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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建筑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

建筑工程法规有哪些?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话题,它涉及到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建筑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筑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

1、《建筑法》2、《建筑许可》:包括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项内容。3、《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设涉及的环节很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纠纷。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是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那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工程建设中,相关人员需要熟悉哪些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呢?

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建筑法》

1.建筑许可。包括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项内容。

(1)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不是全部。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前后顺序。

5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发包单位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允许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注意总分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责任问题。

3.建筑工程监理。

(1)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指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建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注意工程监理单位与那些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熟悉各方的质量责任。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建设。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符合规划;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简单了解。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3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按上述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验收。

2.房地产经营。

(1)房地产项目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2)商品房的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商品房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标和发包。不允许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开工准备阶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有关招标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允许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4)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保修证书。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6.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管理单位管理范围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工程建设法》;

2、《招投标法》;

3、《建设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建筑材料相关法律体系有哪些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除此之外还有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都有涉及到建筑工程方面的内容。建筑工程常见的项目为房屋建造,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无法商议的纠纷。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除此之外还有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都有涉及到建筑工程方面的内容。建筑工程常见的项目为房屋建造,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无法商议的纠纷。

一、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一)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部门规章,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建筑工程项目有哪些

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也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三、建设工程都包含哪些法律纠纷

根据《建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包含的法律纠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工程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无效结算纠纷;黑白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纠纷;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纠纷;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我们在实际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可以参考到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我们只有了解清楚有哪些法律会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才能更好的解决纠纷。

建筑工程有哪些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也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什么是建设法规?

什么是建设法规

广义的"建设法规"是指涉及建设规划\管理\实施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等等.

狭义的"建设法规"是一部综合的法规书籍,《建设法规》是由刘仁辉主编的作为土木工程类、工程管理类专业建设法规课程的一本教材书。

什么是建设法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五个层次组成。具体是:

1. 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

2. 建设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等

3. 建设部门规章

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 地方性建设法规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促进了本地区建设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建设立法提供成功的经验。

5. 地方建设规章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 *** 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什么是建筑法规?其特征有哪些?

建筑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相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获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我们大学的时候就有建筑法穿课程,为《建筑法规》书本教材,该书共计八章八十五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建设法规构成及特征:

1、构成:建设行政、民事法律、技术法规:

2、特征:

(1)建设行政法律特征:

指令性: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下指,一方服从

非对等性: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强制性:禁止、命令---无选择

灵活性:表现形式多样、内容可常变更

(2) 建设民事法律特征:

平等性:主体地位平等

有偿性:权利与义务对等

任意性:在法律内有选择权

相对稳定性:内容与法律比不易变更

(3)建设技术法规特征:

科学性:来自科研与实践

标准性:有国家、专业、地方及企业标四级

系统性:各环节均有、衔接完整

稳定性:

希望能够帮到你,呵呵!

建设法规的简介

本书是21世纪高等学校规划教材。全书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法规概述、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房地产管理法规。为了便于将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与典型案例有机结合起来,满足教师开展教学和学生自学的需要,每章后均附有案例分析和思考题。另外,书后还附有工程建设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内容,以便于查阅。本书可作为土木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专业的教材,也可供建筑行业相关专业人员参考。前 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的经济。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现在已加入WTO,建设业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已基本形成。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依法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内的秩序。随着全国上下反腐倡廉,要求净化建设市场环境,实行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建设行业必将进入法制化运作的时代。当前,法律已渗透到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建设企业的经营行为要合法,追求营利的手段也要合法。面对激烈的建设市场竞争,仅用一般的行政手段和有限的经济手段来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建设企业内外关系,已突显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用法律手段,依法管理建设企业,依法维护建设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不断出台,随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的相继制定,使得我国建设业的法制建设呈现出一个全新的局面。本教材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法规概述;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房地产管理法规。而且,为了便于将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与典型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为了满足教师开展教学和学生自学的需要,每章后均附有案例分析和思考题。另外,我们还将工程建设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作为附录列在了书后,以便于查阅。本书由李永福、史伟利和张绍河任主编。全书由李永福统稿,各章编写分工如下:李永福、万克淑编写第2章、第5章、第8章、第10章;史伟利编写第1章、第11章;高会芹、李祥军编写第3章、第4章、第9章;张绍河、辛翠香、崔淑梅编写第6章、第7章和附录。本教材以规范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为基础,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本着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原则,力争做到选用法律法规新、内容全,理论性和实用性强。全书在内容上涵盖了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必备的工程法律知识,可作为工程管理专业本、专科学生《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用书。同时,也可作为高等院校其他工程建设类学生教学及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参考用书。由于一些重要法规最近才予颁行,由于成书时间较短和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出现不足或疏漏之处,恳请读者和同行给予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此外,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同类专著和教材,在此一并感谢。编 者二......>>

建设法规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建设法规的基本特征:

①科学性:建设技术法规的制定来自大量的科学论证与工程实践检验,是建设业执业人员普遍遵守的科学规范。

②标准性:所规定的内容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方法是规范统一的

③系统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一个工程项目,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④稳定性:作为法律,一方面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设技术法规作为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学总结,又是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统一规范。

建设法规的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讲解构成工程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其中,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质量管理条例》为核心,辅以《民法》、《合同法》等相关知识,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工程法律体系。本书在结构上力求贴近国家执业资格考试用书,表述上力求采用适合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语言。本书不仅可以用于工程管理专业学生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也可以供项目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参考使用。

什么是建设法规?其法律特征有哪些

建设法规是有关建设项目的一类法规的合称

简述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及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包括地方性建设法

规和建设规章。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

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建筑法规三要素指的是什么

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

(1)主体——参与建设方面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内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

建设法规里面的建设活动包括哪些活动

法律中的定义:

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而其中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和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所以建设活动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等),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配套(水、电、煤、消防、污水等)线路管道的敷设、按照等。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建筑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

今天关于“建筑工程法规有哪些?”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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