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中所得税审计要注意什么(审计报告以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复核的注意事项)
收入核算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性,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收入的确认是否准确,有无为完成考核指标而粉饰业绩、调节利润,进...
收入核算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性,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收入的确认是否准确,有无为完成考核指标而粉饰业绩、调节利润,进而达到虚增收入或者偷漏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一)视同销售收入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视同销售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即收入的确认有三个要素: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所以,对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按账面实际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于其自产的产品(成本价100万元)用于捐赠的行为,在会计上按以成本价为基础确认的价税合计额117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而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该笔捐赠业务的应税所得额为0。对于上述做法,应纠正如下:首先,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者其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价格为150万元,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税收入;其次,依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该企业捐赠业务应确认的应税所得额为24.5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17%)。
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用“视同销售”业务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即把不应该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确认了收入,从而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或者把应该在税法上做纳税调增的“视同销售”业务未纳税调增,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特殊情形下,税收规定可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此处以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为例进行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税法上,《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如果承租方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会计与税法处理方法一致,无须调整;但如果跨期后收取租金的,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
例如,某企业在2011年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期为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900万元,会计处理上,该企业每年确认收入300万元,而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对于这种错误做法,应纠正如下:纳税申报表附表3在2011年和2012年每年调减300万元,2013年纳税调增600万元。
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用此类业务的时间差异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以及调节企业现金周转率的行为,即提前把以后年度的纳税收入作纳税调增,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现金周转率的目的。
二、投资方面
投资决策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收益的绩效性,是评价企业运营效益的重要内容,也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性,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投资所采用的初始和后续计量核算方法,并分析是否存在以此粉饰业绩、调节利润,偷税漏税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被投资企业当年产生盈利时,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则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如,某企业A对企业B企业控股30%,采用权益法核算,B企业每年6月30日股东会例会上对上年的利润分配做正式决议,会计上,A企业在当年利润表中按照B企业当年的盈利情况确认了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时也未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这种错误做法,应该纠正如下:首先调减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其次调增上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即,调整附表十一,第七列为会计上确认的损益,第八列与第九列之和为税法上确认的股息红利,二者差额为纳税调整金额。如果会计确认的损益大于按税法确认的股息、红利则调减,否则调增。
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差异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即把不应该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确认了收入,从而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或者把应该在税法上做纳税调增的上年“取得的”投资收益未纳税调增,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股权转让方面
企业股权转让决策的合理合法性,也是评价企业决策责任的重要内容。在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经具备相应资历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有无低评低转、未评低转甚至无偿转让的行为,并分析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违规违纪,以及贪污腐败等问题。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0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入库之日止。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的股权转让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时对被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是采用的哪种估值方法,防止企业迟补或少补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利息。
企业审计中所得税审计要注意什么拓展阅读
审计报告以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复核的注意事项
(时间预警:本文阅读时间6分钟,全文约2200字)
审计报告的税务复核
一般而言,公司审计报告的准备是财务团队的工作,与税务并不沾边,但是由于审计报告常常会作为支撑证据被税务机关要求在一系列检查中提供,因此,出具审计报告时报告中的内容与企业税务安排相一致是十分有必要的。当财务团队完成审计报告初稿时或者在准备审计报告之前,公司税务团队及时介入将有助于审计报告合规性的提升。
检查企业主营范围是否与审计报告列示一致
就国内企业而言,企业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主营范围基本会参考营业执照上面的描述,这是一种比较保守的做法不会带来太多问题;但如若企业需要重新组织语言并描述其企业业务内容,则需要注意描述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保持一致。例如在香港的法人实体向香港税局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证明时,就需要在申请表中披露企业的主营业务,此时就需要尽可能在会交给税局材料中保持相应描述的一致,尤其是经第三方审计过的审计报告。
检查重大交易事项是否披露完整,描述中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
一般而言,企业审计报告中会就审计期间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做披露处理,披露内容以客观事实为主。一般的大型交易事项例如并购重组、大额采购销售等,或多或少都会涉及税务处理,在检查披露内容时,可以重点关注相关描述是否会产生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纳税金额等方面的争议。
关联方交易披露是否完整
关联方交易常常位于审计报告的最后部分,但是对于集团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部分,该部分披露了企业的关联方清单、关联方交易类型和金额,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数据来源,也是本地文档中披露的财务数据的来源。因此,在检查关联交易部分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部分:
(1)关联方名称是否正确列示。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贪图便利,编制审计报告的人员可能会直接从系统中拉出参与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的清单直接附上。由于系统中的名称在登记时并不一定会按照该实体完整名称登记,因此可能会造成披露名称不完整或者不正确的情况出现,而通常报告编制人员并不会知晓全公司关联方的完整名称,因此需要对关联方名称进行进一步复核;
(2)关联交易类型是否正确列示。当企业存在支付给同一关联方不同服务类型的金额,需要针对不同服务类型进行分别列示,切忌将所有支付金额混合到一起。考虑到关联交易申报表以及本地文档中均要求企业详细分列不同支付对象,因此将准备工作做到前面是提升后续材料准备效率的有效途径;
(3)关联交易金额是否正确列示。在检查关联交易金额时需要注意列示金额应按照会计准则所确认的收入、成本、费用列示,这与实际支付金额(收付实现制)可能存在时间上的差异。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准备的注意事项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要求(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下面我们就该报告表准备过程中常见的错误或者注意事项作出提示。
G101000关联关系表
企业需要在关联关系表中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基本信息,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方类型、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关联方关系以及起止日期。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填写的关联方为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与企业发生交易的所有关联方并确保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方保持一致(正确)。
G112000 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相较关联关系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需要企业提供更为详细的关联方信息,包括注册地址、实际税负、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等。该表主要用于收集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详细信息,这些表中通常只要求列示与本公司关联交易排名前五的关联方。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税负一栏需要填写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由于该表需要的信息较多且敏感,因此需要提前预留时间收集并谨慎提供。
G111000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该表用于填报年度所属期间内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支付各类款项,需要注意的是该表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填列对外支付款项情况,建议与当期对外支付申报时申报的数字进行交叉比对。
G113010 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该表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最为复杂的表,需要企业将当期利润表按照“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拆成四个独立的利润表。由于会计核算的限制,企业往往无法精确拆分,因此如何确定合理的划分方法并进行说明是该表申报的关键。基本划分原则应为按实际发生进行划分,但是当相关收入、费用无法划分时,则可以考虑其他合理的分摊方式进行分摊:
(1)收入按实际发生划分。收入的划分可以参考审计报告关联交易披露部分,将关联方部分从总收入中剔除来进行划分。
(2)成本按实际发生划分。一般来说,成本的也需要按照实际发生进行划分,但是考虑到部分企业可能在会计核算时并未单独区分关联与非关联的成本,因此当成本无法按实际发生划分时,可以考虑按照收入分摊。
(3) 税金及附加按照实际发生划分,如无法划分则考虑:1)附加税:货物销售按货物销售收入分摊;服务销售只分摊到境内关联和非关联;2)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实际发生分摊。
(4)期间费用可以分项目对实际发生进行划分,如果无法区分的单项则可以考虑按照收入分摊 。
(5)营业外收支一般情况下营业外收支主要与非关联方有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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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屋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