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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政策实施时间(法律上关于打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980年-1984年。从1980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两孩的条件,然后是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通过,再到今天的全面放...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三孩政策将写入法律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将我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孩政策实施时间(法律上关于打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孩政策实施时间

1980年-1984年。

从1980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两孩的条件,然后是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通过,再到今天的全面放开二孩,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处于动态调整的“进行时”。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法律上关于打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打胎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前不久,有将禁止堕胎的提案是次国家立法委,估计目前正在论证阶段。关于将禁止堕胎写入法律的提案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是指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何为胎儿受精卵自受精9周后,称为胎儿,初具人形。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早在1973年就确定了堕胎的“三阶段标准”:妊娠头三个月,妇女有做决定的自主权;妊娠中三个月,限制堕胎;后三个月,除非母体有危险,否则禁止堕胎。我国有些地区制定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起到的作用也微不足道。所以,将禁止堕胎写入我国法律已经迫在眉睫。以下从四个方面探讨将禁止堕胎写入法案的原因及其解释:

一、重要性:中国男女出生性别比近几年处在120:100左右,高居世界性别比榜首。许多地区普遍存在较高的性别比,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女婴的生存权被剥夺。这一现状深刻反映出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国的一些地区仍然根深蒂固。由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生育数量受到限制,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求子心切的家庭往往会选择男胎,堕掉女胎。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总人口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这种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会给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压力。禁止堕胎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人为的性别选择活动,减轻女婴因为性别选择因素导致的被堕掉的状况,改善人口性别不平衡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堕胎不仅仅会对人口比例造成影响,还会对堕胎妇女的生理健康造成巨大伤害。资料显示,妇女选择堕胎,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密的,也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都会对妇女的生理和精神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乃至持续很长时间。基督堂的健康与发展研究,曾追踪了1970年在纽西兰出生的1,265个孩童,包括500个女童。其中205个小孩长大后曾怀孕,90个曾做过堕胎手术。42%接受过手术的女性在此研究之前的四年间曾经历过严重的忧郁症,几乎是其他女性的两倍。她们也经历了比其他女性高出两倍的焦虑、酗酒;三倍的非法药物上瘾以及较高的自杀倾向。妇女堕胎之后往往会产生负罪感,懊恼、悔恨、沮丧、忧虑、伤心、无助、失眠、哭泣、做噩梦、失去安全感、产生失落感,严重时会影响工作和生活。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落后的地区,堕胎后的妇女常常会受到歧视,并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不仅如此,不安全的堕胎手术还会危害妇女的生命安全。世界卫生组织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千万妇女接受不够安全的堕胎手术,其中会有八万人因此丧命。妇女随意堕胎,不仅危险性高,而且可能产生严重的后遗症,如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的胚胎骨头或组织会造成不孕。人工流产往往会引起出血、发炎、子宫腔粘连等不孕后遗症。此外,禁止堕胎可以科学的指导计划生育政策。事实上,禁止堕胎合法化正是计划生育的一个节制,由此可以更好的倡导晚生,少生以及优生。从大量数据显示的结果来看,女性的多次堕胎会造成胎儿的畸形甚至流产。禁止堕胎在加强人们责任感的同时,也促进了人们的优生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禁止堕胎合法化正是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又一有效途径。

二、紧迫性:堕胎,在中国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堕胎的年龄也越来越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的风气也越来越开化,少男少女往往更为轻率地看待性问题,也轻率选择堕胎。有媒体报道,每年的暑假、寒假和黄金周假日都是学生堕胎的高峰期。据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堕胎数量为720万,2008年则为920万,上升趋势明显,而且年轻未婚妇女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为了解年轻人避孕态度与选择的现状和变化,每年的世界避孕日,调查人员都会在全球范围内发起调研。2013年世界避孕日,调查人员针对中国15至24岁年龄段的年轻人进行了“关于避孕方法的认识和选择”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年轻人存在初次性行为年龄提前、婚前性行为普遍,但避孕知识匮乏、避孕意识薄弱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堕胎无疑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让人们学会为自己(性)行为负责,为这样的现状带来极大的改善。此外,由于堕胎人数的不断增长,当前的堕胎医疗机构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在没有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或是堕胎妇女不具备正常堕胎生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的堕胎手术,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与社会和谐。医疗机构非法为女性堕胎,不仅客观上为违法者或非法堕胎者消除罪错痕迹提供了便利,也为司法机关查处打击性犯罪制造了障碍。禁止堕胎的法规可以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排查力度,并进一步避免非法堕胎手术的实施。

