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有华康保险代理公司、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万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全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大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1、华康保险代理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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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有哪些
保险代理公司有华康保险代理公司、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万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全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大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
1、华康保险代理公司
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07月0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汪振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等。
2、泛华保险服务集团
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01月20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力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营保险代理集团公司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代理集团公司法人许可证》为准)等。
3、万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万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杜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等。
4、重庆全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全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03月0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丽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5、山东大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大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05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娄家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包括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服务作为中国人寿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涵盖寿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的全部领域。
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是中国人寿的一项新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服务是中国人寿一项新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年金业务;个人年金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扩展资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百度百科-人寿保险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 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一节 业务许可第六条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的;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混淆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概念,在宣传工作中应当明确标识“保险代理”字样。
好了,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有哪些”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有哪些”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