不同。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大赦对象不特定;

3、程度不同。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方式不同。特赦公布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

综上所述,特赦,只是赦免其刑,不赦其罪。

也就是说罪行还是存在的,所以还是有案底即前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国古代的大赦,常赦,曲赦,别赦,特赦是如何定义的?

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一般在新皇帝登基或者皇宫有重大喜庆时,通常会赦免一批罪犯。所谓的大赦天下就是了。

常赦,是相对于特赦而言的,是“一般”的赦免,包括大赦。

曲赦,不普赦天下而独赦一地、两地或数地叫做曲赦。这是相对于大赦而说的。

别赦,也是相对于常赦、大赦而言,曲赦过去就列于别赦之中。

特赦,顾名思义,就是特别赦免,对某种罪犯或特定犯人减轻或免除刑罚 (《宋史·河渠志三》:“知县 宋炎 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 )

大赦和特赦有啥区别

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於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於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於无效。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特赦令的颁发由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它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行。

特赦令的条件是什么

特赦的三个条件是:被特赦对象存在犯罪行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只能实行与法院判决后;而大赦可实行于法院判决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前。

3、特赦只能赦其刑;大赦既可赦刑又可赦罪。

4、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5、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特赦,对大赦未作规定。

在2015年的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上,我国进行过一次特赦,距离最近的一次已经过去40年。特赦对于特定的罪犯来说是一种救赎,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法治中国情与法的融合的表现。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对本决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本决定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什么时候才可以大赦中华人民共和国

1、大赦: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是全国性的、大范围赦免。一般在国家有重大事项发生时有大赦。与此相关的是特赦:指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对象的赦免。大赦和特赦的区别是:

(1)对象范围不同:大赦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人数多。

(2)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免其刑罚;而特赦则只赦犯罪人之刑罚,而不赦犯罪人之罪。

2、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均作了规定,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特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和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但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所以《刑法》第65条、第66条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2、在我国,建国之初实行过少数几次大赦,如大赦战犯。在其后就没有实行过大赦,特赦实行过几次,即使现在也有特赦制度,在国家认为需要时可能实行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是否有过大赦的案例?具体大赦了几次,大赦了什么人什么事件?(被特赦了还会有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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