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需满足哪些条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满足什么条件)
导读:工伤认定决定书可撤销的情况包括行政机关自我发现错误或申请人请求,复议期内允许申诉。若申请人或单位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证据致工伤认定误判,社保部门诉讼中可更正...
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需满足哪些条件
导读:工伤认定决定书可撤销的情况包括行政机关自我发现错误或申请人请求,复议期内允许申诉。若申请人或单位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证据致工伤认定误判,社保部门诉讼中可更正。若工伤认定被依法纠正,原告拒撤且社保有过错,法院将认定其违法;反之,无过错则驳回诉讼。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需满足哪些条件
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如果行政机关从自身角度出发,认定该工伤认定决定存在不当之处;
其次,如果申请人主动提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请求,那么这种情况也是被允许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工伤认定决定书正式下达以后,任何个体都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相关条款规定,由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是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亦或提供了虚假证据资料,从而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出现失误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更正。
然而,一旦工伤认定依法翻案纠正,若原告仍然拒绝申请撤诉,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又确有过错的话,则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直接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
反之,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未存在过错,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如果行政机关从自身角度出发,认定该工伤认定决定存在不当之处;
其次,如果申请人主动提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请求,那么这种情况也是被允许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工伤认定决定书正式下达以后,任何个体都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相关条款规定,由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是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亦或提供了虚假证据资料,从而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出现失误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更正。
然而,一旦工伤认定依法翻案纠正,若原告仍然拒绝申请撤诉,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又确有过错的话,则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直接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
反之,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未存在过错,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其实可以予以撤销的。首先,当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发现存在错误或者申请人提出申诉时,社保部门会在复议期限内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回应。其次,如果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出现错误判断,那么社保部门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进行修正。最后,如果工伤认定已经依法得到纠正,但原告仍然拒绝撤诉并且社保部门也存在过失行为,那么法官将会判定其违法;反之,如果社保部门并无任何过失,那么法院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满足什么条件
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政府部门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然实践中也是允许撤销这个决定书的,但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到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满足什么条件?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满足什么条件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其实也就是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
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其实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在权利救济程序种,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其实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其实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其实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其实我们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实我们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文的分析讲解,我们知道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其实也就是撤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要么实行政行为违法,要么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否则的话是不允许进行撤销的。并且还需要注意,撤销之后就自始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