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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是否等于无过错责任(读王利明教授《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杂想)

严格责任是否等于无过错责任按照我国学者的一般解释,严格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此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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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是否等于无过错责任(读王利明教授《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杂想)

严格责任是否等于无过错责任

按照我国学者的一般解释,严格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此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实乃英美法上之词源,其本身的概念范围并不确定。而严格责任又被我国学者规定进《民法典》之中的事实就使得我们更加难以理解。实际上,侵权编中的严格责任大致等同于无过错责任,它与合同编上的严格责任是不尽相同的。在《民法典》严格责任的适用中,并不是决然的不考虑过错的,而只是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不必对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加以证明。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除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过错也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得因此而免责。可见,《民法典》中的严格责任有些情况下还是考虑过错因素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况都是法律所明定的。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如何界定

如上所述,严格责任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因素,而过错责任又常常以推定之方法来确定过错,并且对被告的抗辩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样,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似乎很难区分。尽管如此,二者的区别依然是很明显的。1.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要求非违约方就违约方的过错举证,而严格责任则并不要求非违约方对此举证,是否存在过错应由违约方自己反证。2.免则事由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则发生意外可以使债务人免责,而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即使发生意外事件,合同债务亦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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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是否等于无过错责任拓展阅读

严格责任是否等于无过错责任(读王利明教授《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杂想)

读王利明教授《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杂想

王利明教授在他的《侵权责任法(2016年版)》中认为:

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所规定的损害,主要是指造成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的其一般不包括机动车使用人、车内人员的损害。机动车使用人、车内人员的损害原则上不适用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而应根据过错责任的规则加以处理。

⑶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从归责原则来看,与《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不同,故原则上不能适用该章的规定,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木林以为,这个观点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并不能适用,理由如下:

一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下的这10个法条,有6条(第1208条、第1209条、第1210条、第1214条、第1215条和第1216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下的6个法条的继承和扩展,有3条(第1211条、第1212条和第1213条)是在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中的关内容,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基础上形成了。有1条(第1217条)将《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的好意同乘,增补了进来。

二是,将章节名称定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这就说明,该章中的法条适用的情形必须是有机动车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只能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这三种在道路内和道路外交通事故的情形。不能适用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道路内及道路外的事故。

三是,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各方机动车都可能承担责任,也可能都不承担责任,还可能只有部分承担责任部分不承担责任。该章中的法条,是对在不同情形下,尤其是机动车使用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等复杂情形下,谁应该成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体规定。法条中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中的“损害”,并不只指机动车造成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还包括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害。因为,“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指的是在有“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这些特定情形下的一方机动车,而不是指不具有这些特定情形的事故相对方的机动车。在事故相对方的机动车也具有这些情形时,事故各方都符合“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的解释。

四是,王利明教授认为,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原则是不同的。这也恰好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下的法条,是对损害赔偿原则中特定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⑴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抑或以公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解决的是责任依据和责任承担问题,不应从损害事实出发,而应从过错等因素出发。归责的确定不仅能够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而且还可能会形成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通常被规定在总则中,以及特殊分则编下的一般规定章中,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下第一章一般规定。关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之间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⑵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是指因侵权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范围时所依据的准则。如损益相抵原则、免责事由等。

损害赔偿原则它着眼于损害事实,解决的是在责任确定以后的赔偿依据和赔偿范围问题,它往往要从客观事实出发来确定责任范围。通常被规定在分则中,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下的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和第四章至第十章的特定责任情形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将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归责原则均予以了明确,分别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主要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其范围的问题,与归责原则无关。

五是,第1217条的好意同乘,规定的就是机动车使用人与无偿搭乘人之间在责任承担上的减轻规定,它就是机动车使用人与车内人员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策略。

木林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下这10个法条的解读,是木林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将与之有关的行政法规、司法案例和自己的观点搜索整理出来的,也算是对前期学习的一个小结。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为木林本身是交警,所以在写这10个法条的学习理解文章时,因自己法学理论的不足且没有司法审判经历,故而在开始的时候,将文章的重点放在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裁判观点的收集整理上;随着写作的不断进行,木林开始试着在文章中间增加进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最新司法判例,以增加文章的实用性;写到第1216条和第1217条时,木林开始增加进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在文章中更多地增加进了自己的一些理解和观点,虽然并不一定正确,但至少是一种升华和进步。

因为已经申请了CNKI大成编客,部分文章已经上传到编创空间我的讲坛,正在审核,导致这10个法条不能及时全部地上传到头条和公众号中,敬请朋友们谅解和等待。

对于文章中观点不正确的地方,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严格责任是否等于无过错责任(读王利明教授《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杂想)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来源于:王利明法学教科书《侵权责任法》2016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7-48页、289-290、293-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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