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有什么区别(问: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经营权是一回事吗?)
导读:土地所有权包括地表、地下矿藏空间的全面权利,比如占据、使用、收益与支配等。所有者有权决定土地归属及处置。土地经营权主要是占有、使用及收益,强调经营性利用以...
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导读:土地所有权包括地表、地下矿藏空间的全面权利,比如占据、使用、收益与支配等。所有者有权决定土地归属及处置。土地经营权主要是占有、使用及收益,强调经营性利用以获经济回报。简单来说,所有权全面丰富,经营权是从所有权中衍生出来的有限权利。一、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乃是法律赋予地表以及地下自然矿藏所覆盖之空间的占据、使用、收益及支配等权利的总称。
在土地所有者这一身份之下,其有权决定土地的归属以及任何可能出现的处置方案。
而与此不同的是,土地经营权仅限于对土地进行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的行使,着重强调对土地的经营性利用,以此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回报。
概括而言,土地所有权代表了全面且丰富的权益;
相较之下,土地经营权则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之上衍生出来的相对有限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有哪些?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构成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即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指特定的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使用该土地并获取相应报酬或收益的权利。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而言,大致包括了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各种各样的途径,而通过有偿手段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其实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资、抵押及继承等操作流程。
相比之下,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核心旨意便是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由其使用人和所有人依法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提高土地效益,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权利保障。
依据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我们将土地概念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等五个类别。
在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极为广泛,不仅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还涵盖了广大的农民群体和每一位有志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公民,甚至于三资企业同样有权通过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来获取土地使用权,从而成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其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土地所有权打官司怎么判
关于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裁判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前述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的属性、起源地、登记注册的证书文件及其凭证,同时了解争议方各自的诉求与提供的证据资料。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城市地域的土地资源归国家全权掌控;而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除了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余均为集体所有。若涉及到土地的确权纠纷,法院将对土地的历史变迁、登记状况、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对于持有合法权属证书的一方,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如果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方面的争议,则会依据相关的承包合同、流转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判断。总而言之,土地所有权诉讼事例的判决结果,必须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以确保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土地所有权涵盖地表、地下矿藏空间的全面权利,包括占据、使用、收益与支配。所有者有权决定土地归属及处置。土地经营权则聚焦于占有、使用及收益,强调经营性利用以获经济回报。简言之,所有权全面丰富,经营权为其衍生之有限权利。
我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我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区别有权利归属不同,对于土地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所拥有,而对于承包权是归属于农户,再者经营权就是归经营者所拥有,不同的人存在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一、我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四、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2.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其实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其实可以继承。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归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拥有,一般对于公民只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公民对此土地进行承包,那么还其实可以获得承包的权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权利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