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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纠纷案件怎么举证(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如何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更多合同债务纠纷案件怎么举证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合同债务纠纷案件怎么举证(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如何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第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债务纠纷诉讼举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合同债务常见风险有哪些?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合同债务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蓝箭律师网小编提醒大家对于一些合同的拟定,签订等大家都要注意,并且签订好合同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的律师。


合同债务纠纷案件怎么举证拓展阅读

合同债务纠纷案件怎么举证(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如何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如何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作者:史文婷 文章转自:新则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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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纠纷案件怎么举证(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如何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在代理自然人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股权回购等案件时,需要有意识地关注该笔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并询问委托人是否了解被告的婚姻状况、夫妻名下财产登记状况及配偶身份信息。

律师在代理夫妻一方作为民间借贷等案件的被告时,如何将配偶纳入被告?在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借款合意、没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律师如何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文 | 史文婷 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律师在代理自然人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股权回购等案件时,需要有意识地关注该笔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并询问委托人是否了解被告的婚姻状况、夫妻名下财产登记状况及配偶身份信息。

做这样的考虑,有以下两点优势:

第一、为客户节省诉讼成本。因为如果起诉时没有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后续有可能要通过另行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才能实现将非举债配偶一方名下财产作为执行财产的目的。这将浪费客户的时间及经济成本。

第二、提升案件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在诉讼阶段没能及时将非举债配偶一方的情况考虑进去,极有可能被告会利用这一情况,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并离婚逃债,这将极大地增加案件执行阶段的难度。

鉴于此,本文将分享律师在代理夫妻一方作为民间借贷等案件的被告时,如何将配偶纳入被告以及在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借款合意、没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律师如何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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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举债配偶作为被告的三点建议

1. 合同拟定过程,需要充分提示出借人,借款人配偶不共同签字的法律风险。如果律师参与了借款合同的拟定过程,需要建议客户由借款人提供其结婚证,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

2. 如果客户无法提供非举债配偶名字及身份证号,律师在起诉阶段无法调取被告配偶信息。如果借款合同只有配偶一方签字,律师在面谈阶段需要和委托人确认,是否了解被告婚姻状况以及配偶名字。因起诉阶段,律师去派出所调取的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通常不包含婚姻状况及配偶名字。

3. 立案阶段可以申请由法院调取配偶身份信息,并追加为被告。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在客户未考虑到债务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也无法提供配偶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律师可能会认为无法调取配偶信息,因此无法将其作为被告。

立案后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由法院调取被告的婚姻信息。因为非举债一方的身份信息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及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查询婚姻状况,但两部门的信息并未同步,涉及夫妻关系的缔结、解除等事项,属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因此应以婚姻登记机关档案信息为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参考案例: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2477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事项,人民法院如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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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三个司法裁判规则

在获取非举债配偶的身份信息,并列为被告后。面临非举债一方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律师需要着重分析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并不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及举证责任,也缺乏相应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 向法院申请调取夫妻之间的银行流水

通过法院调查取证,弥补债权人自行举证的不足。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之间以及非举债配偶名下的流水,法院是否允许调取有不同观点。但在债权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时,律师值得尝试通过调取流水获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

法律依据:同上。

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同意了债权人调取流水的申请。

审理中,屠某某向本院提交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本院依法调取:1、周某名下2012年7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在招商银行、盘龙区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账户与配偶张某某账目往来情况;2、调取配偶张某某名下2012年7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在中信银行、西山区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账户与周某等人账目往来情况;……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2号民事裁定书中“重审需对涉案借款的流向及用途……等事实进一步查清”的意见,本院对屠某某的申请予以准许。

2. 非举债配偶没有固定工作,且借款后有大宗开支,推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302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在上述借款形成期间,非举债配偶李某与签署借款合同的骆某之间的银行账户有众多款项往来,李某亦曾斥资人民币1100余万元购买广东省深圳市的房产并进行证券投资。

二审判决基于李某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骆某的经营收入等情况,综合在案证据,认定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不当。

3. 借款用于一方名下公司生产经营,非举债配偶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利益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88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发生时,华某某与顾某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华某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从款项流向及各方陈述来看,案涉借款系华某某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

根据华某某与顾某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某某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某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某某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

根据顾某某与华某某家庭财产分割及债务未予梳理的事实,结合顾某某参与还款的行为,顾某某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华某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顾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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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两个司法裁判规则

在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诉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高院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界定如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非常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1. 夫妻俩均担任公司股东,且借款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802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历某与沈某共同发起成立吉林省洲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省洲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吉林省铭汇典当有限公司,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经营行为,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期间。

所借款项汇入沈某所经营公司的出纳王某账户,并从王某账户中偿还部分借款,表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活动。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是沈某、历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历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2. 非举债配偶尽管并非股东,但担任公司管理要职,能够对公司决策作出影响,且公司经营收益及于家庭的,视为夫妻共同经营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民事裁定书。

在本案中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曾任夜光达公司股东,后虽将股权转让至许某某一人投资的夜光达科技(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但陆续担任夜光达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财务副总等核心要职。许某某则陆续为夜光达公司的唯一股东、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及经理。

据此,夜光达公司系许某某、郑某某二人分工协力,共同经营的企业,因经营或任职夜光达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2017年8月26日,夜光达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郑某某作为监事会主席进行主持,会议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郑某某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4月17日签订案涉协议及2017年8月4日收到霍利企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系明知并且同意。据此,签订案涉协议应系许某某、郑某某因经营公司所作出的共同决策,案涉债务的负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案涉债务用于许某某、郑某某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夜光达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夜光达公司亦系许某某、郑某某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郑某某。原审认定郑某某长期与许某某共同经营夜光达公司,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结语

律师在代理夫妻一方作为民间借贷等案件的被告时,需要有意识地与客户确认被告婚姻状况、配偶信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尽可能在起诉阶段将配偶一同作为被告,降低客户的诉讼成本,增加案件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在客户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考虑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调查配偶身份信息、配偶及借款人之间的银行流水,以弥补当事人自行举证的不足。

在判断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如果被告及其配偶缺乏借款的合意,律师可以从以下五点寻找共同债务线索:

一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后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二是非举债配偶没有固定工作,且借款后有大宗开支,推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三是借款用于一方名下公司生产经营,非举债配偶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利益;

四是夫妻俩均担任公司股东,且借款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

五是非举债配偶尽管并非股东,但担任公司管理要职,能够对公司决策作出影响,且公司经营收益及于家庭的,视为夫妻共同经营。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债务纠纷案件怎么举证(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如何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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