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需要的条件是什么(人民陪审员相关知识)
一、人民陪审员需要的条件是什么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不得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年满二十八周岁;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

一、人民陪审员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不得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八周岁;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人民陪审员有什么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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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相关知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人民陪审员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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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人民陪审员?怎么选出来的?
人民陪审员是依法从人民群众中吸收的参加审判的人员。对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形的第一审案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公益诉讼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大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
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什么人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什么人不可以担任呢?一旦被选为人民陪审员,要当多久呢?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担任人民陪审员,有工资吗(影响我的收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来源:满洲里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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