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6项原则)
村两委换届选举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希望大家喜欢! 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一)...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选民证要收回吗”的一些看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
村两委换届选举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希望大家喜欢!
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一)
一、参加人数和主持人
1、参加人数应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以列为不能到会人员:
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按照规定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2、大会主持人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不设委员会的由支部书记主持。
3、会议通知要提前3天以上采取书面形式下发,逐人签字。在外打工的,要电话通知,家属签字。
二、选举办法
1、党支部委员名额由村党支部提出,报乡镇(园区)党(工)委研究确定;
2、选举办法和监票人,必须经全体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3、采取?两票制?办法进行选举;
4、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候选人;
5、全体党员差额选举党支部委员;
6、党支部委员等额选举、副书记;
三、选票
1、选票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2、确认选举有效把握两点:一是清理选票,收回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二是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及有关选举条例的行为。
3、选票是否有效把握两点:填写是否按规定;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
4、确定正式候选人:超过半数票中按得票多少确定。
5、确定当选人原则:按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计算,宣布时,上级党组织已审查过的当场宣布,否则,应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再宣布。
6、原始选票要妥善密封保存至少三年,备查。
7、预备党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加选举。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不宜提名。
8、选票发出后,多余的当众销毁,或剪角留记。
四、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不能只选委员不选书记,不能预留名额。
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二)
一、推选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委会负责)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
2、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7人或9人组成。
3、选举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三种。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5、成员变更处理方法:村民选举委员会个别成员辞职、被提名为候选人(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增补。增补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是否补选或以何种方式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发布1号公告。
二、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推选时间: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选民登记前。
2、基本条件:在本村居住区域内满18周岁且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
3、推选方式:以相邻居住的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4、代表人数要求:不得少于35人(35?100人)。
5、妇女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6、发布2号公告
三、公布选举登记日期和选举日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在选民登记工作开始之前,发布3号公告,公布选举日期和选举登记日期。
四、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选民登记工作是选举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程序,是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慎之又慎。
2、选民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年龄条件: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岁(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属地条件: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且本人出具在原户籍地未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参选村民,应予登记)
4)对于精神病患者(以医院证明为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哪些人不能登记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即使在本村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也不能列入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4、要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发布4号公告)。
5、受理村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6、做到不错、不重、不漏
注意:对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或登记前临时外出,不知道登记时间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到。
最后为便于存档备查和便于核对,对选民要登记造册。确认无误后,发给选民证(盖上村民选举委员会章)。
五、提名确定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基本条件:具有本村选民资格(为引导选民以公心、按要求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选民登记后、候选人提名前,把村委会候选人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向选民张榜公布,便于选民了解和掌握)
2、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在村民会议上以投票形式直接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参加候选人提名的选民应当超过全部选民的半数)
3、基本要求:等额提名、差额原则、得票多数确定(不需过半数)、不得委托、不设流动票箱。要求必须有一名妇女名额。
注意:1、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2、被判处刑罚的选民一般不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布提名候选人的日期、时间、地点。4、谐音字可认定为同一人,错字不可以。5、开箱前明确何种为有效票,何种为无效票或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4、候选人确定后发布5号公告
六、介绍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时间: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正式选举之前
2、竞争演讲方式:正式选举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村民演讲的时间、地点等。候选人演讲同时,要回答村民提问。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把握好每人的演讲时间。
3、镇指导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事前要对演讲内容把关。
七、公布选举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要在正式选举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发布6号公告)。选举日期确定后,推迟选举的,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列入选民名单。
八、正式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1、委托票:在选举日不能到场投票的,可以提前委托本村近亲属选民代为投票,办理委托投票的具体程序是: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本人填写?村民委托投票证?,写清受委托本村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选民的姓名、与本人关系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不办理委托手续,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在投票选举三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2、必须设立秘密写票间(处)。
