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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凶手为什么不引渡回国(你好,国内有一诈骗犯去了菲律宾,我怎样能把他从菲律宾弄回来?谢谢)

江歌案凶手不引渡回国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日本更不可能送回中国国内审判。即使存在引渡条约,也是指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犯罪,逃到国外,由国外引...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引渡规则”的应用场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江歌案凶手为什么不引渡回国(你好,国内有一诈骗犯去了菲律宾,我怎样能把他从菲律宾弄回来?谢谢)

江歌案凶手为什么不引渡回国

江歌案凶手不引渡回国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日本更不可能送回中国国内审判。即使存在引渡条约,也是指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犯罪,逃到国外,由国外引渡回国;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不会引渡回国的;

2、死刑犯不引渡,是各个国家的通行规则,这个案件有可能判处死刑,所以,不会引渡回国审判。如果日本法院没有判陈世峰死刑,陈世峰服刑期满,被日本驱逐回国,中国可以追究该凶手的刑事责任;

3、每一个国家都会有司法主权,在日本犯罪,日本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不会把案件移交给中国审判。

正如如果一个日本人在中国国内伤害日本人,中国法院也不会把该案件移送日本法院判决一样,这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你好,国内有一诈骗犯去了菲律宾,我怎样能把他从菲律宾弄回来?谢谢

中国与菲律宾签订了引渡条约,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打击犯罪领域建立更为有效的双边合作关系,希望缔结互相引渡罪犯的条约,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互相引渡在被请求方境内发现的受到请求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如果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请求引渡,则还要求尚未服满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三、为本条的目的,在确定某项犯罪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刑罚时,不应当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规定同一罪名。

四、如果对某项可引渡的犯罪已经同意引渡,也应当对引渡请求中指明的其他犯罪同意引渡,即使就这些犯罪可判处的刑罚少于一年,只要其他的引渡条件得到满足。

第三条 国民的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被请求方行使此项权利,请求方可以请求将案件移交给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以便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

第四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一、如果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应当引渡被请求引渡人:

(一)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请求引渡的实际目的是基于该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国籍或者政治见解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予以处罚;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二、如果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了生效判决,或者终止了刑事诉讼程序,则不应当引渡该人。

三、如果由于被请求方或者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获得释放或者赦免,或者针对该人的刑事诉讼被禁止,或者针对该人的定罪判决被撤销,则不应当引渡该人。

第五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一、如果被请求方认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有管辖权,并且将就该项犯罪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考虑到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第六条 推迟移交或者临时移交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方境内就其他任何犯罪正在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被处以刑罚,应当推迟移交直至刑事诉讼终结或者刑罚执行完毕。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推迟移交将造成请求方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时效届满,或者妨碍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进行调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移交给请求方。

第七条 请求和所附文件

一、 请求和相关文件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递交。

二、 请求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尽可能准确的描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人身份、国籍和所在地的材料;

(二)关于引渡请求所针对的每项犯罪的说明,以及该人就每项犯罪被指控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说明,包括犯罪时间和地点的说明;

(三)关于定罪量刑和刑事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时效的法律条文。

三、如果请求系针对被指控的人员,还应当附请求方法官或者其他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副本。

四、如果请求系针对已经由终局判决判定有罪的人员,还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该判决的副本;

(二)关于该判决是可执行的以及所需服刑的说明。

第八条 证明

一、根据本条约第七条和第十一条随引渡请求递交的文件,如经证明,应当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引渡程序中被接受为证据。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文件按照以下手续得以证明:

(一)由请求方法官或者其他经授权的官员签署或者确认,或者由请求方主管机关正式盖章;

(二)由被请求方派驻请求方的外交或者领事官员认证。

第九条 文字

根据本条约提交的请求和所附文件,应当以被请求方的官方文字或者英文写成,或者译成该种文字或者英文。

第十条 临时逮捕

一、在紧急情形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临时逮捕被请求引渡人。临时逮捕的请求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递交,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菲律宾共和国司法部直接联系。

二、临时逮捕的请求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描述;

(二)关于已经获知的该人所在地的说明;

(三)关于案件事实的简要说明,包括可能获知的犯罪时间和地点;

(四)所触犯法律的条文;

(五)关于对该人已经签发逮捕令或者已经作出定罪判决的说明,并附该逮捕令或者定罪判决的副本;

(六)关于即将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三、如果自临时逮捕之日起三十天后没有收到引渡请求,应当终止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临时逮捕,除非请求方能够说明继续对

