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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有哪些常见类型(常见的职务作品类型有哪些)

导读:商品房欺诈行为的常见类型与应对策略商品房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将房地产分割出售的违法行为;其次是与房产经纪机构进行恶意勾结的违规操作;再者...

导读:商品房欺诈行为的常见类型与应对策略商品房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将房地产分割出售的违法行为;其次是与...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商品房欺诈有哪些常见类型(常见的职务作品类型有哪些)

商品房欺诈有哪些常见类型

导读:商品房欺诈行为的常见类型与应对策略商品房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将房地产分割出售的违法行为;其次是与房产经纪机构进行恶意勾结的违规操作;再者就是蓄意隐瞒房屋产权所有人情况以及预定购买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事实;此外,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公众销售房产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价格欺诈导致交易明显不公也属于欺诈范畴;最后,一房两卖和非法转让受限房产等都是典型的商品房欺诈行为。

一、商品房欺诈有哪些常见类型

商品房欺诈行为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针对商品房欺诈之行为举例如:违背所有权分离原则,将房地产进行独立买卖;与中介机构恶意勾结,谋取不当利益;蓄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有意掩盖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实际存在;在商品房预售环节尚未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实施价格欺诈,导致交易双方权益严重不公;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以及非法转让受到法律限制的房产等等。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欺诈的行为包括哪些

商品房欺诈的违法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将同一房地产进行分部分割并分别出售;

与其代理商或中间人暗地勾结;

蓄意隐匿地产所有权的实际主体,以及存在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潜在主体身份;

在未经授权和批准的情况下出售商品房以获取不当收益;

采用价格欺诈手段哄骗消费者做出不公正的选择;

在同一套住房上进行两次买卖交易;

非法转让受到某种限制的物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商品房欺诈假一赔几

关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及其处理方法,通俗地说来,常常参照和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订立的相关规定进行裁断和判决。然而,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房产交易行为,商品房买卖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规则并不完全与普通消费类产品相同。一般来说,如果能够被确认为欺诈行为,那么开发商可能将面临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风险。但是,具体的赔偿倍数并不是简单的“假一赔几”这样的机械化操作,这涉及到多种复杂因素,例如欺诈行为的程度、对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如果合同中已经清晰地列出了违约赔偿的方式以及金额比例,就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反之,如果没有任何书面约定,法院将会依据具体案情,以购房者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基准,斟酌后作出赔偿金额的决定。总的来说,商品房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商品房欺诈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反所有权分离原则独立买卖、与中介机构勾结谋取不当利益、隐瞒产权和优先购买权问题、未获预售许可预售、价格欺诈导致不公、一房两卖、非法转让受限房产等。

商品房欺诈有哪些常见类型(常见的职务作品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职务作品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职务作品有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来说该著作权是属于员工的,而单位只是在两年内有优先使用的额权利,但如果是特殊职务作品的一般都是单位拥有著作权。

一、常见的职务作品类型有哪些

职务作品其实可以细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大类,分类不同,著作权归属不同。

1、一般职务作品

符合一般职务作品的三个要件的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

1作者为单位的员工;

2作者的创作工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3作品是作者本人意思的表达,不是单位也不是他人意志的体现。

2、特殊职务作品

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二、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有哪些区别?

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职务作品是公民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两者相同点主要有:都与本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本单位职工,享受本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都是在本职工作范围内;都享有署名权;都有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造;都由所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两者的本质区别是权利归属不同。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基本上属于单位,但也其实可以是发明人与单位共有。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而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有两类不同情况:一类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另一类是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基本上是归作者,少数属于单位的,但作者仍然还有署名权。

综上所述,常见的职务作品有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就是单位拥有著作权,而员工只是对作品拥有署名权,一般对于职务作品的认定就是看是否用到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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