3、开箱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明确有效票和无效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票)的认定原则。
4、两个半数原则。
5、选举前要制定投票办法(投票方式:是否设分会场、是否设流动票箱级人员;选票有效、无效的认定原则)报送镇民政办备案,并及时向村民公布。
6、投票结束后当场销毁剩余选票。
7、发布7号公告
注意:1、是否设分投票站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设分会场的,投票结束后,都要将票箱拿到主会场同时开箱唱票。3、原则不提倡设流动票箱。确实需设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使用流动票箱的人员(老弱病残,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正式投票选举前三日公布名单。4、对于难以确定,又极易引发选举纠纷的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议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5、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
九、工作交接
新一届村委会产生10日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新、老村委会就公章、办公用品、办公场所、财务账目等进行交接,镇指导组进行监督,村党组织参与。对于无故拖延、拒不移交而影响新一届村委会正常开展工作、造成集体财产损失或在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进行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工作(由新一届村委会负责)发布8号公告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分村集体财产
9、村订阅报刊的种类、份额及金额
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推选选民小组长(由新一届村委会负责)
1、时间:村委会成员选举产生后
2、方式: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并当场公布
3、村委会成员如当选可兼任
4、推选办法:可参照村委会成员选举程序
5、非本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担任本村民小组的小组长
6、发布9号公告
十二、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
1、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推选产生
2、其成员应在镇纪委指导下,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提名、审核、差额选举等程序产生。选举结果报镇党委和纪委备案。发布10号公告
3、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经管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4、统一名称为:宏伟区曙光镇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5、要求有公章,有牌子(规格、式样与村委会相同)
6、任期三年,一般有3?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成员(不含村委会成员、)或者其他党员担任。
十三、验收、总结、材料归档
村支委换届选举应注意事项(三)
一、宗族、派性势力的干扰。宗族派性势力在农村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同家族、派性之间的矛盾在选举时集中暴露出来。各自为政,互相攻击,把村级组织换届视作宗族、宗派势力的比拼,恶意承诺,选票误投,民意误导,使赞成票难以过半。甚至有个别候选人考虑到自己当选的可能性不大,就?我干不成你也别想干?,故意在选举中捣乱,严重影响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外出务工选民的参选热情难以调动。一些外出务工村民认为:?我一个人不能决定选举结果?、?反正人不在村里,选举谁都无所谓?。因此,多数外出务工的农民不愿意回家参选的人数很多,如何确保选举人数过半数,如何保证外出选民依法进行委托投票,成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难题。
三、因换届上访上诉问题不好解决。由于有的村在换届过程中急于求成、图省事、怕麻烦,对一些必要的程序进行了省略,操作环节不够严谨,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村民意见较大,并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上访上诉。同时,由于在选举过程中涉及利益冲突,个别村民借机预谋无理上访、缠访,甚至出现干扰换届选举工作的行为,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选出的村级领导班子年龄偏大,学历偏低。部分村级后备干部资源普遍缺乏,选择余地不大,党员干部大都年龄偏大,而且有威信、有公信力的党员干部往往都是长者、老者。即使有年纪轻、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青年参加竟选,也会因为多年读书在外,不在村上居住,缺乏群众基础而难以被选出来。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6项原则
一、设立中心会场,不设分会场。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分投票站,但不设分会场。分投票站只投票,不唱票、不计票。投票结束后,立即封票箱,在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的监管下,将票箱按时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将各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再清点票箱收回的选票总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确定有效后再唱票、计票。
二、投票站要设立验证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无论中心投票站还是分投票站都要设立验证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一般应将票箱放入秘密写票处内,写好选票后,直接将选票投入票箱内。验证发票时一定要认准是不是选民本人,认真核对选民证上的编号和选民登记册上的编号,领取选票时领取人要签字并按手印,以便有选举纠纷时备查。有委托投票的,要查验委托证,防止冒领、重领、多领、错领选票;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独立、秘密地填写选票,禁止他人围观,也不得将选票主动给他人看。
三、疑难选票的认定。在认定个别疑难选票时,应由村民选举会成员集体认定,唱票等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自行认定。对难以确定极易引发选举纠纷的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议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四、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在投票同时投一张授权票,将村民会议的职权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除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权不得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外,其它权力可以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得到“超过两个半数”的选票授权有效,否则授权无效。授权票也必须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授权结果。授权无效的村民代表会议不得决议应由村民会议决议的事项。
五、增加村干部管理票。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多、召开村民会议难过半、涉及到具体人具体事难表决、罢免村干部难落实等实际情况。抓住村“两委”换届选举召开村民会议的时机,在正式投票选举时增加村干部管理票。对于村干部出现长期不在岗等情况超过一定期限,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另行召开村民会议罢免。通过民主程序表决,如果超过两个半数选民赞同这个意见,在日常管理中,村干部有上述情形的,将不再召开村民会议罢免,其职务自行终止。
六、本村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人员重新投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1)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不作为)。
(2)化工厂以无独立诉讼请求第三人身份参加,因为此案对其有切身利益。
(3)我认为法院判罚不准确。此案是涉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诉讼。不涉及到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应当另行起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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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11月7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韩律师 本页面已被访问 608 次