三、必要性:堕胎的过程是在自然分娩之前,人为地从母体中排出或分离胎儿。全球范围来看,“堕胎”往往是一个带有犯罪色彩的字眼,往往与“堕胎罪”联系在一起。我国法律中没有堕胎罪的规定,究其原因,可能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很大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日益演变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堕胎行为极大扩展了个体的自主权,导致其性质有时会上升到背离社会利益而追求私利的层面上,这与的精神相违背,也必然会引起整个社会秩序的紊乱,从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对其予以调整是必要而且恰当的。当前,我们的正处在一个转型与发展的阶段,而禁止堕胎恰恰可以减少如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未婚先孕等社会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加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可行性当前,我国的技术水平是可以保证合理避孕的,但是很多年轻人在婚前性行为时,都不了解、不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了意外的怀孕。这种怀孕的发生,通过加强正确与健康的的宣传,是完全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此外,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和严格的监督机制或连坐机制,可以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各种原因导致的非法堕胎手术的实施。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禁止堕胎并不是毫无依据的,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可行性的基础上的。所以,在以上四个禁止堕胎合法化原因的基础上,针对禁止堕胎,我们提出以下两点措施:

1、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严厉禁止因为对胎儿性别歧视而导致的非法堕胎,限制除因孕妇生理健康,胎儿先天生理状况等以外原因导致的堕胎(超过20周后,胎儿已经可以离开子宫独自存活,堕胎属于违法行为)。

2、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堕胎手术的实施,对不符合堕胎条件的孕妇,限制实施堕胎手术,并且通过建立如连坐制的监督机制,预防医生非法实施堕胎手术。坚决取缔非法进行人流的小诊所,避免堕胎人群地下化。备注:允许堕胎的几种情况:

(

1)如果继续怀孕对孕妇生理、精神健康的威胁大于终止怀孕,或胎儿出生即有可能患有先天性身心不健全,甚至严重伤残的,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允许堕胎。

(

2)如果是遭受导致怀孕的,可以在20周以前堕胎。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将禁止堕胎写入法律。无论是从社会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禁止堕胎无疑会进一步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它的实施会进一步加强人们的责任认识,端正不正确的性观念,增加人们对女性群体的关爱与保护,降低非法堕胎犯罪率,促进计划生育实施并减少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的发生,敲响人们心中无形的警钟。纵观世界各国,堕胎问题是一个关系着人们生命健康而又存在着诸多争议的敏感问题,但任何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只有正视它,协调好个体与整体、伦理与法律、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才能在现实社会中找到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得补课,有何影响?

虽然出发点是好的,只在减轻学生负担,但实际上对于老师来说,这个话题听起来是有些五味杂陈的,因为草案规定了学校不得在休息日集体补课,那么这就证明有些学生的课程必须要提前或者是在网上及其他时候进行教育,虽然取消学校周末补课可以令老师得到极大的解放,但是某些孩子的学习能力仍然是不会减轻的。

因为学生不仅仅是在补课的时候需要学习,除此之外,一些家长会在网上以及其他的时候,给学生安排各种各样的课外补习班,其实从一些普通孩子看来,不得不说这打破了一些人对高考的幻想。但是从实际上看学生的一些重要的阶段和筛选真的和高考是息息相关的,从客观的方面说说学校补课的问题,实际上,学校组织的补课收费都是比较低的,对于一些收入不高的家庭来说,负担也不会那么重,而且还有学校的老师帮忙辅导。

这简直是培训班想都想不到的,好处取消了学生的集体补课,那么学生的课业压力就会直接从学校转到了各私人培训班,那么这样下去家长不仅要付出更多的金钱,而且学生的一些差距还会越来越明显,因为有钱的学生可以请一些更好的老师进行1对1的辅导,而那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则只能上一些人数比较多的培训班,一旦人数多了老师就无法顾及到每个人,但是学生的压力仍然是那么大。

总的来说这条草案对于一些学生来说虽然看起来是比较轻松了,但实际上学生的学业压力并没有真正的被减轻。个人觉得可以抓几个典型,比如那些家长和学生都不同意补课,但是却强行占用学生假期来进行违法收费的课程,这样滥竽充数的补课可以被查处,但是真正的需要课外补课的学生的确是应该给予他们一些机会。

晚婚晚育假取消针对的是一胎还是二胎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其中写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这意味着,今年元旦后出生的二孩均合法。届时,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退出历史舞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卫计委将采取一系列配套政策,包括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生人口监测的办法,把握全国出生人口动态;规范一票否决制等,“针对现在一些群众反映的生不起、生不出等问题,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

对比此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法实施后将有四大鲜明变化。除了上述“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代替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新法实施后,晚婚晚育假取消;自愿只生一孩的家庭也不会再享受到独生子女奖励;只要是计划内生育,生一孩还是两孩,都能享受到延长产假待遇。

1.晚婚晚育假为何取消?

