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答(信赖利益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适用)
答: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
答: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5年1月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先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给赔偿义务机关,与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一致。为此,需要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做全面修改,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问题2:条例在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足额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问:赔偿请求人如何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并为方便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凭书面申请、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身份证明,即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费用;并可以口头申请。
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如何处理?
答:为方便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申请后,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赔偿费用支付期限,自赔偿受理之日起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支付申请不予受理的,赔偿请求人的相应权利如何保障?
答:条例规定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应当受理或者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如何处理?
答: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后,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条例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自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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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适用
【案件导入】
2018年12月,A行政机关对甲某的案涉建筑物实施了拆除,甲某因对拆除行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A行政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故判决确认A行政机关拆除甲某案涉建筑物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甲某向A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但是A行政机关认为案涉建筑物在建设时未办理过建设用地手续、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亦不符合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均未经过规划审批,故于2020年7月30日,A行政机关作出向甲某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认为甲某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故对甲某提出的损失不予赔偿。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与信赖利益】
所谓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个人因信赖行政主体的授益性行为、承诺或规则而产生或可产生的利益。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建筑物并未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且甲某亦未提供案涉建筑物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建筑物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可获得国家赔偿“合法信赖利益”范围。涉及违法建筑案件中,执法部门未及时予以发现并查处,并不能因此而对违法建筑享有合理依赖利益。
【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都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两者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都是基于对公权力行使造成损害的救济,都要由公权力主体支出一定的费用来弥补损害。但两者也存在诸多差别,最为核心的是引起损害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系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国家补偿则是由合法行为所引起,系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行政补偿是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的相对人权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就行政领域而言,究竟应当寻求行政赔偿,还是寻求行政补偿,依赖于一个行政行为究竟属于违法还是属于合法。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律师总结】
所以,在明律师在这里提醒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是普适性的原则,它有着严格的适用准入条件。特别是在涉及房屋建设的时候,不能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觉得可以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还是要做好法律规定的规划审批手续,这样才能避免突然某天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命运,提起行政诉讼后却得不到相应赔偿的尴尬境地。
(作者 王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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