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可以重复要误工费吗(误工费营运费是否重复赔偿)
导读: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是否可同时主张误工费赔偿误工费的计算需基于实际遭受的损失,其设定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方在工作方面所产生的经济亏损,而非用以惩罚过失行为。举...
交通事故工伤可以重复要误工费吗
导读: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是否可同时主张误工费赔偿误工费的计算需基于实际遭受的损失,其设定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方在工作方面所产生的经济亏损,而非用以惩罚过失行为。举例来说,假如某受害人在遭受不幸事件时仍然领有合法雇主颁发的工资,那么他将不会获得误工费赔偿。一、交通事故工伤其实可以重复要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是否可同时主张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的计算需基于实际遭受的损失,其设定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方在工作方面所产生的经济亏损,而非用以惩罚过失行为。举例来说,假如某受害人在遭受不幸事件时仍然领有合法雇主颁发的工资,那么他将不会获得误工费赔偿。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亦可同时申请,这是由于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了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公民应给予相应的赔偿来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包括支付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对于残废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用等;当受害人的生命被剥夺时,除了上述赔偿外,还需要向其家属支付足够的丧葬费及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必要生存费用等多项费用。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交通事故中所引发的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是其实可以同时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指出,当劳动者在上下班路径上,遭受了并非个人主要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伤害时,此类情况便有资格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为了阐明这点,我们需要详细介绍一下员工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
首先,必须在上下班的交通过程中,这项要求主要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的具体内容,其中涵盖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以及合理的上下班路径两方面的考虑因素。
然而,我们也深知,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定义“合理时间”乃至“合理路途”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在这里特别强调,201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法案,规定中第六条列出了以下几种情况其实可以被视为“上下班途中”,这些条件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重视:
(1)在既定的合理时间段之内,劳动者能够在工作地点和家庭地址之间进行往返,并且遵循的路径具有合理性;
(2)同样在合理时间范围之内,劳动者能在家中分别与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进行往返,并且遵循的路径也是符合常理的;
(3)劳动者在此期间进行的行动必须属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活动内容,同时还需满足合理时间及合理路径的要求的上下班途中;
(4)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在其他合理路径的上下班途中,同样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在交通事故中必须不是由劳动者个人负主要责任,而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完全没有责任这样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应该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甚至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有效裁决作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交通事故工伤怎么判责的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事例中,倘若劳动者在执行其本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受了意外伤害,便有可能符合工伤的定义条件。此时,工伤保险将作为一种保护机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这通常是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现场的详细情况来作出裁定的。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否以及对交通规则的遵守状况等等。与此同时,工伤的认定则需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上,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由于从事本职工作而遭受到事故伤害。若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并非劳动者自身,那么劳动者仍有权向该责任方提出侵权赔偿的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或许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具体事例时,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不能重复索要。若受害方工作单位未停发工资,则无权主张误工费。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和伤残赔偿可同步索赔,包括医药费、收入损失、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当事人可依法同步申请误工费和伤残赔偿。
误工费营运费是否重复赔偿
误工费与营运费不能重复赔偿,因为营运费用应该包含在误工费中要求侵害人赔偿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一、误工费营运费是否重复赔偿?
误工费与营运费不能重复赔偿,因为营运费用应该包含在误工费中要求侵害人赔偿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其实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实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大多数在道路上驾驶的营运性车辆都会面临事故的风险,而在事故期间因为修理车辆或者人员伤害而导致的误工肯定会造成损害,此时即使车辆产生的营运费也不能要求侵害人在赔偿误工费的基础上还增加额外的赔偿,司机只能得到的是合理的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