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旧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删除了该条款,代之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于上述修改,各界普遍关注,是不是表明晚婚晚育假正式取消?此前,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今后,婚假“缩水”到大约3天?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本次修法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本次修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张春生称,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

2.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孩行为还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孩行为,按照国家此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4.“三孩”为何不“全国一盘棋”?

保持各地再生育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生“三孩”等再生育,新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生“三孩”为何没有从法律层面统一作出规定,“全国一盘棋”?

“我们曾考虑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中一并予以表述”,张春生表示,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本次修法前,各地的计生条例已对再生育作出了一些规定,“地区之间有一定不同,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

5.新法实施后再“失独”怎么办?

持“光荣证”即可享政府扶助

独生子女时代,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独生子女费等奖励,失独家庭可享受政府扶助。“全面二孩”实施后,上述奖励扶助政策如何衔接?

新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上述“老人老办法”的条款,虽然明确了跟过去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如何衔接,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法实施后再“失独”怎么办?此前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失去子女并失去生育能力,如何处理?

对此,周美林解释说,“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6.“**”到底合不合法?

人口与计生法未做规定但“不合规”

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写入了“禁止**”相关条款,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

昨日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除了上述“禁止**”条款,对于**问题,新法并未涉及。

“禁止**”从拟入法,到被删除,其中折射出什么信号?是否表明“**”在我国会适度放开?

张春生表示,此前卫生部门出台了两个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作出了要求。考虑到部门规章位阶比较低,因此草案中写入了“禁止**”的相关条款,“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推动的这项工作(禁止**),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张春生称,新法虽然最终没有写入“禁止**”条款,“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

男性职工要不要休陪护产假?

随着三胎政策的放开,生育又称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与之俱来的还有男性职工的产假问题,很多人都在为要不要休陪护产假而犹豫不决,这里可以明确地说男性职工是一定要休陪护产假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孕妇的分娩

对于女性而言,分娩的疼痛和恐惧都是巨大的,这期间必然伴随着极大的焦虑和心理压力,这时候丈夫的陪伴,鼓励和安慰,无疑是给产妇很大的信心,让她能够快速克服心理的紧张,从而缓解疼痛,专注分娩,缩短产程,提高自然分娩的效率。

丈夫陪伴有利于分娩

2,减少产妇患上产后抑郁症的概率

陪产假根据各个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时间和要求不一样,所以实际操作也会有不同,主要是由于不在劳动法中,所以很多人由于企业单位的问题,就不敢休或者不能休陪产假,但其实只要条件允许,就一定要休,这是因为男方可以在女方休产假的时候,对产妇进行看护和照料,众所周知,女性怀孕后,产后,由于激素的变化和孩子的影响,很容易患上产后抑郁症,如果有男方的照顾和陪伴,那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大缓解女性的心理和身体压力,从而减少患上产后抑郁症的概率。

降低患上产后抑郁的概率

产后抑郁症是非常可怕的,会有情绪低落,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严重的还会出现轻生、自残,伤害孩子等等,而作为宝宝的父亲,他的体贴陪伴,纾解情绪,帮忙照顾孩子和分担其他的家务,都能缓解产妇身体和心理上的劳累疲惫和负面情绪,所以可以说产妇生产后的状态都与老公的陪伴质量呈现正相关。

3,有利于新生儿的生长发育和健康

婴儿对于母亲是天然的依赖,但对于父亲,同样是越早接触越好,这是不容怀疑的,孩子出生后,父亲和新生儿之间的触碰,交流可以促进宝宝的大脑发育,让孩子尽快适应外部的环境,保证其安全感的需要和生命稳定,让宝宝快速进入舒适稳定的状态,从而能更快地进入到吸吮母乳的状态。

有利于新生儿的成长

另外爸爸在孩子成长最快速的时间段陪伴,可以让孩子适应能力更强,智力和情商发展更好,并且更为勇敢和果断,有精力。

4,降低社会对女性就业的歧视

产妇作为孕育中最辛苦工作的承担者,为家庭添丁加口,生育后代,这个貌似人们都理解,但是生育这件事情整个社会对于女性就业就没有那么友好了,往往是带着歧视的,以前没有开放二胎的时候,招聘女员工最好是已婚已育,现在随着二胎三胎政策的开放,变成了对女性就有着嫌弃,所以女性找工作就比男性困难,而且相应的工资水平和上升空间都低得多。

陪产假的推行,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社会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可以更好提高社会的稳定。

生儿育女是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男性职工休陪护产假,是鼓励男性更多参与后代养育的各种事情,帮助女性更快走出家庭,回归社会,创造价值,对男女平等,社会团结都是有推进作用的。

允许普遍二孩:放开二孩后哪些政策会调整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上世纪70年代,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1月写入新修改的《宪法》。

30多年后,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多位专家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次全面放开二孩,并不会带来出生率的猛增和人口数量的剧烈反弹。与此同时,对于社会中出现的诸如老龄化等问题,该政策仅能起到缓解作用,预计最快在2026年才能显现。

焦点1

出生率会不会大幅增长?

