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土地“流转”?为什么“流转”不是交易?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1、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
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
1、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哪些规定: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5、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
6、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拓展阅读
什么叫土地“流转”?为什么“流转”不是交易?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本文原载2008年12月10日《农民日报》)
2008年12月05日《光明日报》报道,我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当日在渝成立。通过土地交易所进行的全国第一宗地票交易,也以现场竞价拍卖的方式获得成功,面积分别为300亩和800亩的两宗乡镇复垦地块的地票,分别拍出了2560万元和6420万元的价格。
这一消息的确是鼓舞人心的。通过规范化的市场运作,复垦农地能够拍出如此价高价格,反映了三中全会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好形势,令人期待农村土地流转为农民带来更多利益。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是由重庆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是实行现代企业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作为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主要从事“地票交易”,除了“交易”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地票”以外,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还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
以笔者之见,把“地票交易”评价为重庆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土地交易所方案设计中的“重大创新”是恰当的,但“土地交易所”这个名称是有所不妥的。农村土地流转不是“交易”,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和并不是买卖的“流转”混为一谈,很容易引起误会。因此,“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门牌最好再加挂一块,另一块可以写上“重庆农村土地流转所”,既让人们了解到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交易的区别,也可以让人们了解“流转”不是买卖的特殊重要性。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核心和关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这里只有“转让”和买卖有相似之处,而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等,也使流转和买卖具有明显的区别。
农村土地“流转”的特征是,第一,“流转”使流转主体农民不切断与土地的联系,在其有需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法拿回自己的承包经营权,使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了必要的弹性。这是非常重要的。流转的多种方式可能会使大多数有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农民选择转包、出租等等方式,就是说,即使承包人到城里打工甚至在城市立足了,他仍然可以拿到地租,因为农民不一定总是有能力在城市维持自己的生活,在国家无法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时候,农民保留其与土地的联系,就为其生存留下了最后的屏障。
第二,“流转”又使在有条件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时候能够适度集中,使土地可以作为生产要素以市场方式进行配置。
第三,如果承包人确实有能力彻底割断与土地的联系的时候,他既可以放弃承包权,也可以无限期地转让出去。
有论者主张农村土地私有,认为仅仅“长久不变”不足以体现农民的权利,让农民拥有彻底的地权,让农民有机会彻底割断与农村的联系才是“把地权还给农民”。其实,流转制度并不是不给农民彻底的地权,而是不但给了,而且以更人性化的方式给了。一直以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许多地方可能仍然不具备较大规模流转的条件,所以这种弹性所具有的优越性还不能充分显示,一旦“流转”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充分实现,“流转”制度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
之所以土地“流转”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认识,以至于有人认为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没有什么突破,实际上关键是因为现阶段土地流转主要是在一些城市郊区,因为承包人把土地流转出去之后转入非农领域,不仅就业机会多,也可以取得更多收入,所以在城市郊区特别是特大城市、超大城市郊区,农村土地流转已经相当普遍,而在大多数农业区特别是远离城市的农业区,农业本身的比较效益很低,承包人流转了土地不一定能使自己得到多少收益,反而至少是暂时失去了退路,因而流转市场也建立不起来,流转制度的优越性也就没有机会得到显现,使一些人产生了误解。
时任重庆市市长的黄奇帆
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不仅重申允许农村土地流转,而且特别强调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并采取了许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政策措施,为农业农村的发展创造了越来越好的条件,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活跃的条件将逐步成熟起来,这一制度的好处也会越来越让人们所了解。无论如何,突出农村土地流转的特殊含义是必要的,“重庆土地交易所”加挂“重庆农村土地流转所”的牌子是不仅必要,而且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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