该人予以临时逮捕是合理的。在此种情形下,在不超过另行延长的十五天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应当终止临时逮捕。如果随后收到引渡请求,本规定不应当妨碍对该人

予以重新逮捕或者引渡。

第十一条 补充材料

一、如果请求方提交的材料不足以使被请求方根据本条约作出决定,被请求方应当要求提交必要的补充材料,并且可以根据本国法律指定接收补充材料的期限。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请求,这一期限可以再延长十五天。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逮捕,而提交的补充材料根据本条约是不充分的,或者在本条第一款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补充材料,则应当释放该人。此种释放不应当妨碍请求方重新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二条 数国提出的请求

如果一方和第三国同时对某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在作出决定时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请求方和第三国之间生效

的引渡安排,各项犯罪的严重性和犯罪地点,各项请求的提交日期,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和经常居住地,以及再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被请求方如果

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应当向另一方提交说明该项决定理由的材料。

第十三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承担在其境内由引渡请求所引发的任何程序的费用。

二、如果执行引渡请求明显会产生超常费用,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如何承担这些费用。

三、 请求方应当承担将被引渡人从被请求方领土带离的费用,包括过境费用。

第十四条 安排移交

一、 被请求方在就引渡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当尽快将该项决定通知请求方。

二、 如果将引渡某人,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应当将该人送至其境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方便地点。

三、 在遵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前提下,请求方应当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期限内将该人带离。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该人没有被带离,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就同一犯罪移交该人。

四、 如果一方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移交或者接收被移交人,该方应当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新的移交日期,并且应当适用本条第三款。

第十五条 移交财产

一、如果同意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经请求,应当向请求方移交以下财物,包括金钱:

(一)可以作为犯罪证据的财物;

(二)被请求引渡人通过犯罪所获得、并且由该人占有或者随后被发现的财物。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提及的财物是被请求方境内程序中的标的物,或者为进行该项程序所需要,被请求方可以基于财物将被免费归还的条件,临时移交这些财物。

三、上述规定不应当损害被请求方或者除被请求引渡人以外的人的权利。如果存在这些权利,则应当在程序终结后,尽快免费将这些财物归还被请求方。

四、经请求方请求,即使由于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不能引渡该人,仍应当移交本条第一款提及的财物。

第十六条 特定规则

一、被引渡人仅得就引渡前所犯的以下罪行被提起刑事诉讼,判处刑罚或者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被羁押:

(一)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

(二)由据以同意引渡的事实所表明的较轻犯罪,无论其罪名如何,只要该项犯罪根据本条约是可引渡的犯罪;

(三)根据本条约可以同意引渡的其他犯罪,而且被请求方同意就该犯罪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判处刑罚或者羁押。

二、如果被引渡人有机会离开请求方,但在可自由离境的四十五天内没有离境,或者离境后又返回,本条第一款不应当适用。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被请求给予同意的一方可以要求提交本条约第七条提及的文件或者说明。

第十七条 再引渡

一、如果某人已经由被请求方引渡给请求方,该人不应当就引渡前所犯的罪行被引渡或者移交给第三国,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被请求方同意该引渡或者移交;

(二)该人有机会离开请求方,但在可自由离境的四十五天内没有离境,或者离境后又返回。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被请求给予同意的一方可以要求提交本条约第七条提及的文件或者说明。

第十八条 过境

一、一方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经书面请求,可以同意经其领土过境。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计划在过境方领土着陆,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二、同意被引渡人过境应当包括同意该人在过境时受到羁押。

第十九条 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应当影响双方根据其他条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协商

因本条约的执行或者解释所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需经批准。批准书在马尼拉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的规定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无需考虑请求所载明的犯罪的实施日期。

三、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在此情形下,本条约自另一方收到该通知起六个月后失效。 ?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代表

唐家璇赫尔南多·佩雷斯

犯罪嫌疑人逃到外国警察要不要抓捕他

中国警察不可以到国外抓捕犯罪分子。但可以通过引渡条约先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到中国境内后再实施逮捕。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

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

1.犯罪发生地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领域管辖原则”,又称“ 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2.罪犯国籍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国籍管辖原则” 或“?属人原则” 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日本刑法典第3条就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日本法院对本国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抢劫罪,那么,根据日本刑法典第3条第13款的规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为该案引渡的主体。

