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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具体有哪些(担保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权利)

导读:业主拥有广泛的权益:包括物业所有权、合理使用共有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权、自主或委托修缮物业设施、我们的建议物业维修、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投票权、质询物业管理、...

导读:业主拥有广泛的权益:包括物业所有权、合理使用共有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权、自主或委托修缮物业设施、我们的建议物业维修、...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具体有哪些(担保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权利)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具体有哪些

导读:业主拥有广泛的权益:包括物业所有权、合理使用共有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权、自主或委托修缮物业设施、我们的建议物业维修、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投票权、质询物业管理、要求公开财务、发表意见和投诉、监督物业管理表现,以及在必要时强制相邻责任人履行维修责任。

一、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具体有哪些

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包罗万象,其中包括:

1、依法享有其所持物业的所有权益及利益;

2、依照法律法规合理行使使用房屋建筑中的共享设施、共享部分及其所属物业内的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处)的权利;

3、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有资格进行室内的装饰装修工程;

4、有权自行安排或召集他人对物业内部的各类管道、电线、水箱等设备及其他设施展开合法的修葺维护行动,但若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部门或机构完成施工者除外;

5、依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以及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实际情况,有权我们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缮改良;

6、相应地,业主们有权参与业主大会的召开,并凭借本人的投票权在本物业的重大管理决策中发挥作用;

7、在涉及物业管理的问题上,有权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疑和询问,同时应获得他们的准确回答;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严格的时间规定定期公开展示物业管理收支的详细账目;

9、业主不仅其实可以就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务发表我们的建议、意见甚至是批判性评论;

10、对于物业管理的工作表现,业主们同样其实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发表批评性的观点与看法;

11、如果房屋建设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未能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或者对此有所抵触抗拒,业主们将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维修养护任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协调并分割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有哪些

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包罗万象,其中包括:

1、依法享有其所持物业的所有权益及利益;

2、依照法律法规合理行使使用房屋建筑中的共用设施、共享部分及其所属物业内的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处)的权利;

3、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有资格进行室内的装饰装修工程;

4、有权自行安排或召集他人对物业内部的各类管道、电线、水箱等设备及其他设施展开合法的修葺维护行动,但若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部门或机构完成施工者除外;

5、依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实际情况,有权我们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缮改良;

6、相应地,业主们有权参与业主大会的召开,并凭借本人的投票权在本物业的重大管理决策中发挥作用;

7、在涉及物业管理的问题上,有权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疑和询问,同时应获得他们的准确回答;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严格的时间规定定期公开展示物业管理收支的详细账目;

9、业主不仅其实可以就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务发表我们的建议、意见甚至是批判性评论;

10、对于物业管理的工作表现,业主们同样其实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发表批评性的观点与看法;

11、如果房屋建设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未能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或者对此有所抵触抗拒,业主们将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维修养护任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协调并分割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具体有哪些(担保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权利)

担保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中的一类。这项权力是为了实现担保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事物或者权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例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事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它的交换价值,用来确保债务的履行,因此又被称为“价值权”。

一、担保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其实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特征

主要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其实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担保物权是为了债权的的实现而确定的,随着社会发展,债权关系广泛形成在公民之间,而因为债权关系的变更引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因此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来维持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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