目前,司法实践中因出嫁妇女、户口在农村的退休人员,要求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诉讼越来越多,而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必须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无法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审判工作中,因为有法官的不同理解,出现不同适用标准和裁判结果。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中“发现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各相关部门要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呼声非常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碍于司法解释权和立法权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不能等到相关立法解释公布后,才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判。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征地补偿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应当首先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后,此类案件的审判反而因不同理解,出现适用不同标准的裁判,导致司法依据的混乱。作者认为,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而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就如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法规规定虽不是特别明确具体的,但法律规定的精神是清楚明白的,关键在法官如何认识和把握。作者现就自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认识和作法,提供司法同仁以参考、批评指正。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户口所在地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出现的新名词。成员资格,从法理学的角度认识,本质为权利,是自然人或法人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也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力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P8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关于中国公民法律资格的规定。中国的历史习惯把户口所在地当成公民资格认定的依据。一般人讲,我是某村人,指的是自己的户口在该村,即便户口不在该村,也是原来户口在该村,现在已从该村走出来。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也以此类推,凡户籍在农村中的人,就是该村村民或居民组居民,理由是,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就是农村村民或居民组居民。这是我国目前法律上确认农村人口的唯一标准。村民比农民的称呼更接近成员资格,村民是户口在该村的居住民;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是职业称呼。居民不过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中原生产小队改为居民组后的变称。居民一是指户口在该村,或户口虽然不在该村,但现在居住在该村,或原来是该村人,因退休等其他原因又回到该村居住的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法没有明确提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选民资格”认定问题,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这一授权,各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现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经居住地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口所在地重复登记。”《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选民资格,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前进行选民登记。”以上规定证明,以户口所在村来认定农村居民成员资格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就涉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而言,居民组成员资格认定是前提条件,而户口所在地又是能够说明该居民是应当分得土地补偿费的合法的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也是证明。否则,不以户口所在村确认农村居民资格,所有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居民组会议形式出让被国家征用的土地,并获得土地补偿费和该村(组)居民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均无法律根据。
二、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参加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治活动的前提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户口在农村的居民均有权在所居住的本村参加一切政治活动。全国各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规定,选民资格以一般户口所在地进行认定和登记,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是成员权中最重要的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目前,我国农村中已经有不少原户籍在本村,但已经在外地落户的从商成功人员,被原籍请回,或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回原籍居住的,被农民认为是“能人”的人,被推选为村长或支部书记,他们正带领着广大农民奔向小康,也有不少参加工作时间长的老工人按照国家政策与子女办理了顶替手续,享受着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待遇,户口落在原籍,继续承包其子女原耕种的土地。他们都全部参加了所在农村的各项建设事业,为农村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户口不在所居住的农村,也同样以相关法规规定,在生活居住地以与当地村民一样的身份,参与村事务管理、选举等政治活动的实例。《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所在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可见,以非户口所在村的村民资格领取选民证,参与民主选举,也是符合规定的,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的政治权利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而定。《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说明一个人不得同时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权或被选举权。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以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与被选举的是普遍现象,以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与选举的是少数并不多见,但法规的规定,至少说明农村居民可以选择自己参与政治活动的区域。
三、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是参与土地征用费补偿分配权的唯一标准
以户口所在村或长时间居住在农村的居民,都可以本村村民资格参与所在村的相关村务管理活动,甚至可以当选为所居住村的村干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村民一定享有本村村民享有的一切经济权利,如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点,对于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充分说明居民户口所在村或不在所在村,该居民不一定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作者就司法实践的实例进行合法性证明。