3.受害国

根据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因此,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国,甚至罪犯也不属于本国人,但如果犯罪行为的后果波及于该国,该国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因而有权请求引渡。例如湄公河惨案,发生地不在中国和罪犯不是中国人,但由于受害的是中国商船及其船员,所以最后中国提出的引渡申请得到通过,糯康最终在中国受审并被判处死刑。

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

一般来说,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至何国。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百度百科-引渡

什么叫做引渡条约

引渡条约指的是各个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赖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扩展资料:

引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纪末叶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并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决定。

当时的引渡只不过是各国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和进行政治交易的一种工具而已。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

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纲》,英国也于1870年颁布引渡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引渡程序,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 

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以下三类:

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根据是属人优越权。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根据是属地优越权。

3、受害国家。

根据是保护性管辖。如果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同时请求引渡,被请求国如何处理?一般规则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

如果数罪则根据被请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优先;如同样严重则根据请求的先后决定。

百度百科——引渡条约

引渡条约什么意思

渡条约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以下三类:

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根据是属人优越权。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根据是属地优越权。

3、受害国家。根据是保护性管辖。如果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同时请求引渡,被请求国如何处理?一般规则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数罪则根据被请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优先;如同样严重则根据请求的先后决定。

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指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可以是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或被请求国家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或无国籍人。其中被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除英、美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英美之所以不拒绝,是因其固执刑法属地性观点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原则。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引渡对象是第三国的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有无通知第三国的义务?对此理论上有分歧,实践中无规定。一般倾向是,请求国根据属地优越权,无通知义务;而被请求国根据第三国的属人优越权尤其是保侨权利,应予通知,但也不是义务。

中国与澳大利亚有引渡条例吗?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引渡条约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引渡义务

缔约一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为了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判决而被通缉的任何人引渡给另一方。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目的,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提出请求时缔约双方的现行法律可判处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监禁或者更重刑罚的任何罪名的犯罪。

二、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因可引渡的犯罪被定罪并且为了执行监禁的判决而被通缉的人,只有在尚须服刑的期限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应同意引渡。

三、为本条目的,在决定一项犯罪是否是违反双方法律的犯罪时:

(一)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二)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被请求引渡人受到指控的行为,而不论双方法律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说明是否不同;

(三)当一项犯罪涉及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财税事项时,不应考虑被请求方法律未涉及相同的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财税事项。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的犯罪,只要至少一项犯罪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国内法的情况下,可以就所有犯罪同意引渡。

五、当犯罪发生在请求方境外时,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对类似情况下发生在其境外的犯罪规定了刑罚,则应同意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个人身份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该人就请求引渡他的犯罪已被最终定罪、无罪释放或者被赦免,或者已接受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处罚;

(五)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由于时效已过的原因,已经被免予追诉;

(六)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七)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将会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

(九)被指控的行为在发生时不构成违反请求方法律的犯罪。

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其国内法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已决定不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起诉该人;

(三)被请求方在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就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和其他个人情况而言,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考虑;

(四)该人在被引渡到请求方后将会受到特别法庭的审判;

(五)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在双方境外,并且被请求方法律对类似情况下发生在其境外的犯罪未规定管辖权。

第五条国民的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被请求方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其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联系途径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指定的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外交部,在澳大利亚方面是澳大利亚政府司法部。

第七条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提交。引渡请求以及所有辅助文件应当根据第八条进行认证。

二、引渡请求应当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人身份和可能的所在地点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该人外表的描述及其照片和指纹;

(三)关于引渡请求所针对的各项犯罪的说明,以及该人就上述各项犯罪而受到指控的行为的说明;

(四)有关确立该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规定就该犯罪可判处的刑罚的法律条文;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条文。

三、除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针对已经被定罪但未被判刑的人员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准备判刑的说明。

四、引渡请求及其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五、请求方还应当提供引渡请求和辅助文件的三份复印件。

第八条认证

为本条约目的,下列文件是已经认证的文件:

(一)由请求方司法官员或者官员签字或者证明的文件;

(二)由请求方主管机关或者官员加盖公章的文件。

第九条补充材料

一、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而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条约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可以要求在四十五天内或者双方同意的更短的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逮捕或者被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且根据本条约提交的补充材料仍不足够,或者未在指定时间内收到补充材料,对该人的羁押和其他方式的限制可予解除。但上述释放不妨碍请求方重新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三、如果根据本条第二款释放该人,被请求方应当尽早通知请求方。

第十条引渡拘留

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引渡拘留被请求引渡人。上述请求可以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可以通过包括电子方式在内的能出具书面记录并可供被请求方核实其真实性的任何方式传递。

