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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常见罪名(刑法学习笔记:法条竞合犯)

法律分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遗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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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常见罪名(刑法学习笔记:法条竞合犯)

15种常见罪名

法律分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遗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34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理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237条:第一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男子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进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获得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具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2条:拐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获得列到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误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学习笔记: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其他法条的情况。

第一,法条竞合关系不同于法条关系,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特别关系、补充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

第二,法条竞合不同于想象竞合。

第三,法条竞合的两种表现形式:

形式上此条和彼条之间同一法条的不同款项之间同一款项内的不同构成要件之间(刑法263条仅一款,但后段的8项加重抢劫与前段的基本犯)第四,法条竞合的特点

存在一个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该犯罪行为仅侵害了一个保护法益(有争议)该犯罪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行为符合的数个条文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关系对该行为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属于单纯的一罪第五,法条竞合时为什么仅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因为法条竞合的实质是“一个行为侵犯了一个保护法益”,只是因为刑法法条的错综复杂,导致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如果同时适用两个法条构成重复评价,违法刑法人权保障机能。

第六,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什么逻辑关系才构成法条竞合?

在三种理论体系中进行讨论:

理论体系一:在法条关系中

相互对立关系(排他关系,异质关系)(264条盗窃罪与266条诈骗罪)

交叉关系举例:260条之一第1款与260条第1款虐待对象既是家庭成员又是自己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处理:通说认为交叉关系为法条竞合,采取重法优于轻法。张说认为,交叉关系属于想象竞合。(本章四节)中立关系举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处理:当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时认定为想象竞合包容关系举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114条与115条1款处理:法条竞合理论体系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法条竞合分为四种情况

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张说认为

从实质上看,法条竞合的基本类型为特别关系,其中补充关系是特别关系的另一种表述,值得独立讨论。其中“包容关系”也是特别关系的外在表现吸收关系要么属于包括的一罪,要么属于想象竞合法条竞合至少以构成要件的行为部分重叠为前提,故择一关系被否定理论体系三:我国部分学者概括的四种法条竞合

独立竞合包容竞合交叉竞合偏一竞合特别关系

概念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角度看:一个行为既符合A法条(普通法条)的犯罪构成,又符合B法条(特殊法条)的犯罪构成。单纯从两个法条的逻辑关系看:甲法条(刑罚规范)记载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是同时至少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使之能够区别于乙法条,即乙法条为A,甲法条为A+a。特别法条增加的要素,包括表明不法增加和减少的要素、表明责任增加或减少的要素。范围加重构成要件有的加重构成要件成立新罪:强奸罪(行为程度加重)与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象加重)与强制猥亵罪有的加重构成要件不成立新罪,但仍然是特别法条: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奸*幼女与强奸妇女减轻构成要件280条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同条3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较少见结合犯的构成要件结合犯指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结合的犯罪,原为刑法明文规定的数罪结合犯讲原来的数罪结合为一罪,包括A罪+B罪=C罪(结合为一个新罪,日本常见)、A罪+B罪=A罪或B罪(我国常见)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一罪后 失去原本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结合犯的一部分必须基于刑法明文规定举例:239条1款与2款“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240条3项“奸*被拐卖的妇女”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第1款第(四)项规定“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第(五)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但是第2款又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张说认为:既然刑法已经将组织者实施组织犯罪时通常实施的两种行为(第四项的非法拘禁罪和第五项的妨害公务罪)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对这两种罪不能认定为独立犯罪实行并罚。只有当对被组织人和检查人实施这两种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时才可以按照第2款并罚,此外,从刑法强调数罪并罚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实施组织犯罪同时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到我不宜归入第1款第(七)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刑法318条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项“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被组织者自愿的,第二种是违背被组织者意愿的。只有第二种才构成犯罪。

