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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主任是事业单位吗?(居委会副书记是什么级别干部)

居委会主任是事业单位,没有任何行政级别。中国现在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委会性质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属于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不是政府机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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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主任是事业单位吗?(居委会副书记是什么级别干部)

居委会主任是事业单位吗?

居委会主任是事业单位,没有任何行政级别。

中国现在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委会性质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属于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不是政府机构,相当于农村村长一样,不是国家政府的组成部门。

但是,在社区建设中,有的街道办事处通过给居委会主任配备“主任助理”,用于加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他们在工作上应服从居委会的统一领导,积极协助居委会的工作;但他们与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没有隶属关系。这些街道办事处派来的人员,人事关系隶属于街道办。

居委会副书记是什么级别干部

居委会副书记是社区级别干部。根据查询搜狐新闻网显示,居委会属于社区一级的基层组织,副书记是居委会中的副职干部,负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协调社区事务、处理居民问题等。在中国的行政级别中,社区级处于乡镇级和街道级之下,属于基层组织中的一级干部。

社区书记和居委会书记的区别

定义不同、等级不同。

1、社区等于村一级的自治机构,不属于行政机构而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街办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与乡和镇同属乡级行政区。有执法权,政府最低级的派出机构。

2、社区等于村一级的自治机构,不属于行政机构;居委会是社区管理组织,和村委会一个意思;街道办是乡镇一级的行政机构,大城市才有,街道办下面是社区,多个社区和村组成一个乡镇(街道办)。社区在行政上属村一级的,街道办事处属乡镇一级的。

上海市居委会书记是正科级吗

不是

局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当于农村村委会一样,不是国家政府的组成部门,居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社区书记是什么级别

没有级别。乡级以下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社区等形式。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村民或居民直选的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理论上并不属于行政区划层级之一。

市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行政级别视社区党支部级别和社区规模大小而定,最高是副科级别。市级行政属地的社区党支部一般是在街道办事处党委或者乡镇领导下,大的社区党支部级别和地位也相对高;

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所占分量重事务多,甚至大的社区能够负责城中村等村居的事务,但是社区的党支部级别不会高于街道办事处或党委,因而社区的党支部书记最高就是副科级别。如果社区不大,分管事务不多,社区的党支部书记甚至只是普通科员级别。

扩展资料:

中国的居委会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它的前身是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当时,居民委员会似乎对城市非国有部门的人员进行了有效的管理。1949年10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商阳街居委会诞生,被认为是中国大陆出现的第一个居委会组织。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和性质。它的正式名称是“市居民委员会”;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居民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前,居委会管辖范围普遍较小。进入21世纪后,随着2000年“鼓励居委会合并形成社区”政策的出台,各地相继启动了居委会合并或行政村与社区合并。

合并后的地区,即所谓的社区,仍以城市非农业人口为主,由“居委会”或“居委会”管理。但是,扩大了管辖范围,调整了职能。增加了大量的社会福利工作,比如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津贴。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人大

居委会主任相当于什么级别的官

居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没有行政级别的。分析如下: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居委会不是行政单位,居委会主任不是公务员,没有行政级别,不是政府官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国家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党支部书记,是什么行政级别?

没有级别。

乡级以下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社区等形式。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村民或居民直选的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理论上并不属于行政区划层级之一。

扩展资料

中国的居民委员会出现于50年代。其前身是民国时期的保甲体制。

当时居民委员会的出现,是为了有效管理城镇地区的非国有部门人员。1949年10月23日,诞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的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被认为是首个出现在中国大陆的居委会组织。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城市居委会的名称和性质;其名称正式定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其性质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

90年代以前,居民委员会辖区的范围普遍较小,进入21世纪后,随着2000年鼓励居民委员会合并组建社区的政策的出台,各地陆续开始居民委员会合并或行政村与社区的合并,

合并以后的区域,称为社区,其人口仍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为主,管理机构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但管辖范围扩大,职能也有所调整,增加了很多社会福利工作,如增设最低生活保障专干、社会保障专干等。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人大

居委会主任是事业单位吗?(居委会副书记是什么级别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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