案例一:原告张某诉称,本人原在娘家居住。1996年结婚后,于2003年将户口迁入现住村第四居民组。被告第四组近两年部分土地被征用,该组居民全额分得土地补偿款21000元,该组居民会议讨论因原告在本组没有承包地,只决定分给原告一半征地款,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如诉。一审认为,原告在其娘家的承包地仍由其耕种。婚后虽将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但其土地不在被告处,该不具有被告处居民组成员资格,居民组已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的一半,现原告以户口在被告处为由,请求分得另一半土地补偿款,理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土地征用补偿款是按照村民户口所在地来确定,还是按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来确定,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着“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公平”的司法原则和裁判适用法律问题的基本要求,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认识本案争执焦点:一、村民资格是村民享受和行使政治权利的前提。如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其参与户口所在地选举事项的选民证,足以证明上诉人以村民资格,在被上诉人第四居民组参与社会政治活动,行使政治权利。这是基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产生的法定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二、村民依法取得参与所在居民组的政治社会生活权利,是否同时必然取得相应的经济权利,是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作为原住所地的村民,在其娘家分有土地。而且,根据中央“三十年不变”的规定,于出嫁后,仍然保留了对原住地土地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权。三、从以上两个事实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在原住所地和出嫁后新迁入的户籍地,享有继续经营原住所地土地和参与户口新迁入地政治生活两个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认定,并依法提供司法保障。村民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可分离性,与保障村民特别是出嫁女合法的经济权利,是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特征,也是使裁判公正合法的一项原则。本院同时认为,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权,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取得的特定权利。上诉人虽经第四居民组讨论决定,分得了部分土地款,是居民组集体对其财产权利的处分,他人无权干涉。上诉人的土地仍然在其原住所地,未被征用,不能在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取得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权。如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则使得上诉人在其原住所地和户口迁入地两处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男女老幼政治经济权利一律平等享有的原则。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卫萍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论理讲法不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原告卫某诉称,原告家庭于1994年承包了被告第二居民组的土地8.7亩,原告于2000年出嫁,但承包地未变,也按规定承担农业税费。2004年4月,被告租用了原告家部分土地1.6亩。6月18日,该地随本组其他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每个居民组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6600元,没有给原告分配,请求判如所诉。一审法院认为,土地补偿费是为了弥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损失,应当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被告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原告虽未迁出其在被告居民组的农业户口,但已在2000年出嫁,其上交的各种税费,是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的义务,并不能说明其具有被告居民组的成员资格。关于包括出嫁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在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作出的分配方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卫某上诉后,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是本案争执的一个焦点。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合理,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上诉人的居民组成员资格是其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前提条件,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就是保障结婚妇女原有土地份额不变,在其土地被征用后,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法律依据。上诉人未嫁时,就是居民组成员,是家庭承包人之一,经营土地是其重要生活来源。现虽然出嫁外村,但其户口未迁,其原有的居民组成员资格未变,原有的承包土地仍由其耕种,同时,又未在新嫁入地取得承包地,原有承包地仍是其主要生活来源。被上诉人以居民组民主议定程序做出“已出嫁女、已故人员不参加此次分钱”的决定是错误的,剥夺了上诉人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出嫁女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产生失去居民组成员资格的法律后果,正如涉外婚姻并不产生当事人失去中国公民资格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被上诉人居民组集体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与法相悖。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仅要对居民组“决定”的形式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更要对其“决定”的内容进行实体合法性审查,被上诉人所做的“决定”,是“以多数人通过的合法形式”,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国家法律,是对国家特别保护的妇女的相关权利的侵害,不应当支持,应予撤销。又,本案涉及到的居民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仅以户口的迁入或迁出认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冲突。居民组成员资格或成员权利的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可以分离,分别两地行使是解决目前司法实践困扰的最佳选择,它符合司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二审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土地补偿款6600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可以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分别行使,是解决目前司法实践困扰的唯一途径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当以其户籍所在地来确认,这样有助于行政管理和相对稳定农村人口,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建设。但法律同时有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政治权利可以选择其户口所在地行使,也可以有条件地选择由居住时间较长的非户口所在地行使。成员的经济权利,一般意义上讲,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的承包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保护。这种经济性的权利不是以“人的流动”为前提,恰是以“权利依附于不动产的土地”而有条件的变动。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存条件的基本保障,尤其对出嫁妇女、入赘男子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而原籍原承包土地没有收回时,任何组织都不得以“民主议定程序”来剥夺该居民应当享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权。在我国现实中,土地是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主要经济来源,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实行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经营方式制度后,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广大农村居民不得不面对失去耕种土地的危险,他们为此而忧心忡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直接决定了居民生活质量和今后生存状况,所以,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纠纷也随之不断发生,当事人希望通过司法审判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解释部分,至少是叙述不完整,或逻辑不周密,极易产生不同理解,之一:决定分配方案时,当事人的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成员资格;之二:决定分配方案时,当事人户口虽不在该村,但已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活了一定时间,甚至还参与了选举这样的重大政治活动,具备成员资格;之三:决定分配方案时,当事人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还承包了土地,具备成员资格;之四:决定分配方案时,当事人户口未迁入本村,但已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某个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员,具备成员资格。甚至还有以出嫁女虽不迁出户口,但已经在其夫所在村居住多年,也享受选民权利,所以,失去成员资格的认定,或以此规定不清,不支持出嫁女诉讼请求的判决。