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年金?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这些钱是在交个税前扣除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业主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偿养老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分为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这些养老保险金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地...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年金?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这些钱是在交个税前扣除吗
回复: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偿养老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分为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这些养老保险金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之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你所述情况分析,只要你与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雇员,则可以在任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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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业主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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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能税前扣除吗
答: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缴的不超过计税工作总额6%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4%以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和5%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以上数字均含本数),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提示: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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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是什么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此外,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一般企业如果给员工做补充养老,在保险公司都会有两种账户:企业账户和给每个职工开设的个人账户,每个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的养老保险金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给职工交的养老金会先存在企业账户中。
如果职工按规定干满三年,企业会把这部分钱转入个人账户,如果职工没有按规定干满三年,企业可以不将这部分钱转入职工个人账户,这部分钱仍然归企业所有。
职工在离职时,个人账户中的钱是完全可以全部取走的,但是根据时间长短保险公司会收取一部分手续费,时间越短,收的手续费会越高,也可能在三年以后取出就不收手续费了,公司账户的钱在没有转入职下个人账户前个人是拿不走的。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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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的问题有哪些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在2013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08—2012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未作处理,请问:
1.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是否应当按照税法对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对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2.问题: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解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
3.问题:由于企业以前年度无年金制度,会计核算未作相应处理,那么企业在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
解答:企业对补缴的以前年度企业年金,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追补扣除。
(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问题:企业通过银行取得委托人为非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其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向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还是按向非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借款人从银行取得的委托贷款,实质是委托人贷给借款人。因此,企业通过银行取得委托人为非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向非金融企业取得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从税前扣除。
2.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题:企业为建造厂房,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建设期为两年的厂房,厂房投入使用后,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计入当期损益从税前扣除,还是应资本化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
解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因此,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建造厂房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厂房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不需再将利息支出资本化,而应费用化,计入当期纳税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工伤赔偿金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包括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款和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那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四)企业缴纳的由海关征收的滞报金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超过了《海关法》规定的报关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开具收据收取滞报金,企业缴纳的滞报金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除税收滞纳金以外,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其他性质滞纳金,如不属于行政罚款则可以从税前扣除。海关征收的滞报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可以从税前扣除。
(五)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问题:某开发企业2012年向具有税前扣除捐赠资格的社会团体发生捐赠支出2000万元,未取得捐赠票据,该企业当年亏损;2013年该企业取得社会团体开出的捐赠票据,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亿元。对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扣除在2012年还是2013年?
解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在发生年度。上述案例应扣除在2012年度。考虑到该企业2012年亏损,因此不得税前扣除捐赠支出。
(六)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题:有的企业未给离退人员建立社保,其发放给离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
问题:税法上如何认定二手固定资产的预计折旧年限,是否认可会计上的预计可使用年限?是否需要备案?若购入的为二手生产线,那是否可直接将生产线作为一个整体,确定一个统一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而不必根据原使用者账务按照不同设备确定不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
解答: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是为了补偿固定资产因使用而造成自身价值的损耗,《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是对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明确的损耗补偿最低年限,对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手固定资产),应当按尚可使用年限合理确认损耗的补偿年限,即折旧年限。为了防范企业利用此政策避税,一般情况下,该固定资产的已使用期限和尚可使用期限之和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
对已使用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扣除折旧不需备案。
对已分别进行确认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不同设备确定不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
2.会计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题: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考虑到生产设备等长期处于高负荷状态,认为确有必要对现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调整后会计上的折旧年限仍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企业调整后的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可将固定资产净值按调整后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3.建筑安装企业的“临时设施”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建筑安装行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需要,建造的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室、休息室等临时性简易房屋、活动板房。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了“临时设施”科目。某建筑安装企业针对上述“临时设施”支出,无论使用时间长短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是否合理?
解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考虑到目前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未明确活动板房的处理,因此对于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益期在12个月以内的可视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受益期超过12个月的属于资本性支出,发生当期不得一次性扣除,应按受益期扣除。
4.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政策适用问题
问题:如果企业购置一块地块后,拆除旧有建筑物后在原建筑物旁边建设新建筑物,同属一个地块,旧有建筑物如不拆除就影响新建筑物建设,且原地块上的新旧建筑物规划功能相同,是否应当视为推倒重置?
解答:关于推倒重置的具体解释,总局公告并未明确,只能依据通常理解。对推倒重置的界定,建议可以采用“地块”标准,即在同一地块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后,再新建建筑物,都属于推倒重置,应当适用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而不应将推倒重置限定在原址重建。“推倒重置”行为可参照建委等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如批准为新建则按新建进行税务处理;如批准为改扩建则按推倒重置进行税务处理。
(二)长期待摊费用
1.问题:企业租入房屋,发生装修,未改变房屋的结构也不会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其发生的装修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还是按受益期进行摊销?
解答:《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对于企业租入房屋未改变房屋结构且未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按照装修的受益期确认摊销时限。
2.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用于对外出租,并为租户装修,发生装修支出,租期28个月。该房产原值1亿元,发生装修支出2000万元,其发生的装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还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两个条件,因此该装修支出不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该企业出租房屋的租期为28个月,不足三年,因此不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装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发生支出的次月按照受益期(28个月)分期扣除。
3.问题:所辖一企业租入办公楼进行办公,租期为5年,租入时对其进行了装修,并把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租赁期分期摊销,在第三个租赁年度,该公司重新进行了装修,并把原来的装修部分予以拆除,剩下的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形成了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对于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支出,未摊销完的不作为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可参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计入损益税前扣除。
哪些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这些费用
现在大部分企业为了防范风险,会给员工或者财产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而有些保险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那么哪些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哪些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三)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人身意外保险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责任保险费
从2018年开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哪些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全部内容了,而职工个人也有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共有七项,只要符合扣除条件,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好了,今天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