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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民政局拒绝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违法(小伙遭骗婚申请撤销婚姻,民政局以“未受胁迫”拒绝,法院这样判决……)

【案情】糜某(女,现40岁)与段某(男,现42岁)于1993年12月开始以男女朋友身份开始同居,1994年8月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后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生有一儿一女...

【案情】糜某(女,现40岁)与段某(男,现42岁)于1993年12月开始以男女朋友身份开始同居,1994年8月按照农村风...更多本案中民政局拒绝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本案中民政局拒绝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违法(小伙遭骗婚申请撤销婚姻,民政局以“未受胁迫”拒绝,法院这样判决……)

【案情】

糜某(女,现40岁)与段某(男,现42岁)于1993年12月开始以男女朋友身份开始同居,1994年8月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后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生有一儿一女,但是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2001年段某外出打工后很少回家,糜某与段某感情日益淡薄。在此期间,糜某与邻居彭某(男,离异)逐渐建立起了感情,后双方于2008年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民政局以糜某属于事实婚姻为由,要求糜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后再来办理结婚登记。糜某到法院起诉后却被告知自己与段某的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不能起诉离婚,因此不予立案并告知糜某和彭某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糜某和彭某又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但是民政局仍然以糜某存在的事实婚姻没有解除为由拒绝为她和彭某进行登记。糜某和彭某在咨询律师后进行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民政局的行为。于是两人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民政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分歧】

对民政局拒绝为糜某和彭某进行结婚登记是否违法,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合法,糜某和段某之间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事实婚姻”范畴,一旦为其登记结婚,那么将造成重婚,因此,糜某的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民政局不予受理合法。

观点二:糜某与段某之间不是事实婚姻,两人之间只是同居关系,糜某与段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不能影响糜某与彭某之间合法的婚姻登记请求,民政部门应予准许。

【管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一、糜某与段某不属于事实婚姻。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我国《婚姻法》认可的事实婚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该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3.未补办结婚登记。本案中糜某与段某之间的情况虽然符合了第3点,但是并不符合第1、2点。糜某与段某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两人是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同居,两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两人不补办登记手续只能是同居关系。

二、糜某与彭某不存在禁止结婚和不予婚姻登记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况有两个,一是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另一个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有五个: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因糜某与段某之间只是同居关系,那么两人之间也就不存在配偶关系。综合本案情况,糜某和彭某又没有其他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民政局不给两人糜某与彭某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法律理解有误,侵害了公民合法权利,法院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中民政局拒绝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违法拓展阅读

本案中民政局拒绝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违法(小伙遭骗婚申请撤销婚姻,民政局以“未受胁迫”拒绝,法院这样判决……)

小伙遭骗婚申请撤销婚姻,民政局以“未受胁迫”拒绝,法院这样判决……

小伙遭遇“骗婚”,新娘竟冒用他人身份骗过民政局进行登记。不仅损失了9.8万元彩礼,小伙在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时,被对方以“未受胁迫”拒绝。

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涉案结婚登记。对于此案承办法官表示,行政机关对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及时、主动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损失。

无奈:小伙遭骗婚,申请撤销结婚登记被拒

刘通相亲认识了“曹娟娟”并一见钟情,交往两个月后,两人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刘通给了“曹娟娟”彩礼9.8万元。沉浸在新婚喜悦中的刘通万万没想到,结婚仅一个月,“曹娟娟”突然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刘通怀疑自己被骗婚于是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曹娟娟”抓获。

警方发现,“曹娟娟”并非女方的真实姓名,该女子真名其实叫赵芸。经查,赵芸与他人合谋,冒充“曹娟娟”与刘通相亲并结婚以骗取彩礼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芸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之后,刘通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其与“曹娟娟”的结婚登记,区民政局以“撤销婚姻登记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形,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为由未予撤销。

刘通没有办法,只好起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与“曹娟娟”的结婚登记。

法院: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判决撤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与第三人曹娟娟取得电话联系并制作笔录。曹娟娟称,与刘通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是其本人,自己和刘通也没有见过面。她表示,当时自己身份证丢失,但几个小时之内就挂失了。

而在身份被赵芸冒用与刘通结婚登记之前,曹娟娟已经在云南结婚。

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需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到婚姻登记机关与刘通进行结婚登记的女士并非“曹娟娟”。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婚姻登记,导致结婚登记对象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婚姻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可能予以实现。

法院认定,区民政局办理的涉案结婚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涉案结婚登记。

本案中民政局拒绝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违法(小伙遭骗婚申请撤销婚姻,民政局以“未受胁迫”拒绝,法院这样判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北新区法院获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区民政局按已照判决将涉案婚姻登记撤销情况在婚姻登记系统中予以载明备注。

法官: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主动纠错

“婚姻登记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行政确认行为。现实生活中,部分婚姻登记行为确实存在错误或者瑕疵,但囿于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无明文规定等各种原因,无法及时予以撤销或更正,这给婚姻缔结双方带来极大烦恼和不便。”江北新区法院法官吴建坦表示。

对于本案,吴建坦介绍,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其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名誉权的损害程度是相当的,并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后者才属于应当纠错的情形。行政机关对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及时、主动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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