对此,如果从整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不难找到合理解决问题的答案。这就是: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有关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对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应当以其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然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维护妇女土地权利的规定,进行公平、公正、合理处理,不管当事人“流动”到何处,人民法院都要保证其承包土地的“不动产物权”不受到侵害。起诉时主张权利的依据不一定完全是户口登记,更要有土地承包合同来证明其是合法的权利主张人。这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证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国家实行农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而使得该成员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暂时分离。当然,不能以户口作为认定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使妇女从“流动”中获取“两份”经济权益,这也不是体现对妇女权利的特别保护。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实现农村社会普遍正义,保护农村成员权益,彰显法律功能。人民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实践者,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和司法审判目的,对于正确行使审判权,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制定法律,由于缺乏具体的对象,无论如何精细,始终是一种有缺陷的政治活动;司法则是一项弥补法律缺陷的综合性艺术。法官是将个别化的生动的案件事实与普遍化的呆板的法律结合,赋予了法律以生命,彰显其人性化活力的艺术家。在此,作者衷心希望广大法官能够尽其所能,适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通过自己的司法活动,体现司法为民的崇高目标。
选民证是每个人都有吗
不是。
根据查询百度律临得知,选民证不是每个人都有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得选民证,取得选民资格,才能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没有登记的选民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并且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享有选举权。
选民证,是指选民享有选举权,并具有参加选举活动的行为能力的证明书。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由选举机构对选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给选民。
选民证和选票的区别
选民证和选票的区别在于功能和用途不同。
选民证是一种身份证明,用于证明个人具备投票资格,通常由政府或选举机构发放。它包含了选民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确保选民的身份真实有效。选民证的主要功能是证明选民的身份和资格,以便其能够参与选举活动。而选票是在选举中用于投票的纸质或电子表格,上面列出了候选人或政党的名称,选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选票上做出选择。选票的主要功能是让选民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通过投票来决定候选人或政党的胜负。
选举中废票的规定
选举中废票的规定:
1、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
2、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无效票是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又称废票。
选举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可以极大降低错票废票率。
通过提前输入选举的要求,如候选人数,应选人数,选票提交方式等规则参数,使错误填写的选票无法提交,并提示不符合规则的原因,帮助候选人正确有效的填写选票,尽可能使每位参与投票的人员的选票都能被成功收集进行核算票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村委会选举选民公示多少时间后进行海选
村委会选举选民公示多少时间后进行海选
第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二十日之前 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县级人民 *** 和乡镇人民 *** 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摸底;
(二)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组织推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办理委托投票,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宣传介绍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讲;
(八)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九)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举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参考::xhdj.gov./cun/ShowArticle.asp?ArticleID=720
你好:村委会选举时没发选民证 选举结果有效吗?你以为是人大选举呀?
村委会选举都要制定选举方案,并在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只要按照选举方案去操作就是有效的。
选举方案没有说到的情况,则由选举委员会作决定。
你可以对照一下选举方案和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就知道是否有效。
村委会选举每个选民可以代理几张选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第二十一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且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可见,选民如果接受委托选举,其最多可以领取三张选票,并根据委托人意愿投票;如果没有委托权,其多领选票并用于投票,其选票无效,应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举报,以维护村民的平等选举权。
村委会选举中选委会成员给不合法的选民发选民证进行选举,请问这样的选举是否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 *** 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山东村委会选举什么时间大概是今年下半年,也就是现在马上就开始了,可能有的地方已经开始了吧。
整个农村换届会持续3个月左右。
村委会选举选民1400,落选的副主任只有326票,能任命为主任助理吗1.村主任助理,又不是什么正式的村官,可以算是后备培养干部。
2.对于当选的村主任来说,全村的工作最主要靠人心。落选的副主任,尽管票数少,但毕竟也有近三分之一的支援,这部分村民的民意,还是要照顾到,要团结全村,可以任命为主任助理。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能代多少票在村委会直接选举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票;间接选举中,不允许委托投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要有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才可以召开。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要经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当选。
村委会选举民主在哪里?村民可以全民参与的直接选举
村委组织换届选举选民名单没有公布就进行了选举可以吗原则上是不可以的。要按照程式来的。
如果没有公布选民名单,那么程式就不合规了。你可以先在网上找到你们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之类的法律法规,里边有对选举作出规定的。
村委会选举一半村民弃权能继续选举吗根据《村委会选举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选民可以选择弃权。弃权票也应投入票箱内。
所以说弃权票也是有效的,即使有一半弃权票,还是能继续选举的。因为投了弃权票也是算参加选举了,达到了进行选举的人数要求,弃权票只是一种选票结果的一种,不影响选举的开展。
不过再根据《村委会选举法》主任、副主任选票计票办法规定:若第一轮未过选票半数,第二轮,剔除获得“1”选票最少的候选人。在被剔除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仍然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重复前一计票程式,直到某个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如果最后出现平局,逐轮比多决定当选,即第一轮计票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第一轮计票得票相同,第二轮计票得票多者当选;依此类推;如果倒数第二轮计票得票相同,最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当选。
今天关于“选民证要收回吗”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