处理:规定结合犯的属于特别法条,应当以该特别法条论处,即按照一罪论处。加重责任要素364条“传播*秽物品罪”与363条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牟利罪”(增加“以牟利为目的”的责任要素)175条“骗取贷款罪”与193条“贷款诈骗罪”(增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责任要素)从逻辑上讲存在“减轻责任要素”特别关系的条件逻辑的包容性属于形式条件:是指不需要借助案件事实,只需要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可以发现一个构成要件的内容包容了另一个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时,就可以肯定特别关系区分一:滥用职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任何形式的私放在押人员行为都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所以二者构成法条竞合。区分二:盗窃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破坏罪要求效用的减少或者丧失,并不要求交通工具等犯罪对象的转移占有,而盗窃罪要求转移占有,因此只有盗窃行为同时使交通工具等犯罪对象效用减少或者丧失,进而危害到公共安全时,才同时触犯两罪,也即只有借助案件事实才能得出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结论 这属于想象竞合犯。法益的同一性(有争议)实质条件之一:评价犯罪行为不法的性质犯罪行为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有普通法条和特殊法条保护同一法益时,适用一个法条才能全面、充分评价整个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不法的性质)法益的同一性要求法益主体的同一性区分:一个行为既伤害了A,又杀死了B。(想象竞合犯)区分:公司工作人员盗窃单位电脑卖给不知情的甲。(倘若认为其属于一个行为,则属于想象竞合犯)不法的包容性实质条件之二:评价犯罪行为的不法程度只有既评价了不法的性质(侵犯了何种法益),又评价了不法的程度才可以全面、充分的评价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分:取决于适用一个法条能否全面、充分评价一个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区分:151条第3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153条第1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只有当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巨大时才可以认定为法条竞合。当偷逃数额特别巨大时,153条1款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而151条3款(特别法条)最大只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继续认定为151条3款无法全面、充分评价该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中的不法程度。特别关系的处理规则两种处理路径为了结论合理,实现刑法正义,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下,有限适用“重法优于轻法”严格、合理确定特别关系后(将适用重法条的情形排除在特别关系之外),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之后,一般法的意义:在适用特别法的犯罪由于实体或者程序上的原因不受处罚时,可以适用一般法。举例:甲着手持枪抢劫,在未压制对方反抗,未造成被害人损害时,主动放弃持枪,以其他方式抢劫财物。此时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既遂与持枪抢劫中止,若适用特别法则必然适用24条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时只有认定为普通的抢劫罪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举例:特别法为告诉才处理的罪,在被害人没有告诉时,只能采用一般法。

只要不违背量刑原则,量刑时应当考虑被排除适用的一般法。举例:236条规定(强奸罪,特别法)“公共场所当众强将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37条2款(强制猥亵罪,一般法)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欠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未遂,而又同时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的,如果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并适用未遂的,则量刑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共同犯罪案件中,可能对一部分犯罪人使用特别法,另一部分犯罪人适用一般法。举例:正犯持枪抢劫,但是帮助犯不知道主犯持枪的事实。正犯使用特别法条(持枪抢劫),帮助犯适用一般法(普通抢劫)特别法条的适用前提结论:特别法条的适用以行为完全符合普通法条为前提。逻辑关系:普通法条是广义的“属”,属于“上位概念”,特别法条是狭义的“种”,属于“下位概念”。特别法条是在完全包含普通法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特殊要素,进而限定了犯罪构成。特别关系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两种包容关系。完全包容关系237条1款强制猥亵罪与2款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

部分包容关系258条重婚罪与259条破坏军婚罪,只有符合重婚罪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才能进一步构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则不包含在内。特别法条内容不周全的处理第一,何为特别法条内容周全?

是指特别法条将普通法条的某种行为予以特别规定时,由于某种原因(1、立法者的疏漏,2、立法者有意为之,3、司法解释不当,4、其他原因),其内容相对于普通法条而言,存在缺失。

第二,如何处理特别法条内容不周五的问题?

当立法者不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而是因为特别法条的地位等原因导致特别法条内容不周全,对不符合特别法条却符合普通法条的行为,应按照普通法条处理。举例:398条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普通法条)与 432条1款“违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出现的案件:现役军人泄露国家非军事秘密。此时,只能适用普通法条当立法者由于疏漏导致特别法条内容不周全时,对特别法条没有规定的行为仍然按照普通法条处理。举例:280条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规定了6种行为,但是375条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只有5种行为,此时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象的行为只能按照普通法条定罪。在刑事立法为了限制处罚范围而使特别法条规定不周全时,对不符合特别法条的行为不得依照普通法条处理。(实质是普通法条规定比较完整,但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或者避免扩大处罚,采用特殊法条的形式将普通法条的部分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进而导致符合普通法条的行为不成立普通法条犯罪)280条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象的犯罪,但是同条3款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特别法条),并且3款的法定刑低于1款,这说明立法者设置3款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即立法者认为盗窃、抢夺、毁灭身份证件的行为不值得科处刑罚。所以,当行为人盗窃、抢夺、毁灭身份证件的,不构成普通法的犯罪。刑法本身并不存在特别法条不周全的现象,但司法解释导致法条不周全时,在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对相关行为可以使用普通法条。补充关系——一种特殊视角的特别关系

