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有企业普通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的区别与联系(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货币资金损失认定)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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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企业普通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的区别与联系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等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普通资产处置的定义:是指企业将其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通过转让、出租等形式转让给他人的交易行为。这里所指的资产包括应收款及预付款、存货、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定义:是指按照我国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和各级地方国资委(局)相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根据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都是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处理的方式,但二者的监控侧重点明显不同,资产处置的关注的重点是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交他人的交易,而资产损失核销的关注重点是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要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损失,这种损失实际上是指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对这类资产该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普通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在处理流程上的联系与区别?
(一)二者处置流程上的联系
1.审批。两者都要求进行内部审批,企业资产处置要求按照一定的审批权限进行交易底价、处置方式及其他事项的审批;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要求企业内部提出报告,说明成因,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 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并且要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集团(单位)核准 确认的,应当报上级集团(单位)核准确认。
2.财务处理。企业资产处置要求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一般要求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集团(单位)批复文件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3.处置权限。无论是企业普通资产处置和企业财务损失核销均需要在规定的权限内报企业(集团)审批或备案。其中企业普通资产处置一般针对处置资产设定了净损失比例和损失绝对金额的权限限制。
4.责任追究。企业资产处置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但企业的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将 按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样,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要求对各类核销资产,必须查清责任,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与正常产品销售的关系:两者均不适用正常营运企业的产品销售的处理。
(二)二者在处置流程上的区别
二者在处置流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见以下几方面:
1.评估程序。企业普通资产处置强调必须要经过评估的流程,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一般不需要进行评估;
2.经济事项鉴定。企业资产处置一般不需要进行经济鉴定,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如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品质鉴定报告,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 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 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 等;(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3.交易方式。投资企业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处置要按照出资企业批准或规定的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原则上国有产权(股权)交易应全部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而企业损失核销仅要求在经过必要的流程后如公示、审批后进行,并没有指定交易场所和方式。
4.登记程序。企业资产处置如需要办理产权转移、国有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要及时办理;企业损失核销一般不涉及以上程序。
5.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核销如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遵循《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 发[2007]9 号)的相关规定,而企业资产处置一般不涉及,但要按照国家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收。?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货币资金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第十九条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国有资产损失可分为合法损失与非法损失。前者是在合法交易或合规经营的情况下,因为市场风险或资产自身损耗所引起的国资价值减损,后者是因为行为人违法交易或违规经营所导致的国资不当损失。合法损失所引起的国资价值减损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而非法损失则具备可归责性。本文将主要针对国有资产非法损失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如下梳理:
一、责任追究范围
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涵盖十个方面,依次为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方面。 其中在固定资产投资与投资并购方面,主要追究的责任范围可分为以下三类:1、经营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
包括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决策不科学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
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
包括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二、主要责任负担形式
目前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负担形式不仅分布在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中,还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如《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违反 行为适用 的解释》等。 其中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组织处理,如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注释纪律处分,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注释其他责任:如限制担任高管职位、扣减薪酬等、禁入限制、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同注释资产损失认定
《意见》第三条将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其中关于投资类损失的具体认定规则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在对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金额的认定标准上,虽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诉。其中构成“重大损失”的最低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责任人行为认定
《意见》第四条将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民事责任认定
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国有企业资产的贬损,从民事责任从角度分析,是属于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导致企业国有资产的损失,是对国有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治理角度,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国有企业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对公司股东及高管承担责任的情形做出规定,如国企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也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认定
国有资产损失的刑事责任,可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行为划分不同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 贪污贿赂类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类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中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为擅权、弃权、越权,特点是为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的的行为方式为不履行职责与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特点是为过失犯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国有资产损失犯罪,该类犯罪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到国有资产,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注释:
注释1.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第五条、《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注释2.参见《违反
行为适用 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参考法律(按文章顺序排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违反
行为适用 的解释》《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法》
《刑法》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证据
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九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条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存货损失认定
第三十一条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第三十二条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三十三条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1.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2.残值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三十四条对被盗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六条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投资损失认定
第四十一条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第四十二条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三)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四十三条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四十四条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国有资产损失刑法罪名
国有资产损失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犯前款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后款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二)因国有资产本生的特殊性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损失;
(三)已使用年久的国有资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四)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固定资产损失认定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四十六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三)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四)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第四十七条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四十八条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好了,今天关于“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