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孕妇赔偿标准(杭州一孕妇因交通事故流产获赔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孕妇赔偿标准及时报警,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孕妇赔偿标准
及时报警,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费用,经司法鉴定确定为伤残的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索赔。
一、事故责任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依据;
二、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且孕妇是特殊的群体,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合理的费用和赔偿。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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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孕妇赔偿标准拓展阅读
杭州一孕妇因交通事故流产获赔精神抚慰金
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滨 法)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令祁某赔偿傅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共计6300余元。
2021年3月,怀孕的傅女士同往常一般骑着电动车上班被逆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撞倒在地。事故现场,驾驶电动车的祁某不但未将傅女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反而态度恶劣且当场驾驶电动车离开。此时的傅女士已怀孕双胞胎九周。医院里,傅女士不敢相信孩子已经没有心跳的事实,辗转多家医院多次求医验证,但听到的仍是同一结果。在医护人员的建议下,傅女士无奈流掉两个孩子,并在家中休养了一段时间。
经交警大队认定,祁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虽经多次协商,但祁某与傅女士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傅女士将祁某诉至滨江区法院,要求祁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就事故对傅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傅女士已怀孕九周,发生事故后腹中胎儿已无胎心,被迫终止妊娠。傅女士被迫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再结合人流手术对女性生育生理机能的损害,本次交通事故对傅女士身心无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故傅女士有权就被迫终止妊娠要求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实务中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孕妇流产是否要支持受害孕妇的精神损害赔偿做法不一。虽然一般的流产不能构成重伤,但是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伤害,其导致妇女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时,在适当情况下,也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更不要说孕妇因交通事故失去腹中孕育的胎儿。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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