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工伤的哪些费用(工伤复发治疗扣工资吗)
导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康复性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应符合以...
治疗工伤的哪些费用
导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康复性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康复性治疗必须是治疗工伤引发的伤害或疾病;(2)康复性治疗的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医院;(3)康复性治疗项目必须符合相应标准。一、治疗工伤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康复性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康复性治疗必须是治疗工伤引发的伤害或疾病;
(2)康复性治疗的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医院;
(3)康复性治疗项目必须符合相应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中,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治疗工伤的费用是从保险基金中扣除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工伤员工必须前往与其签署过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这部分费用在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
同时,如果治疗过程中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围内,那么同样会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均需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共同制定和发布。
对于工伤员工故意住院治疗期间享用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过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并得到经办机构认可后的工伤员工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也其实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当然具体的支付标准还需要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
最后要提及的是,工伤员工在治疗因工作原因引发的各种疾病时,并不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相反,他们其实我们应当依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来处理这些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其实我们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其实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康复性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康复性治疗必须是治疗工伤引发的伤害或疾病;
(2)康复性治疗的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医院;
(3)康复性治疗项目必须符合相应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中,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复发治疗扣工资吗
工伤复发治疗是不会扣工资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职工工伤复发也是其实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其实我们应当由原单位按照原工资待遇进行支付,不得克扣工资,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的,是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一、 工伤复发治疗扣工资吗?
工伤复发治疗不会扣工资,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实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其实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工伤治疗的具体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的工伤形成原因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工伤在后期鉴定时,还需要根据实际的工伤形成原因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于工伤复发也是其实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待遇来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