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关系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加工承揽关系是否能走工伤)
导读: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方全权负责任务并交付成果,委托方支付报酬。不同于工伤,只有劳动者与企业间的雇佣关系中,履行职务受伤才属工伤。若承揽方自身或第三方受损,...
加工承揽关系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导读: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方全权负责任务并交付成果,委托方支付报酬。不同于工伤,只有劳动者与企业间的雇佣关系中,履行职务受伤才属工伤。若承揽方自身或第三方受损,委托方通常不负责赔偿,但订约、指示或选人失误时,委托方需依法担责。一、加工承揽关系是否其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承揽法律关系乃是一种性质独特的合同关系,即依照委托方订立之合同内容及标准,承揽方全权负责完成相关任务并提交圆满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委托方则依据约定支付报酬作为回报。
在此类法律关系确立之后,若承揽方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遭遇伤害,便独立于工伤范畴之外。
准确的说,“工伤”应界定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起合法的劳动雇佣关系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事故等特定情况。
此外,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承揽过程中,承揽方如因自己的原因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对自身造成伤害,委托方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委托方在订立合同、发出指示或挑选承揽方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误,那就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加工承揽关系是否能走工伤
承揽法律关系乃是一种性质独特的合同关系,即依照委托方订立之合同内容及标准,承揽方全权负责完成相关任务并提交圆满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委托方则依据约定支付报酬作为回报。
在此类法律关系确立之后,若承揽方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遭遇伤害,便独立于工伤范畴之外。
准确的说,“工伤”应界定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起合法的劳动雇佣关系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事故等特定情况。
此外,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承揽过程中,承揽方如因自己的原因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对自身造成伤害,委托方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委托方在订立合同、发出指示或挑选承揽方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误,那就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承担法律关系之中,承包方享有全面且独自地负责履行所有职责及顺利完成工程的权利,而委托方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一点区别于在工伤事故中的情况,仅在存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框架下,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遭受的伤害才被认定为是工伤。然而,当承包方因自身原因或由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发生时,委托方常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合同订立、指令下达或者人员选择等环节出现了错误,委托方仍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加工承揽关系是否能走工伤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加工承揽关系是否能走工伤,雇佣与承揽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一、加工承揽关系是否能走工伤
加工承揽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所以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受伤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雇佣与承揽有哪些
基本区别一是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
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的劳动本身要有成果。
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是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
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雇主承担。
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建立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而承揽关系是属于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在承揽活动中受伤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加工承揽关系是否能走工伤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的建议大家其实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其实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其实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其实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