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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投资者如何保障自己权益(银保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强化小微金融服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投资者维权基本方向(一)需要初次判断:是谁导致问题,责任主体是P2P平台,还是融资者?(二)需要明确:除非P2P平台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卷款潜逃,否则从出...

一、投资者维权基本方向(一)需要初次判断:是谁导致问题,责任主体是P2P平台,还是融资者?(二)需要明确:除非P2P平台...更多P2P网贷投资者如何保障自己权益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P2P网贷投资者如何保障自己权益(银保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强化小微金融服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投资者维权基本方向

(一)需要初次判断:是谁导致问题,责任主体是P2P平台,还是融资者?

(二)需要明确:除非P2P平台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卷款潜逃,否则从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到被刑事处罚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均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但追偿方式并不相同。

(三)需要了解:解决方式应该多元,主要包括非诉协商、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刑事自诉、行政监管举报、媒体介入等,整体策略是:看准时机、把握方向、主动出击。

二、投资者维权第一步

无论是何种情形,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证据的清单(初步)

1.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P2P平台时的用户协议、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P2P平台的广告、声明等以明示或默示作出的承诺性文件;

3.P2P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资者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标信息;

4.P2P平台审核时保管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

5.P2P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

6.银行汇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P2P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

(二)证据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纸质文件外,P2P网贷交易的证据多为电子合同或平台数据,当前司法审判也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虽然电子合同并无要求办理CA或时间戳认证,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时既已提供,应做好存档;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院采信互联网截图证据的案例。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标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可要求P2P平台提供。

至于银行支付划拨证据,投资者可以前往用银行卡的开户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加盖银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流水单是否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如果未能显示,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账号所属主体的证明。

(三)从证据中分析问题

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分析证据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责任主体,选择管辖法院,制定非诉、诉讼、报案或自诉策略。

1.根据借贷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生效;

2.根据平台记载的借款人信息、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正确理解合同履行地后,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平台声明、担保合同等,确定是否可以主张由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汇入账户的名称,可以判断资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违规操作甚至犯罪。账户名称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P2P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P2P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或个别员工、不相关公司或个人。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应向第三方公司请求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当前P2P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分为托管模式和通道模式,托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则涉嫌私设资金池,平台有被刑事处理的风险。第二、三种情况也涉嫌私设资金池问题。第四种情形,则是投资者有可能掉到钓鱼网站陷阱,即被骗子以混淆的网页诈取钱财,投资者应及时与P2P平台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向平台或融资者汇入相应的款项。

三、投资者受侵害的不同情形、阶段与救济

(一)融资者逾期还款

投资者预期还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问题更为多发,但维权方式相对简单。投资者到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权依照约定向融资者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债权请求权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发函催告融资者偿还债务。决定以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起诉融资者。

1.如果P2P平台就借贷行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符合认定P2P平台提供担保情形的,投资者可将P2P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P2P平台与融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该笔借贷交易发生时签订了担保合同,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3.如果P2P平台相关协议或公告中有载明可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并由平台追偿债务的,投资者可以衡量个人成本后,作出是否转让债权的选择。

4.如果融资者借款数额巨大、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而P2P平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为该借贷标提供了担保、或P2P平台通过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者是P2P平台的关联方(未确定是否为虚设借款标吸存),借款未能偿还将可能直接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以非诉协商的方式解决,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就融资者还款、平台资金周转和还款计划等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可能比融资者失联、平台倒闭后追收债权更为明智,但在谈判时,宜尽可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还款提供额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二)P2P平台违规操作导致还款困难

当前P2P平台违规操作,主要表现为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不得私设资金池的规定。违规操作往往表现为发布虚标、拆标错配、以新填旧、欺诈目的等。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操作,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P2P平台出现还款困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停业、经侦介入,投资者应区别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维权方案。

1.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有时通过协商谈判也可以达到维权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诉协商的方式,主要是双方或多方谈判,协商结果最后将以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固定下来,而为保障该计划的落实,一般会对还款标的新设抵押或担保。

适用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形是:投资者获悉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但尚未跑路、停业或经侦介入;另外还包括虽被经侦介入但之后不被刑事立案处理的情形。为增加谈判的筹码,投资者可通过律师函件邀请平台协商,以提起对方的重视程度,平衡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2.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司法救济是在P2P网贷纠纷发生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决定了它是最终的救济手段。债权受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案件的处理是否涉及先刑后民的问题,均建议投资者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如果平台虚设借贷标,实际借款人是平台本身,投资者可以主张P2P平台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合同撤销权,但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而无法主张;投资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销权,径直主张融资者赔偿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P2P平台有可能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交易的过程中截留借款或还款的资金,投资者可以对平台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资金占用费或追究违约责任。因为管辖法院选择、电子合同举证、赔偿费用计算与主张等方面具有一定难度,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协助民事诉讼,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

