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导读:土地在我国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定属于国家的,其余都归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导读:土地在我国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定属于国家的,其余都归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这些规定明确划分了土地的权属。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土地所有权划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关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我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予以践行。特指在城市市区内,此范围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然而,对于农村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依法归国家所有之外,其余部分均归农民集体所有。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还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及自留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有哪些?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构成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即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指特定的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使用该土地并获取相应报酬或收益的权利。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而言,大致包括了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各种各样的途径,而通过有偿手段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其实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资、抵押及继承等操作流程。
相比之下,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核心旨意便是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由其使用人和所有人依法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提高土地效益,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权利保障。
依据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我们将土地概念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等五个类别。
在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极为广泛,不仅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还涵盖了广大的农民群体和每一位有志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公民,甚至于三资企业同样有权通过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来获取土地使用权,从而成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其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土地所有权打官司怎么判
关于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裁判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前述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的属性、起源地、登记注册的证书文件及其凭证,同时了解争议方各自的诉求与提供的证据资料。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城市地域的土地资源归国家全权掌控;而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除了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余均为集体所有。若涉及到土地的确权纠纷,法院将对土地的历史变迁、登记状况、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对于持有合法权属证书的一方,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如果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方面的争议,则会依据相关的承包合同、流转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判断。总而言之,土地所有权诉讼事例的判决结果,必须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以确保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我国土地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农村及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定国家所有外,其余归农民集体所有,涵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体现了土地权属的明确划分。
土地占有权是土地所有权吗
土地占有权并不光属于土地所有权,还包括对于土地的权属拥有,按照国家土地采取公有制,对于土地占有权一律归国家或者集体共同所有,而国家或者集体其实可以通过出让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个人或者企业用于经营生活,因此土地占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两者之间的概念不同,性质也存在明显区别。土地占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两者的性质不同,概念不同。
1、土地占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它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土地的公有制决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土地使用权是指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法律,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
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其实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综上所述,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般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有权两种不同的概念,存在明显的区别和不同,国家或者集体其实可以通过出让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交给私人经营,但是土地占有权不受到时间限制,也不得私有化经营或者转让,土地是受国家保护的,我们对土地进行交易时仍需要经过政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