不会造成出生率猛增;生育高峰可能在2017年出现

人口专家、携程网创始人梁建章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由于堆积效应,在全面放开生育后的头几年,出生人数会反弹,但幅度有限。

他认为根据最宽松的估计,反弹最高峰的出生人数也远远低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水平。

在我国实行“单独二孩”政策,官方曾预计受该政策影响,我国大概每年增加200万人左右。然而,梁建章曾估算称,在全国启动政策平均满一年时,全国申请数量仅有105.4万,新增出生人数会远低于105.4万。而这远低于官方此前的预期。

如,我国人口大省河南在去年6月初正式施行“单独二孩”政策。截至今年5月31日,河南省共受理单独二孩生育申请4.7万件,生育1.3万人。在浙江,2014年实际出生1.6万余人,远低于预期的8万人。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陈友华认为,“单独二孩是一个很好的实验,证明了百姓的生育积极性不高。因此,即使实施全面二孩以后,人口的增长也绝不会失控。”

人口专家、福建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姚美雄也认为,放开“二孩”不会造成出生率的猛增和人口数量的剧烈反弹,是因为社会转型对生育起较大制约影响。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生育率下降是个必然趋势。

梁建章表示,从“单独二孩”政策实行一年多的实际效果来看,每年新增了几十万名新生儿。根据估算,目前我国20岁到40岁的育龄女性中,符合政策的可能有五六千万人。受全面二孩政策影响,未来每年平均新增的小孩规模预计将在250万左右。

人口学专家、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生物统计学博士黄文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面二孩”每年带来的新增人口在300万-800万之间,估计中值为500万,生育高峰可能在2017年出现。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陈友华则认为,政策实施带来的新增人口每年不会超过600万,而中国的出生人口总量不会超过2400万。

对于“全面二孩”放开后受影响的人群数量,亦有专家提出不同的数据。此前,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国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有近一亿对。

梁建章则认为,目前我国20岁到40岁的育龄女性中,符合政策的可能有五六千万人。此前,全国约有1000多万育龄女性受益于“单独二孩”政策。

梁建章表示,中国的生育率早已处于世界最低之列。根据中国的性别比和女性存活率,每对夫妻需要生育至少2.2个孩子才能维持人口的可持续繁衍。而与此同时,从2014至2024年,中国23至28岁的生育旺盛期女性数量将从7387万降至4116万。

焦点2

能否延缓老龄化的趋势?

可缓解人口老龄化和改善劳动力供给,但不会改变趋势

此前多位学者提出,中国人口变化的最大挑战就是快速老龄化,与此同时,“未富先老”的特征明显。这将严重影响今后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创新能力。

近日,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在其专栏文章中列了一组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015年为2.2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16%;2020年为2.56亿,占18.28%;2030年为3.72亿,占26.39%;2040年为4.41亿,占32.11%;2050年为4.92亿,占37.88%。

张车伟认为,放开二孩生育不会改变基本人口形势,但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和改善未来劳动力供给。即便马上全面放开二孩生育,中国人口出现的老龄化和劳动年龄人口下降等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但是调整政策如果能带来一定生育水平回升和出生人口增加,则将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姜卫平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全面二孩对于人口形势并不会在近期就带来明显的变化。在未来10年到15年的时间,该政策的影响才会逐步明晰。

陈友华则认为,政策调整会使得更多家庭生育二孩,出生人数会增加。但只能延缓老龄化进程的速度,并不会改变这个趋势。

焦点3

政策落地需要多长时间?

应是参照“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过程,首先要修法

国家卫计委下属的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姜卫平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全面落实该政策还需等待各地人大修改地方的法律之后,方可最终落地。

姜卫平对记者透露,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落实应该是参照“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过程。他强调,首先有个修法的过程。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当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12月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各地落实“单独二孩”的实施方案。首先,各省的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接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之后,各省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

姜卫平介绍,我国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后,多地相应地修改了计划与生育条例。这导致了各地政策落地出现了时间差。如2014年1月,浙江、安徽、江西率先启动“单独二孩”政策,3月至6月多数省份集中实施,9月政策全面落地。

对于政策落地之前“抢生者”的处理,各地也有不同。

此前媒体曾统计,江西、浙江、天津、北京等17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在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属违法,仍需按规定进行罚款。而安徽省的政策相对比较灵活,若单独二孩在政策过渡期内,即在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月23日安徽修改计生条例之间出生,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即可。

对此,国家卫计委曾在答复地方时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或地方条例修订公布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立足于批评教育,原则上不作实质性处理。

焦点4

社会资源能否应对?

