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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导读:房屋租赁领域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1.拖欠租金争议:承租方未按规定支付租金,长期拖欠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2.房屋损害纠纷:承租方未按租赁...

导读:房屋租赁领域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1.拖欠租金争议:承租方未按规定支付租金,长期拖欠或拒绝履行相...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

导读:房屋租赁领域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1.拖欠租金争议:承租方未按规定支付租金,长期拖欠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2.房屋损害纠纷:承租方未按租赁协议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导致出租方财产损失和困扰。

一、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中所常见的争议与纠纷

房屋租赁领域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1、拖欠租金或租金支付延迟所引发的违约争议。此类纠纷多为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协议中的规定,长期拖欠应缴纳的租金款项或是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

2、因房屋遭受损害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这类争端的根本原因在于承租人在租住期内未能严格按照租赁协议中的要求合理使用该处房产,从而对出租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和困扰。《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房屋租赁合同能够仲裁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对于律师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实际上他们内在关注的焦点在于房屋租赁合同所引发的纷争能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诸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继承等民事纠纷及依法应由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行政争议都无法进行仲裁。同时,依据本法第四条,若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得到双方的自主同意并达成仲裁协议。若没有仲裁协议,单方面提出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拒绝受理。因此,并非所有类型的争议都能提起仲裁,除了特定法律关系外的纠纷仍然有可能获得仲裁裁决。在此过程中,需确保在双方签署有效的仲裁协议或相关条款后再向仲裁机构发起仲裁请求。在该情况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非法定排除仲裁情形之列,是允许进行仲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其实我们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其实我们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我们的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三、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如何约定的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的违约赔偿标准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进行设定:首先,必须用精确的语言逐条列出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况以及相应的赔偿措施。其中,违约事件的类型种类繁多,例如延误支付租金或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等。对于可能出现的这些违约事件需采取诸如违约金及财产损失赔偿金等多样的补偿方式。接下来,拟定的违约金数额其实我们应当适当,既需要足以作为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又得避免过高而带来的不平等现象发生。最终,约定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等强制性规范,若违犯了这条原则可能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强烈我们的建议您务必对此部分违约赔偿条款做出重点审查,以保障其公正、合理与合法化。一旦出现纷争,当事人即可依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领域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1.拖欠租金争议:承租方未按规定支付租金,长期拖欠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房屋损害纠纷:承租方未按租赁协议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导致出租方财产损失和困扰。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现在大多数朋友外出务工,大多选择租房的方式,双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都会签订一份合同或者协议。所以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的合同之一,但由于签订不慎,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一下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十种常见的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生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有了更加明确司法解释依据。根据解释的精神整理出以下问题类型,以供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所参考。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其实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其实我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提示】 ①承租人其实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其实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其实我们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其实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其实我们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其实我们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其实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其实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其实我们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其实我们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其实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其实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实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其实我们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其实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其实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实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其实我们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其实我们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其实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其实我们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实我们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有效。”

【提示1】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提示2】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实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就是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十种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遇到的纠纷,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份好的合同能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如果大家对于合同等法律知识不太了解或者存在疑问的,其实可以登录律图网站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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