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快递服务纠纷?这些法律规范值得参考)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快递和快件含义】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以下统称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快速递送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服务基本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件安全保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第六条【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保机制共建】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行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有关快递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企业诚信、安全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快递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服务能力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分支机构设立】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加盟经营监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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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拓展阅读
快递服务纠纷?这些法律规范值得参考
■ 摘编自《邮政快递业贯彻民法典百问百答》
快递服务纠纷是当事人因快递服务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发生的争议,主要是订立、履行和终止快递服务合同发生的纠纷,如快件损失赔偿纠纷、快递服务费用纠纷等,也包括因提供快递服务产生的有关经济纠纷,如快递加盟纠纷。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据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对于快递服务纠纷来说,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法等。
民法典是处理快递服务纠纷最基本的依据。其中,总则编有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的有关规定;合同编通则有关于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尤其是格式条款和违约赔偿损失的条款。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具有高度重合性,合同编分则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快递服务纠纷,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快递服务纠纷。此外,物权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也是快递服务纠纷处理依据。
我国已经形成以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为主干,邮政部门规章、邮政地方立法为补充的邮政制度体系。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给予高度关注,将其作为处理快递服务纠纷的重要依据。
邮政法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损失赔偿制度在快递加盟纠纷、快件损失赔偿纠纷适用较为广泛。《快递暂行条例》对快递服务作出了全面制度安排,有关制度规范正在成为快件损失赔偿纠纷、快递加盟纠纷的裁判依据。适用主要条款包括:快递末端网点制度(第十八条)、快递统一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收寄环节提示与告知(第二十一条)、快件投递与验收(第二十五条)、保价快件赔偿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等。另外,邮政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某些快递加盟纠纷中也是处理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法等与快递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处理快递服务纠纷时,人民法院也有所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快件损失赔偿纠纷中时常作为裁判依据。另外,电商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快递物流提供者规制条款,也成为快递服务纠纷的处理依据。
处理快递服务纠纷适用法律规范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法规适用规则。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如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作出了特别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违约损失赔偿范围作出了一般规定,但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作出特别规定,就应当适用邮政法的规定。
二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处理快递服务纠纷中的作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在人民法院处理快递服务纠纷中时常作为裁判理由进行引用。
来源:中国邮政快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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