将加强妇幼健康、幼儿园等公共服务供给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我国现有的医院床位、幼儿园等是否能应对?

多位专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目前我国的社会资源足以应对政策调整后的生育形势,无需担心这一问题。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陈友华称,我国曾经有年新增人口超过2900多万人的历史。全面放开二孩后,每年也就多出生几百万新生儿,并不会导致医院紧张和学校的紧张。当下出现的幼儿园不足、产房不足等现象,是资源配置不合理,比如大家都挤到一线大城市了。

不过,人口专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表示,北上广等大城市目前有相应的人口调控目标,在生孩子的产房和床位等数量上没有大的问题。但特大城市的优质医疗资源会变得非常稀缺。

昨日,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对外表示,下一步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的衔接。要加强生殖健康、妇幼健康、托儿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的供给。

人口专家、国务院参事马力也称,如今不只是北上广,各省的医院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承接即将出现的生育小高峰,很多地方都在积极准备床位和多种资源等措施。

与此同时,由于养育子女的成本提升及生育观念的改变,普遍的生育意愿已降低。对此,多位专家呼吁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生二胎。

马力认为,由于目前社会上的生育意愿不是非常强烈,政府应该制定鼓励政策,如原来的9年义务教育可以调整为12年。教育成本下降使得抚养成本大幅度下降,而12年的义务教育也使得孩子的素质进一步提高,这也决定了劳动生产力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范文(通用8篇)

 我们心里有一些收获后,通常就可以写一篇心得体会将其记下来,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一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范文(通用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1

 在我们身边,有许许多多的法律,它们像盾牌一样保护着我们,而我们要争做法律的小卫士。

 法律就像远航的船上的帆,指引我们正确的方向,不让我们在“社会”这片大海上迷茫。法律又是一盏灯,为我们照亮前方的路,我们了解法律,并明白该如何使用法律,我们就不会走在漆黑的道路上,无法回头。

 那是一个秋天,挺拔的树上挂着薄薄的“黄蝴蝶”。丝丝阳光懒洋洋地洒下来。我的朋友骑着自行车来找我,她朝我笑笑,说:“咱们去马路上玩吧,马路上很宽,骑自行车更好玩。”我也笑了笑说:“不了,要是让爸妈知道我去马路上玩,”我在她的面前晃了晃我的小拳头,“不把我‘收拾’得半死才怪!”说完,我又朝她吐了吐舌头。“走吧,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我不说,别人也不会知道,对吧?”“不去!马路这么危险!你还在马路上面骑自行车!不去!”我做了个鬼脸,笑嘻嘻的说。看我这么坚持,她耸了耸肩,甩了甩手,一脸无奈和遗憾:“算了,不去了。”我开心的笑了,笑的是我遵守了身边的法律——不在马路上玩耍。

 在这个法治社会,我们的“规矩”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没有“法”,这个社会会变成什么样?我们细想一下:自由自在?无拘无束?我认为,给人们带来的是烧杀抢夺,国家也不闻不问,坐视不理。所以,法像一层透明的保护层,将我们笼罩在安全范围内,若不小心穿透这层“膜”,迎接你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治在生活中并不陌生:小到“上下楼梯靠右走”,大到“宪法”的“贪污罪”、“故意伤害罪”。

 不管是大法规还是小法规,生活的轨迹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上。

 法治社会中的“法”,像帆,像灯,像保护层。法律是不能侵犯的,我们是小学生,从小学习、认识法律,长大以后就能走正确的路,我们要当法律的小卫士!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2

 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的实施宪法的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愿望,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性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小,宪法没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规定,自香港、幼儿园教师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xx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重要。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宪法修正案确立教师发展地位,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有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有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4

 宪法是我国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基石和根源,也是人民生活的保障和依靠。学习宪法是我们了解我们国家,了解我们周围的世界的顶层设计的必要环节,缺少了宪法的知识,就好比人丢掉了灵魂,文章没有了中心。让我们一起学习宪法,提高个人修养,增强党性,保护人民权利,巩固国家建设。

 任何形式的宪法都不可能无视政治,但是宪法却无一不是以“人的优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为其终极关怀。宪法只有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服务的时候,才可能真正的深入民心,在人民心中树立宪法的,人民才会真正对宪法产生敬畏之情。宪法和宪政只有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之中,才能够克服抽象理性所设计的虚幻的理念世界模型,从而唤起人们对于真正的“人的生活”的关怀和“美满世界”的向往,并为宪法与宪政的价值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

