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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婴构成拐卖儿童罪吗(网络贩婴:“卖娃的”和“买娃的”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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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婴构成拐卖儿童罪吗(网络贩婴:“卖娃的”和“买娃的”该当何罪)

一、网络贩婴构成拐卖儿童罪吗

网络贩婴构成拐卖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诱骗儿童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

1、诱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威逼或许其他办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许监护人的行为。

2、所谓诱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施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施行。诱骗的手法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美观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得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明喜爱儿童等手法骗得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许将婴儿偷偷抱走。总归,运用各种手法诱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是诱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3、所谓诱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派儿童脱离与爸爸妈妈或许其他亲属共同日子的场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派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监督和维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或许经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愿意承当监护职责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

(三)主体要件

诱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且具备刑事职责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诱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诱骗儿童罪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诱骗儿童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诱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役使;也有的是因为十分喜爱儿童而施行诱骗的。从实践看,诱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片面上并不是想摧残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点自私自利的行为,使上当儿童的心灵遭受严峻创伤,给儿童的爸爸妈妈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大众的正常日子次序带来要挟。因此,关于诱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怎样,都不该忽视其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处以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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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婴构成拐卖儿童罪吗(网络贩婴:“卖娃的”和“买娃的”该当何罪)

网络贩婴:“卖娃的”和“买娃的”该当何罪

网络贩婴:“中介”两头骗,一个婴儿开价七八万。当来自成都的“买家”夫妇把刚出生的女婴抱上车、准备离开时,专案组民警立即行动,将涉案人员全部控制。近日,重庆警方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件。经审讯,25岁的犯罪嫌疑人赵军(化名)利用待产孕妇及“买家”之间的信息差,两头欺骗,涉嫌非法买卖婴儿,并从中获取利益。目前,警方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军。(9月3日《澎湃新闻》)

在各大论坛、QQ群及微信群内,有不少“网络贩婴”不法人员。在买卖婴儿圈子里,孩子的价格一般用“补”(补偿)来代替,比如“补7”,就表示孩子的价格是7万元。如果买家要办理出生证明,就需要多付几万块钱。“中介”喜欢“人”和“证”都要买的买家,这样就可以赚得更多。

中介组织是可恨的,是他们助长了婴儿买卖的嚣张。就像报道提及的赵军一样,他已经被提请逮捕,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然而,网络贩婴犯罪,是一个长长的灰色链条,在这个藤蔓上,有着不少违法的瓜,中介组织是一个违法的瓜,而“购买孩子的人”“出卖孩子的人”也都不是无辜者,这些人该当何罪!

目前还没有追究“购买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如果让这些人逍遥法外的话,打掉一个中介组织,会有千千万万的中介组织前赴后继。只要有“市场”存在,就会有“交易”存在。治理网络贩卖婴儿,在查处上要做到一个都不能少。

“购买婴儿的人”不能轻饶。有人觉得,这些“购买婴儿的人”也都是苦命人,有的是不能生育,有的是中年丧子,他们也想过“天伦之乐的生活”,他们会“好好待孩子”。近期不是就出现了“几十年后回家的被拐孩子”要求亲生父母不追究养父养母责任的新闻吗!不管“购买婴儿的人”有什么样的苦衷,都是不能容忍的,因为这就是犯罪。

“出卖婴儿的人”不能放纵。这起案件里,“出卖婴儿的人”并不是人口贩子,而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几年前,山东就查处过一个“地下婴儿产房”,到这里来的父母,都是为了等待孩子出生卖给别人,有的甚至把“生孩子卖钱”当成职业。这样的父母不仅是冷血无情,还触犯了法律的。如此父母需要严厉打击。

追问是一连串的:网络贩卖婴也讲“以质论价”,有出生证的需要另外加钱。很多出生证是从非法环节获取的,这些出生证是如何办理的;一些“生孩子卖钱”的人,是依靠非法接生产业实现的,这些非法产业链上的“医生”“护士”该当何罪;“买来的婴儿”上户口时,何以轻松实现……

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因此,网络贩婴,查了“中间人”,“卖娃的”和“买娃的”,以及所有提供“服务的”都不能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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