二、引渡拘留请求应当包括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材料和文件,已经备有该条第三款所列文件的说明,以及随后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说明。

三、被请求方收到上述请求后,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拘留被请求引渡人,并将对该请求的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

四、如果被请求方未收到附有第七条所列文件的引渡请求,根据上述请求被拘留的人可以在拘留之日起四十五天后予以释放。

五、如果后来收到引渡请求,根据本条第四款对该人的释放不妨碍启动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程序。

第十一条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一、当收到包括请求方在内的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人提出的引渡请求时,被请求方应当决定向其中的哪一国引渡该人,并应当向各请求国通知其决定。

二、在决定向哪一国引渡该人时,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所有相关情况,特别是如下情况:

(一)如果请求涉及不同犯罪,有关犯罪的相对严重性;

(二)每项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三)各项请求的日期;

(四)该人的国籍;

(五)该人通常的居住地;

(六)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其国内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并将其决定及时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被请求方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引渡请求,应当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三、被请求方在拒绝引渡前,应当在适当时与请求方磋商,以便为请求方提供足够的机会表达意见和提出有关其请求的材料。

第十三条移交被引渡人

一、如果被请求方同意引渡,双方应当商定移交该人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宜。被请求方应当在其境内对于请求方便利的离境点将该人移交请求方。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

二、如果请求方在商定移交该人之日后的十五天内未接收被引渡人,被请求方可以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但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果缔约一方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移交或者接走被引渡人,应当通知缔约另一方。双方应当再次商定移交该人的有关事宜,并应当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移交财物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财物,并且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请求方。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及的财物仍应当移交。

三、移交上述财物不应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请求,在诉讼终结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物无偿返还被请求方。

四、被请求方为了进行其他未决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暂缓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上述财物。

第十五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一、如果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未涉及的犯罪进行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或者该人正因为上述犯罪在被请求方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后,暂缓引渡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引渡事项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提及的暂缓引渡会严重妨碍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起诉或者调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引渡给请求方。请求方应当在有关程序终结后,立即将该人送还被请求方。

三、如果被请求方认为,因被同意引渡人患有严重疾病,将其从被请求方送往请求方会严重危及其生命,对该人的引渡可予推迟,直至被请求方认为这一危险已得到充分缓解。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引渡事项通知请求方。

第十六条特定规则

一、在不影响本条第二款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应当因其在引渡前所犯的任何犯罪而在请求方境内受到羁押、起诉或者执行刑罚,但下列犯罪除外:

(一)同意引渡的犯罪;

(二)基于与同意引渡的犯罪相同的事实,并且可判处与该犯罪相同或者更轻的刑罚的其他可引渡的犯罪;

(三)被请求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可引渡的犯罪。寻求被请求方同意的请求应当附有第七条提及的、被请求方要求的文件,以及被引渡人关于该犯罪的陈述。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的情况下,在三十天内未离开请求方领土,但是,该人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应当包括在内;

(二)该人离开后又自愿返回请求方领土。

第十七条引渡给第三国

一、如果被请求方已将某人引渡至请求方,请求方不应当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犯罪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被请求方同意引渡;

(二)该人在可以自由离开的情况下,在三十天内未离开请求方领土,但是,该人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应当包括在内;

(三)该人离开后又自愿返回请求方领土。

二、寻求被请求方同意的请求应当附有第七条提及的被请求方要求的文件,以及被引渡人关于该犯罪的陈述。

第十八条过境

一、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前一方应当向后一方提出同意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后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获得同意。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基本利益或者国内法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三、在符合被请求方法律的情况下,同意该人过境可以包括同意在过境期间对该人予以羁押。

第十九条通报

请求方应当及时向被请求方通报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执行刑罚或者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为因引渡请求而产生的任何诉讼程序作出所有必要安排,并且应当代表请求方利益。

二、在被请求方的引渡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请求方承担。与移交和接收被引渡人有关的交通费用和过境费用应当由请求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与多边公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应当影响双方根据任何多边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一、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双方应当就本条约的解释、适用或者实施及时进行磋商,而不论涉及一般性问题还是特定案件。

二、由于本条约的解释、适用或者实施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生效和终止

一、缔约一方完成本条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三、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失效。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七年九月六日在悉尼签署,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澳大利亚代表

杨洁篪 菲利普·拉多克

江歌案凶手为什么不引渡回国(你好,国内有一诈骗犯去了菲律宾,我怎样能把他从菲律宾弄回来?谢谢)

今天关于“引渡规则”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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