 宪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宪法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宪法才有可能成为“行动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中的宪法”。

 历史不断前行,时代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只有跟上时代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广大党员干部要以修改宪法为契机,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5

 人生如船,梦想是帆,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把每个人的梦汇聚起来就组成了我们国家的梦,中华民族的梦,因此每个人的梦与国家民族的兴衰荣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实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我们才能幸福和谐的生活。

 现在是“法治”社会、文明时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规范着我们的行为。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一句话,对于法律,我们必须了解它、学习它、遵守它。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这“规矩”就是“法律”。“法律”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6

 为了使宪法观念深入校园中,增加文学院学生的宪法知识,让同学们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并弘扬宪法精神,文学院于20xx年12月xx日18时组织全体学生召开了以“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为主题的晚班会以及开展宪法知识测试活动,各个班级的同学们都积极踊跃地参与到本次班会和测试活动中。

 在文学院各班级的精心准备下,本次晚班会隆重地拉开了序幕,每位同学都热情积极地参与其中。汉语言文学20xx级的主持人向同学们讲解了宪法日的起源与发展,为同学们普及基本的宪法知识,使同学们意识到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编辑出版20xx级的同学们在主持人的带领下进行了一场宪法知识问答游戏,主持人将班级同学分为两大组,两组之间进行PK,主持人提问与宪法有关的知识,同学们则进行抢答,在一答一问中使同学们加深对宪法知识的印象;汉语国际教育1402班的主持人则与同学们一起观看了宪法的宣传片,观看完后主持人让同学们分享了自己对于宪法宣传的感悟并且讲一讲身边的有关宪法的小故事,加强了同学们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其他各班也在班会主持人良好的互动沟通下,各自展开了其他形式多样的活动来宣扬宪法知识,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班会气氛。班会最后之际,各个班级的主持人还对班级同学进行了一次宪法知识测试活动,同学们也交上了一份优秀的答卷。

 通过召开此次以“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为主题的晚班会以及开展宪法知识测试活动,旨在响应国家号召,使宪法教育深入校园,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从而形成弘扬宪法精神,培育法治观念的校园氛围。同时,宪法主题班会的开展,有利于使文学院师生们深刻地体会到宪法的重要性,增强师生对宪法实施重要意义的理解,促进文明和谐校园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文学院以本次班会召开为契机,不仅弘扬了宪法精神也使宪法知识深入人心,从而让文学院学生们更好地投入到学习、生活、工作之中,将自己培养成为更优秀的人,使文学院更加持续、稳定地发展。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7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校园,我们小学生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的同学爱打架或**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沾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小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自觉不将通讯工具带进校园,纠正网络游戏、网上养宠、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的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义气用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总之,人,不可能自然而能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同学都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

小学生学宪法的心得体会8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一个国家都有它的法律,我们中国也一样。我利用国庆中秋八天长假,学习了《小学生行为规范》,也浏览了《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我们小学生必须要了解知道的法则。《小学生行为规范》共有20条,这20条都是我们必须要牢记和遵守的。通过学习,我对其中两条印象最深。

 一是:《小学生行为规范》中第8条说:“不比吃穿”可是,现在国家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几乎每个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就成了宝贝,他要什么,父母就给什么。久而久之,这些孩子就养成了依赖父母、不劳而获的习惯。他们还会因为自己家庭条件好,去和同学比这比那:“我的鞋子可是xxxx牌子哦!衣服是世界著名的xxxx牌子的!”“我们家还有一个大花园呢!”“我每天回家可都有烤乳鸽、鱼翅吃呢!”长大后,他们离开了父母,没有了名牌衣服,珍贵吃喝,自己又没有本事,就只好去偷、去抢,一次,两次,三次,他们就渐渐成为了罪犯……

 二是:《小学生行为规范》中说:“不进入网吧及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上个学期末,我们三水区的中小学校组织参观了“文明上网,远离网吧”漫画展。这些漫画展出的是一个个青少年接触网吧后而一发不可收拾的案例,真是触目惊心。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的青少年中,85%以上的青少年喜欢上网。而在这些人中,99%都选择在网吧上网。如果他们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的话,就不会发生这种事了。

