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谁承担,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治疗工伤所需的自费医疗费,该由谁负担?)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项目假如用人单位参与了工伤保险的,当员工遭到工伤,经劳作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作能力判定的,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以下项目:(1...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项目
假如用人单位参与了工伤保险的,当员工遭到工伤,经劳作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作能力判定的,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以下项目:
(1)工伤医疗费;
(2)辅佐器具装备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医治费用;
(10)工伤住院医治膳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劳作能力判定费;
二、由用人单位付出的项目
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付出工伤的员工必定的补偿金:
(1)工伤住院膳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员工住院医治期间的住院膳食补助费,由员工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膳食补助规范的70%发给;经同意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员工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规范报销。
(2)罢工留薪期薪酬: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内的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付出;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付出。
(3)伤残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组织作业的工伤员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自己薪酬的70%和60%的伤残补贴。
(4)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作联系的工伤员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作联系时该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别的,假如用人单位应当参与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综合以上介绍,我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医疗有相应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蓝箭律师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工伤医疗费谁承担,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拓展阅读
治疗工伤所需的自费医疗费,该由谁负担?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本人均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工伤鉴定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治疗工伤的过程中,难免有一部分医疗费并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报销范围内。
此时,用人单位往往主张该金额既然是“自费”,就不应由用人单位来负担。
那么,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自费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负担呢?
案情回顾
老谢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7月的一天,一位晚归的业主问道:“老谢啊,帮我开一下大门吧?”,老谢应声后赶忙拿钥匙为业主开门,谁料一不小心摔倒了。
后经鉴定,老谢之伤被认定为工伤。
其后多年,老谢奔走于各大医院治疗工伤,但在治疗工伤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自费费用,这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并不向老谢理赔。
而老谢所在的物业公司认为这些费用也不应该由公司承担,应该由老谢自己承担。
老谢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自费医疗费,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对工伤医疗费统筹报销范围已做具体规定,老谢主张超出统筹报销范围的自费医疗费由某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老谢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老谢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自费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已经查明老谢在治疗工伤过程中所产生的部分自费医疗费系其治疗工伤所必需,且相比其它治疗方案费用更低,除此之外并无更为经济有效的手段能够帮助老谢治愈工伤。
况且,医院为老谢制定此种治疗方案时,某公司也没有持否定意见。
遂判决老谢治疗工伤期间所产生的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自费医疗费由某公司负担。
用人单位应承担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自费医疗费。
劳动者治疗工伤时往往难以实现在治疗之前征询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采用不符合目录和标准的治疗方案,而如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目录和标准制定治疗方案或等待用人单位对所采取的治疗方案表示同意,可能不利于工伤的治愈。
此外,若一概将治疗工伤期间产生的所有自费医疗费全部划归用人单位承担,又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在治疗工伤时刻意要求享受完全不必要的待遇或借机治疗其他伤病的情况,从而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自费医疗费应产生于劳动者治疗工伤所必需的诊疗、住院、用药行为。
本案中,老谢在某医院治疗工伤时所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系其治疗工伤所必需,且该治疗方案价格低廉、效果明显。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该笔自费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2)康复费:新《条例》施行后,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4)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
要生活护理所需的费用。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工伤保险基金应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6)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8)劳动能力鉴定费:《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9))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
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第9、10项,即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护理费: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
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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