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行政处罚中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与探究)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二、行政法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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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拓展阅读
行政处罚中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与探究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文章/杨淼森
导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与刑事处罚需经过严格的刑事审判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因此行政处罚往往没有刑事判决严苛,也没有刑事处罚严谨。这也就导致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政府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些行政处罚看似合法却又显得那么不近人情,与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格格不入。今天笔者就将通过几个案例与大家讨论究竟如何把握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如何适用这一原则。
案例一 从“重中型货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违者罚款”条目中看常识原则
这是某地针对过路车辆设立的一条行政处罚,暂且不论这条处罚是否合法,单从表面上来看,这条处罚规定就显得十分荒诞,完全脱离了常识。众所周知,中重型货车一般都用在长途货运中,是各地经济交流发展的重要纽带,基本上所有的中重型货车都长年累月地在外拉运货物,货车司机更是为了生活一刻都难以停歇。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下,教条地要求中重型货车保持车容整洁无异于加重了驾驶人员的义务,通俗的来讲就是在故意刁难,很难让人不怀疑该地政府设立本条处罚的初衷究竟是为了整治当地市容市貌还是就想从过路的中重型货车上雁过拔毛,这种恣意弄权的思维是完全要不得的。
其实地方政府为治理当地根据地方特点制定一些行政处罚本无可厚非,但政策制定者应当实际考虑制定的政策是否合乎常理,换言之就是要看有没有违背社会常识,这是制定政策时应当首先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本案例下,这条规定是显得如此荒唐,究其原因就是政策制定者完全脱离了常识,同时还无限放大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拿着法律赋予的权力去做一些脱离群众、脱离常识的事,这样反倒是背离了设立行政处罚的初衷。
案例二 “天价芹菜处罚案”背后的适度性要求
个体户罗某和妻子贺某在陕西省某地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2021年10月,罗某在某农贸市场从一农户手中购进7斤芹菜,其中2斤被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取检验,剩余5斤以每斤4元的价格售出,共收入20元,纯利润不足10元。约1个月后,夫妇俩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称该批芹菜有一项指标超标。因售出的芹菜已无法追回,且夫妇俩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查验义务,当地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6.6万元。
这条新闻一经报道,立刻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无数网友对这一处罚结果感到无法理解,纷纷对当地政府口诛笔伐,表达自己的不满。尽管最后当地监管部门负责人也承认卖出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确实属于“过罚不当”,但究其根本,笔者认为本案之所以让社会舆论吵得不可开交,还是因为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时没有严格适用适度性原则,整个处罚教条主义过重,也致使这一不合理的处罚对当地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尤其在经历三年疫情、大量实体经济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罚方式从严从重,不但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助企纾困的效果。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次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不仅是对处罚相对人的不公平,更是对政府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践踏,长此以往极度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将会破坏现有的法治建设成果。
案例三 过错与处罚匹配原则的适用实例
个体工商户黄某某租用某敬老院场地推销玉石床垫等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检查,发现黄某某正在使用设备向村民播放玉石床垫的宣传视频,视频中含有“散发远红外线、增强人体免疫力”“溶解胆固醇斑块、加快人体代谢、刺激汗腺活跃、刺激肠胃蠕动、排除人体毒素”等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查处,执法程序中,黄某某提供了证明广告宣传费用的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黄某某租用场地从事营销活动,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500元;认定黄某某利用视频虚假宣传,因无法计算具体的广告费用,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罚款30万元。黄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定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对广告费用调查核实、准确计算的法定职责。黄某某提供了包括播放设备及储存视频资料U盘的购买凭证、购买赠品鸡蛋的费用证明、人工工资支出证明等证据材料,属于广告费用可以计算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处以30万元罚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近年来,在立法及执法层面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案例二中的天价罚款,引发公众争议。此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共同特点表现为过罚不相当,作出的处罚明显重于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性、行为人经济承受能力,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通过判决提示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时,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效果,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指导具体的执法实践,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
总结
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这里的力度是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容动摇,温度是指行政处罚绝不能简单粗暴地去适用法条而忽略了合理性这一重要原则。
近日,国务院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针对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时也提出了“三个一律”: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这也充分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更是人民群众迫切的需求。政府以及行政单位在制定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时,也应当更加考虑一些处罚是否合乎社会情理,从而让人民群众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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