 同学们,知法懂法是多么重要啊!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让我们一起学法,用法律武装我们的大脑,做一名优秀的小学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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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刑事法保护?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一般应尽可能避免人身羁押。但就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而言,仍有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可否适用拘传?拘传实质上系一种强制传唤,不具有人身羁押性质,且属于所有刑事强制措施中强制程度最轻的一种,因而,对孕妇、哺乳期妇女适用拘传,在理论上不存在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予注意的是,即使是拘传,也有其适用条件和程序。对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拘传,更应严格依法实施。拘传的适用对象是经合法传唤拒不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未经传唤而径行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即使存在经合法传唤拒不接受讯问的情形,也应尽可能避免采取拘传措施;即使适用拘传,也应时刻注意其身体状况,保障胎儿的安全或婴儿及时得到哺乳。第二,可否适用拘留或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孕妇、哺乳期妇女,可以监视居住。在这里,除了特定身份的要求,不再附加任何其他适用条件。这表明,只要是孕妇、哺乳期妇女,一般应排除逮捕的适用。但法条中“可以监视居住”的表述表明,适用逮捕的可能依然存在。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逮捕,尚无明确的标准或条件。从审前羁押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保障诉讼、人权保障等其他价值的彰显,都是建立在肯定羁押的基础之上,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如何规范羁押措施,以消除负面影响。因此,对孕妇,哺乳期妇女适用逮捕,仅限于不予逮捕有较为明显的妨害诉讼、继续犯罪等现实可能。虽然有妨害诉讼、继续犯罪的可能,但若无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是迫切的、明显的,不得适用逮捕,否则,有可能导致上述规定流于形式,从而无法有效保障孕妇、哺乳期妇女的合法诉讼权益。第三,可否在人工流产、自然流产后对孕妇适用逮捕?对孕妇,不能待其流产后适用死刑,这已有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但对孕妇,可否在其流产后适用逮捕呢?对此尚无任何规定。我们认为,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一般应排除逮捕的适用。因为,这里所说的人道主义不仅是基于胎儿的考虑,而且考虑了孕妇本身情况,不能因为胎儿的流产而不作人道主义考量。在现实中,有些侦查机关为了对孕妇适用逮捕,以强制手段迫使孕妇人工流产,这种做法实际是在恶意规避法律规定。法律是用来遵守、执行的,恶意规避法律规定,当然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可上述做法的法律效力,无异于鼓励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系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立法初衷是为了解决不适合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然而,由于对监外执行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在某些地区甚至处于一种近乎无人监管的状态,包括保外就医在内的暂予监外执行差不多就意味着罪犯的提前释放。如此一来,暂予监外执行就成了自由刑人犯眼中人人欲得而食之的“唐僧肉”。为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人们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对于以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但是,以恶意规避法律的方式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如何处理,法律未曾涉及,需要加以探讨。对孕妇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但对孕妇不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还是不多见。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显而易见的巨大利益,通过恶意怀孕的方式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就有了强劲的源动力。在上海就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是为适例:一妇女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后,采取欺骗手段被认定为孕妇,遂获得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成功怀孕,因而在刑罚执行时得以暂予监外执行。后来虽然查明骗得取保候审的证据,但取保候审期间怀孕却是事实。这位孕妇恶意怀孕的情形是较为明显的,对其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对哺乳期妇女暂予监外执行也存在具体适用问题。如前文所述,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对其作事实的判断,则只要哺乳自己孩子的事实状态一直在持续,就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只要孩子一天不断奶,母亲就不会被收监执行。为了继续享受监外的自由生活,刑期中的母亲就会“将哺乳进行到底”,刑期不止,则哺乳不息。这样的情形,无疑是在恶意规避法律。实际上,学界、实务部门一些人士已对此有所关注,并呼吁对哺乳期作适当限制。⑺对于恶意怀孕,我们认为应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原因不在于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而是因为恶意规避法律不是对法律的遵守与执行,恰恰是对法律的破坏与背叛,是从根本上对法律进行否定,是对法律精神的反讽。承认它即是否认法律,保护它即是破坏法律,从而呈现出法律上的“悖论”。从一般法的意义出发,我们认为,恶意规避法律从来不在法律的保障之下,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永远归于无效。对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该限定为“哺乳期妇女”,应作法定身份的解读。对于哺乳已满1周岁儿童的妇女,一般应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排除适用的理由同样不在于法律规定上的“可以”,而在于恶意规避法律的无效性。(三)适用死刑的排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排除了死刑对孕妇的适用,且不存在例外适用死刑的情形,因而较好维护了孕妇的合法权益。