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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医方须担责)

被媒体炒作成了知名人物的肖*军,因不肯在产妇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造成令人惋惜的一尸两命悲剧事件。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医院冷...

被媒体炒作成了知名人物的肖*军,因不肯在产妇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造成令人惋惜的一尸两命悲剧事件。近日,...更多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医方须担责)

被媒体炒作成了知名人物的肖*军,因不肯在产妇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造成令人惋惜的一尸两命悲剧事件。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医院冷漠而导致新生婴儿死亡案件,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死亡婴儿父母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6127.25元。

2007年1月20日,33岁的孕妇丁燕因下腹痛2小时,入住上海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怀孕40周零3天。诊疗计划:完善各项辅助检查,加强母儿监护,可阴道试产。1月22日13时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婴,医生即给予患儿气管插管加压用氧后,转送儿科病房继续抢救治疗。男婴出生32小时后,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临床为孕40周零5天,产后30分钟出现叹息样呼吸,出生后32小时死亡。

丁燕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遂于2007年2月13日起诉到法院,诉称自怀孕后始终在医院例检,产前检查报告均无任何异常。2007年1月20日凌晨,怀孕足月出现临产现象,被送至该医院待产。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遂在21日下午向医生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遭拒。22日凌晨4时左右,丁燕生产仍然困难,家属遂向当班护士告知无力分娩,再次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在产程中,胎儿有缺氧指征提示,且逐渐加重,但现场没有医生对产妇的产程进行监测,以致未及时施行剖宫产手术抢救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出生仅1天的婴儿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丁燕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提出医疗费、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的赔偿。

法庭上,医院对丁燕入住医院事实无异议,但声称周六、周日如果孕妇不是急诊,不是必须行剖宫产手术的,医院不允许行剖宫产手术。丁燕入院后未呈现剖宫产手术指征,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鉴定报告出来后,医院又称虽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同意丁燕夫妇提出的赔偿比例,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案件审理中,法院向丁燕夫妇释明以继承人身份起诉,请求权基础是婴儿作为自然人与医院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丁燕与医院的纠纷,属另外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丁燕夫妇表示认同,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丁燕的损失。

根据医院方的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中阐述: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胎儿珍贵,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从整个产程情况看,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缺氧时间长,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而非胎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婴儿与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鉴定认定双方的医患纠纷构成了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以法院确定为准。根据鉴定指认医院过错责任程度,而丁燕夫妇要求全额赔偿的诉称过高,所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包含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内,赔偿比例应确定为70%为宜。遂判决由医院赔偿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027.25元,另外赔偿丁燕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拓展阅读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医方须担责)

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医方须担责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9日16时25分,原告肖某(女, 1992年9月10日生)停经38+1周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后待产记录显示医生在检查时,原告肖某多个时间段未在病区或是病房。2018年2月11日晚,原告肖某术前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妊娠合并轻度贫血等症状;38周+3头位单活胎;脐带绕颈一周。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医方须担责)

被告征得二原告同意后,对原告肖某行剖宫产术,23:49分娩出一男性活婴,经检测无常规出生后十分钟新生儿Apgar评分,转新生儿科抢救,于00:50分被告将婴儿交予家属,家属签字放弃治疗,诉已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肖某到被告医院住院待产,经被告诊断为急性胎儿宮内窘迫,胎监异常,但未引起被告的重视,直至2018年2月11日晚在原告迫切要求下,被告才对原告肖某实施剖腹产下一男婴。被告已发现新生婴儿各种指标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

而是对产后的婴儿进行了体重、身高登记并逬行了疫苗接种,最终延误抢救时间并导致婴儿死亡。自原告住院待产至婴儿出生整个过程中,被告医院均未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十月怀胎,整个家庭每天都小心翼萁、精心呵护,充满了喜悦与期待,事件发生后,原告痛不欲生、肝肠寸断、整天以泪洗面,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让人心凉至极,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三、医方观点

原告肖某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建议原告进行剖宫产手术,原告拒绝医生建议。反复行胎监提示胎监反应不良,予补液改善循环等对症处理后,胎监仍反应不良,再次且多次建议原告进行剖宫产手术,原告再次拒绝。

2018年2月11日16:00至22:00原告自诉未觉胎动,胎监NST反应型,考虑原告住院期间多次胎监反应不良,胎儿宫内窘迫可能,再三与原告及家属沟通“随时可能发生胎死宫内等可能,不宜继续期待妊娠,需急诊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经过多次沟通,原告及家属同意手术。

术前诊断:“胎儿宫内窘迫;妊娠合并轻度贫血;孕1产0孕38+3周头位单活胎;脐绕颈壹周。”2018年2月11日23:43急诊剖宫产术,于23:49以LOA娩一活男婴,重3575g外观无畸形,Apgar评分9-9-9,00:15时常规检查新生儿行血氧饱和度测定,血氧饱和度31%,皮肤苍白,呼吸慢,心率减慢至90次/分,四肢无张力,立即转NICU。

在NICU患儿心跳呼吸骤停,及时对患儿进行抢救后患儿自主呼吸、心跳恢复,但患儿家属放弃进一步抢救治疗,随即将患儿抱离NICU。2.本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书分析意见中载明如下事实:⑴医方为患者实施的剖宫产手术具备手术指征,术前检查完善,无手术禁忌症。⑵针对孕产妇及胎儿情况,医方术前履行了完善告知义务。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医方须担责)

对术中及术后孕产妇及新生儿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予以了充分告知,家属对此知情同意并签字为证。⑶新生儿在待产室处理期间,因病情突变,随即转新生儿科抢救处理,经该科抢救处理后,新生儿生命迹象恢复,自主呼吸恢复。

针对新生儿的情况,医方及时向家属告知了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家属随后放弃抢救,将新生儿抱离了病房,导致新生儿最终死亡。故对于患儿的死亡是原告签字并同意自愿放弃抢救治疗的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不听劝、不服从管理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原告签订了《劝阻原告外出告知书》却不听劝阻,多次外出,导致答辩人对原告的监护中断,出现病情变化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原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医院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该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请法院判决驳回二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2018年9月3日,经x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2019年5月29日司法鉴定意见,被告x县人民医院为原告肖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虽未存在明显过错,但存在原告肖某之子剖宫产出生后,无常规出生后十分钟新生儿Apgar评分,对其病情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观察不到位,其过错与二原告之子病情加重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死亡的损害后果建议承担20%-35%的次要责任。

六、庭审意见

入院后医生存在疏忽大意,对其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严某鹏作为原告肖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入院后应精心照应妻子待产,但其未完全尽到一定的提示和注意义务,对其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以原告肖某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肖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月怀胎实属不易,对自身健康和胎儿待产过程应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被告x县人民医院为原告肖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虽未存在明显过错,亦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3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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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2,367.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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