3.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机构调整,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纳入监管范围,由此结束了P2P领域无监管部门的尴尬局面。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当合法权益受到P2P平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向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4.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害的投资者在发现P2P平台存在涉嫌犯罪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财物。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资者可委托律师整理已有证据及撰写报案文件材料。进入刑事程序后,在证据收集和控制P2P平台相关责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公安机关会尽可能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由于P2P借贷的受害者遍布各地,涉及跨区域的案件处理问题,公安机关等亦具有不同地区协助办案的优势。尽管进入刑事流程,投资者将变得相对被动,但投资者仍需时刻关注刑事处理结果,因为并不是所有经侦介入的P2P平台最后都被认定为犯罪,一旦P2P平台被认定为无罪,投资者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超过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若P2P平台最终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投资者亦须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申请退还涉案集资额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经侦大队也会对辖区内的P2P平台进行突击检查,以应对当前P2P平台违法犯罪多发、监管乏力的现状,投资者在经侦大队介入后因配合其侦察工作。

四、提请投资者注意,慎防维权时再掉新陷阱

P2P平台突然倒闭、被经侦调查,投资者难免不知所措、陷入恐慌状态,在遇到维权组织时,就感觉抓住了最后一根稻草。但是,许多骗子就是抓住这一渴求搭便车或抱团取暖的心理诉求,驻扎各维权群中,并施展诈骗手段,如以维权需要捐款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子中有的还声称掌握跑路平台高层信息,甚至伪装成为司法系统人员等。因此,投资者在维权时应警惕诈骗分子,避免二次被侵权。


P2P网贷投资者如何保障自己权益拓展阅读

P2P网贷投资者如何保障自己权益(银保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强化小微金融服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强化小微金融服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

“建议进一步强化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举措与可行性”“希望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类处理”“建议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残疾人人身保险产品”……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今年上半年以来,许多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对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满足特殊人群保险保障需求等话题建言献策。

对此,银保监会对人民网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投放工作,目前正组织开展银行业涉企乱收费专项治理,严禁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推动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商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满足残疾人等不同人群保险保障需求。

提升监管有效性 确保小微信贷投放工作落实落细

小微企业是稳经济、稳就业的生力军,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对象,也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一直以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金融业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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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留言。

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表示,目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政策举措仍有提升空间。一是企业符合相应条件,但贷款额度较少;二是由于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导致贷款利率高。该网友建议,强化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可操作性。

对此,银保监会在回复中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投放工作。重点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余额增速、户数“两增”的刚性考核目标,并要求银行单列信贷计划,层层向分支机构分解落实任务。通过统计监测、通报约谈、窗口指导、监管评价、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确保银行将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要求落到实处。2018年以来,银行业每年都超额完成了“两增”考核任务,小微企业贷款保持较快增长。

“关于贷款收费,银保监会对银行信贷融资收费制定了明确的监管规范,并每年开展监管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的行为。”银保监会介绍,目前正在组织开展银行业涉企乱收费专项治理,明确规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应要求机构向企业充分告知服务资费标准,严禁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该网友提出的将纳税信息作为银行授信放贷依据,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银保监会与税务部门共同推进“银税互动”,通过依法合规向银行共享企业纳税信息,支持银行优化贷款审批策略和评价模型,特别是依托大数据技术研发信用贷款产品。在实践中,许多银行推出了“税e贷”“云税贷”等基于企业纳税数据的小额信用贷款,大大降低了对房产、土地等传统抵押物的依赖。

“具体到单家企业在银行的贷款额度,需综合企业资产和现金流状况、融资需求、信用记录和银行授信条件、风险管理要求等要素,由双方自主协商后确定。”银保监会表示。

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前,互联网上发布的无抵押和无担保贷款,导致一些心存侥幸的人非理性借贷,助长了非理性消费和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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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留言。

针对这一现象,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表示,建议严格平台的准入制度,规范贷款行为,坚决取缔明显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和不利于培养理性消费观念的民间和网络借贷行为。

对此,银保监会在答复中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先后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并在资金用途、贷款支付、风险数据与模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同时,从银行端压实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合作机构准入管理、明确合作协议内容、加强合作产品信息披露、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等,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银保监会强调,银保监会组织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规范,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防止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

同时,重点整治校园贷等领域乱象,银保监会会同教育部、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出台系列文件,明确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不得为在校学生提供信贷服务;持牌金融机构向在校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时要实质性审核和识别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完善有关监管制度,推动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金融消费投诉问题。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表示,建议银保监会建立投诉纠纷解决机制,对客户投诉的目的及内容进行分类处理,区分是针对业务、售后的问题,还是合同约定不明或服务态度等问题。

银保监会在答复中表示,银保监会已出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督促机构认真处理好消费者投诉。同时,推动建立了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投诉人与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调解解决消费纠纷诉求。

提升商业保险覆盖面 满足不同人群保险需求

不断提升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险保障需求,是人身保险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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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留言。

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表示,目前,市面上很少有针对残疾人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建议从政策上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这部分业务。

银保监会在回复表示,针对残疾人保障不足、服务不充分等问题,银保监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险保障。2021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应面向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价格实惠、保障明确的保险产品。目前,银保监会正在研究起草《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拟通过健全普惠保险产品供给体系,加大特定风险群体保障力度,开发适应残疾人风险特征和保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

在监管政策引导下,商业保险机构也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残疾人保障的针对性。一方面,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残疾人保险经办服务,配合地方政府为地区残障人士提供保险服务;另一方面,开发意外伤害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并结合残障人士的伤残情况,约定可承保的责任和服务内容,尽可能满足不同残障人士的保险保障需求,提升残疾人的保障服务水平。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加强普惠保险服务供给的广度和深度,引导行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银保监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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