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有具体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恶意规避死刑。恶意规避死刑属于恶意规避法律的一种情形。在一般法的意义上,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如果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坚持这一立场,就会得出对恶意规避者适用死刑的结论。因此,对恶意怀孕的孕妇,理论上就有了适用死刑的可能。但死刑适用显然并非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更有刑事政策方面的考虑。尤其应予注意的是,当下的国际环境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是死刑的限制适用与废止。我国是尚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但慎用、少杀是我们一贯的坚持。从理论上来说,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禁绝,但从刑事政策考虑,对恶意规避死刑的孕妇适用死刑面临巨大的舆论与道德压力。在保留死刑饱受争议、屡遭诟病的情势下,应该仔细权衡恶意规避法律与保障生存权之间的利弊得失。在面临生死抉择的情况下,罹罪之人不择手段,一心向生,系人性本能,其情可原,其心可悯。中华传统文化亦云:“杀人不过头点地”,“得饶人处且饶人”,充分体现了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人道主义积淀。因此,我们认为,在废止死刑的立法趋势、刑事政策、人道主义精神及传统文化的合力作用之下,“恶意规避法律无效”的理论坚持有必要作出让步,放孕妇一条生路。第二,有关孕妇是否适用死缓的思考。由于死缓系死刑执行方式之一种,并非独立的刑罚种类,对孕妇不适用死刑,当然意味着不得对其适用死缓,因而似无讨论的必要。但在我们看来,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轻重落差与实质差异,将死缓定位为死刑执行方式未必妥当。死缓系我国死刑适用制度上的独创。究其原因,既有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也有在废止死刑的强烈吁求声中作折中处理的意味。但是这种独创未必“讨巧”:对罪犯适用死缓,在批评者眼中仍是在适用死刑,其效用却是“授人以柄”,在支持者看来,实际上已是放人一条生路,值得肯定,但为何要冠以死刑之“恶名”?在被害人一方看来,空有死刑之名,该死之人终究脱死活命,期待中的善恶有报依然落空,对法治理想未免心生怨怼,在犯罪人看来,侥幸逃得一死,方知即使在法律上被宣告为死刑犯,却仍有生还的希望,良善者当然心怀感激,悉心改造,邪恶冥顽之人则可能从此看轻法律,无视法律权威,难收洗心革面之效。对于有死刑之名却无死刑之实的死缓制度,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存在着生与死的巨大差别,在刑罚的轻重程度上,虽然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无期徒刑之间提供了一种衔接和缓冲,但在死刑制度内部,在同一种刑罚方法之下,轻重程度差异太过明显,难以统一于同一刑种之中。因此,将它独立为一个刑罚种类,或者将其废止,都好过现在的制度设计。正因为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存在上述差异,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对孕妇是否适用死缓就有了商讨的余地。死缓并不当即剥夺人的生命;在保留人命的同时,给了罪犯自我救赎的机会,是否自救完全取决于自己。当然,如果同时规定,对判处死缓的孕妇,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当是一个不错的设计。第三,死刑执行过程中的怀孕。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第251条隐含了这样一个命题:死刑执行过程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判决作出后,即使是死刑立即执行,在实际交付执行前,中间也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判处的是死缓,其间则有长达2年的考验期。因此,在死刑交付执行阶段,尤其是在死缓的执行过程中,犯罪妇女怀上身孕的可能就无法被排除。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停止刑罚的执行;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改判,即不得适用死刑。从绝对排除对孕妇的死刑适用的立法本意来说,这样的结论是合适的。但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系程序法,不得对是否适用死刑这类实体问题加以规定,而这种情形又不在《刑法》第49条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其合法性就有了疑问。对孕妇绝对排除死刑的适用,这完全符合立法本意;对死刑执行过程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当然的结论。鉴于刑事诉讼法无权就刑罚适用的实体问题作出规定,我们建议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将上述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写入《刑法》。第四,哺乳期妇女是否不适用死刑?在我国刑事法中,哺乳期妇女只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执行方式上获得关照,在死刑适用方面未获特殊照顾。因此,从立法规定来看,显然不可能排除死刑的适用。但从应然的角度观察,有无必要给予哺乳期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关照?若严格限定1年的哺乳期,对哺乳期妇女不适用死刑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如若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借鉴域外的经验,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如2年)内暂不执行死刑(指死刑立即执行),也是不错的选择。第五,宫外孕、葡萄胎等异常怀孕情形下的死刑排除适用,有学者对异常怀胎,尤其是胎儿无法存活情形下的死刑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者提出,异常怀孕的妇女属于孕妇,即使胎儿无法存活,仍应排除死刑的适用。我们对此表示赞同,不能因为异常怀胎而否认其孕妇身份。且如前所述,人道主义精神针对的不只是胎儿,还有孕妇;即使查明胎儿无法存活,仍有给予孕妇特殊关照的必要。我国刑事法律负哺乳期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就司法实践来说,哺乳期的时间为一年,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哺乳期犯罪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在哺乳期内实施犯罪行为,是可以执行监外执行的,这也是孕妇不适用死刑规定的体现。

一孩政策实施时间(法律上关于打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好了,今天关于“三孩政策将写入法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三孩政策将写入法律”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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