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陷阱是什么(谨防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
导读:二手房交易中的潜在风险有哪些1. 特定人群借助部分购房者患得患失且渴望优惠房价的心态,冒充官方公务人员,以能够代理购买内部优惠商品房的名义来谋求不当利润。...
二手房交易陷阱是什么
导读:二手房交易中的潜在风险有哪些1. 特定人群借助部分购房者患得患失且渴望优惠房价的心态,冒充官方公务人员,以能够代理购买内部优惠商品房的名义来谋求不当利润。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一些人为追求私利,可能会从事诸如制作和欺诈性使用相关证件以将并非自己所有的房产出售,从而从中获得钱财。当购房者意识到这是个骗局时,那些实施欺骗的人早已逃逸。一、二手房交易陷阱是什么
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1.假借公职身份代购低价房有部分行为恶劣之人,巧妙抓住了部分购房者迫切想要购买房产且希望节省开支的心理,披上国家公职人员的外衣,打着其实可以代购单位内部低价商品房的幌子进行欺诈活动,非法牟取财产。
2.违法转售他人住房还有些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不惜通过伪造各种相关证件等非法手段来倒卖他人的房屋,以此骗取巨额的房屋款项。当这些受害的购房者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往往已经无法追回损失,因为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
3.隐瞒抵押情况非法转售房屋更有甚者,为了让房屋的售卖更加顺畅无阻,竟然选择对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进行隐瞒,并使用虚假的证件来引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者房款。
然而,等到购房者发现真相之时,往往已经为时过晚,悔之莫及。
4.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在房地产市场中,一些不良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真实情况,采用一房多卖的手法,欺骗多个购房者支付购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实我们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其实我们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二手房交易过户费谁出,有没有法律依据
尊敬的法律人士解答如下:
在涉及二手房屋买卖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过程中,一般而言过户费用是由购房者承担。
当然,该项费用的具体承担方式应依据明确的书面合同条款以及当地相关政策法规来执行。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便明确指出,我国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当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个制度,真实地向县级及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所设定的相关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禁止任何形式的瞒报或作虚假上报行为。
同时,第三十六条还再次强调了,无论是房地产的转让还是抵押,参与其中的当事人都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五章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而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当中则有明示,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其实我们应当向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的机构依法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其实我们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们的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三、二手房交易法院会怎么判
关于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审判结果,其比重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要任务在于要明确纠纷所涉事宜的确切性质,例如是否涉及到合同违约、产权归属争端以及房屋品质问题等多个层面。针对合同违约问题,法院通常会依照具体合同条款及其附属法律法规,对违约一方应肩负之责任进行甄别与判定。譬如,倘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或者买方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皆可视为构成合同违约。在产权归属争端方面,法院将对产权的归属权及其相关证据进行严谨审查,以便确认合法的产权所有者。至于房屋品质问题,若卖方蓄意隐瞒重大品质瑕疵,买方有望获得相应赔偿。总而言之,法院会全面审视各方提供的证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从而作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最终的审判结果,则需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来决定。
1.利用公职身份和购房者心理,进行低价房代购欺诈,获利非法。
2.违法转售他人住房,伪造证件骗取巨额房款后逃逸,受害者损失难追。
3.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使用虚假证件骗取定金或房款,购房者发现时已无法挽回。
4.不良中介或个人一房多卖,隐瞒已售事实,骗取多个购房者支付购房款。
谨防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
1、产权状况陷阱。2、房屋类型陷阱。3、合同签订人陷阱。4、模糊付款方式陷阱。5、交房模糊约定陷阱。6.非居住用房税费陷阱。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可能存在如下的典型陷阱:
1.产权状况陷阱: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实践,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而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不会主动提及。如此,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业主后,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现房屋不能转让,由此则可能给买方造成很大的损失。规避方法: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购房人应至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状况调查,以确定该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2.房屋类型陷阱:现在市面上的房屋大部分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转为产权房的使用权房即公房。如果这类使用权房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有关规定不能转让。同样,要避免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才发现上述问题而遭受损失。规避方法: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查看业主是否取得产权证。另外,若求购的是非居住用房,则该房屋的类型必须为商业用房。因为商业用房才可办理营业执照,否则若购买住宅房,购房人将无法从事预期用途。规避方法:查看产权证,确定其房屋类型。
3.合同签订人陷阱: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合同应由购房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但若购房人忽略验证合同签订人是否是产权人,及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产权人,则产权人或其他共有权人若以合同签订人未取得其委托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那么,购房人仅能向合同签订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缔约过失责任,即由于合同未成立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举证责任在于购房人。此种情形将对购房人非常不利。规避方法:根据产权证或其他法律文件如预售合同确定产权人。若签订合同并非产权人,购房人应要求其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4.模糊付款方式陷阱:很多买卖双方通常只关注房屋价款达成一致,对于具体的付款方式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结果在其后履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因为当初与对方未订有明确条款而只能自认倒霉。规避方法: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付款流程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5.交房模糊约定陷阱:有时,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已有明确的约定,但却疏忽了交房这一重要环节。在此可能会涉及到交房的具体时间,交房时相关费用的结算。若无具体约定,则可能出现逾期交房,却无法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被动局面,及相关费用无人结算的尴尬情况。规避方法:于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及应由哪方于交房前结清包括水、电、煤、物管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6.非居住用房税费陷阱:购买出售非居住用房需交税费的种类、数额与居住用房有较大差别。实践中,若由于对购买出售非居住用房应缴税费估算不足,则可能出现大大超出购房人的原先预算或严重影响售房人对收益的预期之情形。规避方法: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先至房屋所在区域交易中心或请教专业人士确定非居住用房买卖应缴税费的具体种类及数额,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