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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1条是什么内容(刑法八十一条第二款内容)

导读: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掌握确凿犯罪证据且可能面临严厉刑罚(有期徒刑以上)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后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或逮捕。存在继续犯罪、危及安全、...

导读: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掌握确凿犯罪证据且可能面临严厉刑罚(有期徒刑以上)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后决定是否...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刑法第81条是什么内容(刑法八十一条第二款内容)

刑法第81条是什么内容

导读: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掌握确凿犯罪证据且可能面临严厉刑罚(有期徒刑以上)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后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或逮捕。存在继续犯罪、危及安全、毁灭证据、报复举报者、逃避追责等风险时,应逮捕。考虑罪行性质、认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对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或故意犯罪、身份不明者,应严格逮捕。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者,也应依法逮捕。

一、刑法第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本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已经掌握确凿证据显示其存在犯罪行为且可能面临过于严厉的刑罚处罚(即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士,我们应该依据对其社会危险性的评估结果来决定是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还是实施逮捕行为。

具体来说,当潜在的风险涉及以下情况时,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而必须实施相应逮捕行动: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继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实际危险性;

(3)存在毁灭、篡改证据或者干扰目击者陈述真相等潜在威胁行为;

(4)可能对举报者、申诉者、立案者进行报复性打击的可能性;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试图通过自杀或者逃亡等方式躲避司法追溯。

在进行逮捕决定或颁发逮捕令时,其实我们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罪行的性质和情节,包括其认罪态度以及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尤其是对于那些被指控可能做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或者是已经命定有极高刑罚可能且过去犯有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确情形的人员,更应严格执行逮捕措施。

此外,如果已获准采取取保候审或是被处予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也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刑法第81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其实我们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详尽阐释了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定罪量刑的相关标准与尺度。更具体的说,此项法规列举出以下多种相关情形: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足以引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严重隐患时,那么涉事者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销货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倘若所引起的灾祸给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损害,则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至最多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样也需依据销售额的不同程度缴纳罚金,且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没收财产;如果灾难的规模极其严重,被追究责任的人将面临最高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惩,并且除罚金外,仍然有可能面临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全部财产的没收判决。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81条是什么内容(刑法八十一条第二款内容)

刑诉法第81条的内容是什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诉法第81条的内容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其实我们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予以逮捕。

【释义】本条是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

实际上大多数刑诉发的条文是一句话或者简单的段落,但是他的释义往往包含非常大的信息,如果不是专业的,官方的解读,我们不可能清楚的了解这些法律条文,有时候很可能会误解,因此当我们遇到相关情况时一定要请教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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