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买房子可以加儿子名字吗(房子登记父亲名字儿子离婚可以分吗)
导读:父母房产证可添加子女名字作为共有人,此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赠与。添加子女名字需双方共同申请并办理转移登记,涉及税费缴纳。需准备房产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及共有...
父亲买房子可以加儿子名字吗
导读:父母房产证可添加子女名字作为共有人,此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赠与。添加子女名字需双方共同申请并办理转移登记,涉及税费缴纳。需准备房产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及共有协议等材料,前往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父亲买房子其实可以加儿子名字吗
父母的房产证上是其实可以添加其子女姓名作为共有人的。父母把他们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或者部分产权无偿赠予给子女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实质上则构成了一种赠与行为。同样地,父母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房屋财产权证书上添加上自己子女姓名的行为也是被视为一种房屋赠与的行为。由于房屋赠与需按照房地产交易进行处理,因此,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便会按照转移登记的程序予以处理。如果父母决定确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子女的名字,那么他们应该与子女共同提出申请并办理转移登记事宜。在完成税务机关对相关缴纳税费事项的处理之后,申请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同房产证、个人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以及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协议等必要材料,前往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共同提出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实我们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父亲买房子父母出钱买的首付是不是共同财产
首先,婚前由某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假设此房屋以其出资方子女名义进行登记,同时此房产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月供的话,那么在夫妻离婚情况下,通常会判定该住房所有权归属于登记一方,另一方需继续负担剩余的贷款债务。
至于在婚姻期间所偿还的那部分贷款本息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价值增值部分,将由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次,若有婚前某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且以双方子女名义登记的情形发生,可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倘若双方已约定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或者按比例共有的前提条件下,并且对各自的占有权限有所约定,那么他们将会按照事先订立的协议享有相应的产权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父母的房产证上是其实可以添加其子女姓名作为共有人的。父母把他们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或者部分产权无偿赠予给子女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实质上则构成了一种赠与行为。同样地,父母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房屋财产权证书上添加上自己子女姓名的行为也是被视为一种房屋赠与的行为。由于房屋赠与需按照房地产交易进行处理,因此,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便会按照转移登记的程序予以处理。如果父母决定确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子女的名字,那么他们应该与子女共同提出申请并办理转移登记事宜。在完成税务机关对相关缴纳税费事项的处理之后,申请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同房产证、个人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以及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协议等必要材料,前往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共同提出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房子登记父亲名字儿子离婚可以分吗
房子登记父亲名字儿子离婚不其实可以分。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无权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这样的房子也不能分割,是个人财产。一、房子登记父亲名字儿子离婚其实可以分吗?
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无权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父母名义买房,房产证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父母的,这个时候,夫妻双方就不能在离婚时请求分割以父母名义买的房产。但是如果论及购买该房的出资,则其实可以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对夫妻共同房屋怎么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其实我们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其实我们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其实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其实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综上所述,现在一些年轻夫妻结婚后还住在父母的房子里,房产的权利人是父亲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如果今后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要分割家庭财产,没有双方本人名字的房产不是共同财产,不能分。如果是婚后买房,双方都出钱,只有一个人名字的也算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