何为补充法条?补充法条的特点:为了避免基本法条对保护法益的疏漏,有必要补充规定某些行为成立犯罪。补充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少于或者低于基本法条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基本法条为A,补充法条为A-b实质上,补充法条是基本法条的兜底规定,其所规定的犯罪不法程度必然轻于基本法条的犯罪。处理:基本法条优于补充法条明示的补充关系(形式的)与默示的补充关系(实质的)第一,明示的补充关系,分则条文要么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描述显示出补充性,要么通过对适用法条的规定显示出补充性,在此场合,应当直接根据明文规定适用分则条文。

151、152、347条为基本法条(规定了各种具体的走私犯罪),153条为补充法条(规定走私151、152、347条以外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如果没有153条兜底,刑法处罚的走私行为就仅限于151、152、347条。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141_118条(依次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种关系:构成140条要求销售金额5万元,而141_148无次构成要件,此时,140是基本法条,141_148是补充法条。第二种关系:141_148将具体危险或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要素(141和144除外),而140无次规定,此时,141_148是基本法条,140是补充法条。所以有149条的规定第二,默示的补充关系是根据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推导出来的。我国刑法分则存在两类,应当直接根据明文规定适用法条。

第一类,独立预备罪的不法程度轻于原本的既遂犯,独立预备罪属于补充法条。120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与具体的爆炸,杀人等罪。

第二类,危险犯相对于实害犯而言,属于补充法条。114条与115条1款。 补充关系与特别关系没有实质区别,主要是观察角度的不同而形成的两种关系。换言之,“补充关系的形成,系指阻截规范与基准规范的关系,亦属于规范内部之静态关系,此种关系的观察,应为由下而上的观察方向,从此以观点而言,补充关系的观察方向,正好与特别关系形成反向关系,二者形成规范彼此间静态观察的双向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有多少条?分别是哪些罪?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1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2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3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5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6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7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8

第109条 叛逃罪 9

第110条 间谍罪 10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

第112条 资敌罪 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1

决水罪 2

爆炸罪 3

投放危险物质罪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6

过失决水罪 7

过失爆炸罪 8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9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12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13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4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5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16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7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8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9

第2款 资助恐怖活动罪 20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21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22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3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4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罪 25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26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 27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8

第127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 29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0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1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2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33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34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35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6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37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38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9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40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1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42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43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3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4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6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8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9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1

走私核材料罪 2

走私假币罪 3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4

走私贵重金属罪 5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6

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7

第152条 走私*秽物品罪 8

第2款 走私废物罪 9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4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5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6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8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9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0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1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213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1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4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5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6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

文件罪 7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8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9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0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1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2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4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5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6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7

第186条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8

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19

第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0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1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2

第190条 逃汇罪 23

骗购外汇罪 24

第191条 洗钱罪 2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1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2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3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4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5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6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7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1

第202条 抗税罪 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3

第204条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4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

发票罪 5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

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 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

税款发票罪 9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0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4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5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6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2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3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4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5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6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7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8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9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0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1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1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1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3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36条第1款 强奸罪 5

第237条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7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8

第239条 绑架罪 9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0

第241条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1

第242条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2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13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14

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罪 15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16

非法侵入住宅罪 17

第246条 侮辱罪 18

诽谤罪 19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20

暴力取证罪 21

虐待被监管人罪 22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3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4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5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6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27

第253条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8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29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0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31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2

第258条 重婚罪 33

第259条第1款 破坏军婚罪 34

第260条 虐待罪 35

第261条 遗弃罪 36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3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1

第264条 盗窃罪 2

第266条 诈骗罪 3

第267条第1款 抢夺罪 4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5

第270条 侵占罪 6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7

第272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8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9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10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11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2

猥亵儿童罪的后果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_?生活中,其实任何针对儿童的犯罪都是不值得原谅的,我国法院也一般都会严格的惩治这些人。比如说最近频发的猥亵儿童的犯罪活动,由于儿童的性知识相对缺乏,使得犯罪嫌疑人肆无忌惮的对儿童做这种道德、法律所不耻的犯罪行为。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猥亵儿童罪的后果是怎样的?

一、猥亵儿童罪的后果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定义不同: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三、处罚也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猥亵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性质不同

猥亵是当众羞辱女人的性羞辱心,强奸是针对性而言的,动机是发生性行为,强奸即遂和强奸未遂的界定为有无发生性关系。

猥亵儿童一经发现的话,行为人需要承担5年以上的刑事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上的,如果说还没有满14周岁的话,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法律后果将更为严厉。防范犯罪活动伤害未成年人,是需要社会各界不断努力的。

新刑法修改了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5种常见罪名(刑法学习笔记:法条竞合犯)

好了,关于“刑法236 237”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刑法236 237”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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