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大会代表的法定人数是怎样规定的?求解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答:教代会的法定人数有两个含义。一是召开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二是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这里所讲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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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大会代表的法定人数是怎样规定的?求解答
答:教代会的法定人数有两个含义。一是召开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二是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这里所讲的全体教职工代表,是指应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所有教职工代表的总数,包括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和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席的正式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100人以上的单位,怎么召开教代会
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届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为每三到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名称为:某某学校某届某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1、 非换届期间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教代会常设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换届时的筹备工作由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或筹备组,下同)承担。筹委会由党委(党总支部、支部、下同)领导、日常具体组织工作可授权由工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 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报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大会的中心议题、拟开会时间、代表构成、应出席会议代表人数、主要议案及表决方式等。
3、 根据中心议题征集大会提案。
4、 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于会前一周发给代表,听取讨论意见并进行修改。
5、 拟定大会议程。发出关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三、 关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代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2、大会中心议题。
3、大会议程。
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与处理工作
1、提案的认定与提案内容。
提案:既提出问题又要分析问题,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方案,列为提案。
提案内容:从单位实际出发,按本届(次)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的要求提出。
2、提案的立案与提案处理。
提案的立案:提出的提案必须填写提案表,每表要求由一人填写,一个提案内容,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附议方为有效。提案一式二份。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提案小组,下同)审阅后正式立案。
提案处理:
(1)提案的审议和立案登记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提案征集表为依据进行审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要立案登记,然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分类,向行政汇报并转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
(2)职能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通过会议或提案表等反馈形式向提案人及所在代表团予以答复。
(3)所有提案处理之后,由职能负责签属意见并及时返回教代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4)对没有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到提意见和建议本人。
(5)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落实过程中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6)为提高提案质量,鼓励代表积极参与提案征集工作,可设立优秀提案奖励制度。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确定
特邀代表:一般是离退休的校级领导、优秀教师、民主党派负责人等。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系、部、处党政主要领导。
六、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1、大会主席团的产生
(1)非换届期间的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各次会议。教代会换届时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2)换届时的大会主席团选举建议名单由筹委会提出,经党委讨论后确定。
(3)主席团成员由当选为教代会正式代表的各方面人员按规定的比例构成,包括校党政主要领导、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组)长、一线教师等到有关人组成。
(4)根据需要,大会主席团可设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5)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2、大会主席团职责
大会主席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各次会议按分工实行执行主席负责制。具体职责是:
(1)主持会议。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3)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七、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议程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全体正式代表参加,由工会主持。
1、工会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通过替补代表(在教代会换届时通过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决议草案。
3、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在换届时先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明确任务及职责。
(2)做好分工
4、大会审议通过正式会议议程和议题。
八、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议程
(一)宣布大会前的工作。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教职工正式代表数。出席会议正式代表超过正式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2、介绍参加会议的特邀代表、列席代表。
3、宣布大会议程。
(二)宣布开会:
1、致开幕词。
2、校长工作报告。
3、教代会工作报告。
4、行政财务工作报告。
5、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结果。
6、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7、进行大会总结或致闭幕词。
九、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按规定对提请大会表决或确认的事项,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由教代会作出决议或决定。
1、决议、决定的内容
一般包括:决议(决定)时间;决议(决定)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意见及代表对本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为了保证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准确性,应坚持一个议题一个决议(决定)的原则。
2、决议、决定的形成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会议集中听取讨论意见汇报,对决议进行修改。
(4)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3、决议、决定的实施
(1)教代会常设机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
(2)在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修改原决议或决定条款,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应在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1、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保存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2、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2)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报告、记录。
(3)教代会决议(决定)及表决情况。
(4)教代会提案情况。
(5)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6)教代会闭会期间会议记录、纪要、文件、报告。
高职高专要制定哪些工会规章制度
高校工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职能,规范学校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共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会应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方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第二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四条工会要团结和教育教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增强教职工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五条 工会坚持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教职工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
二工会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学校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三工会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靠会员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第六条工会要密切联系群众,扎实推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群众工作艺术,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创新潜能和创造活力。第七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教职工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教职工对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问题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通过多种渠道深入了解并及时向学校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与协调劳动人事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四协助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推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配合学校开展先进优秀模范的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和慰问活动,引导教职工自觉加强和培养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良好意识。做好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社团组织,通过开展技能竞赛、文化娱乐、学术沙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充实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和谐向上的校园氛围,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
七领导并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教职工社团开展工作,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维权、调处矛盾的能力,理念创新、营造和谐的能力。
八关注青年教师的发展,以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新老教师结对拜师等活动为抓手,为青年教师的发展搭建平台;了解青年教师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惑、困难和诉求,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切实为青年教师排忧解困。
九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十依法组织教职工加入工会,维护教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一)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切实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第八条坚持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
第九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教职工活动,尽量合理安排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应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
第十条 坚持“有形之家为载体,无形之家是灵魂”的理念,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以评促建、以评促进,努力将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满意的和谐、温馨之家。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有哪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根据法律所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可以分为权与利,即它的职权是什么,它能干什么。而利,是它想达到的目的。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形式、职权与目的,法律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和目的(利),第七条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权)。
第三条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七条规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该《规定》,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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