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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案例」辽宁丹东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赔偿标准)

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就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是继续治疗的费用包括二次手术费,一般原则是:结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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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案例」辽宁丹东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赔偿标准)

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

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就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是继续治疗的费用包括二次手术费,一般原则是:结案时,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对其未来治疗、康复所需费用能够确定的二次手术费,按照必须的费用赔偿;不能确定的,当事人以后可另行起诉。但是审判实践中二次手术费的赔偿比较复杂。对于可以确定的二次手术费,审判实践中存在结案时予以支持和结案时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两种判决方式。判决时支持了二次手术费的,都应该给付;已经给付受害人未使用即死亡的,不应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通常在一审庭辩时,被害人所需的医疗费是已经判定好了的,这些医疗费包含了各项医疗费用,是总款项。但若是在后续治疗过程中,被害人方若觉得还需支付后续治疗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而其他方式则都无效。一般法院不会支持,需要实际发生费用后进行二次诉讼。对于没有时间的问题,您可以对律师进行特别授权,由律师代为处理事故纠纷。若您还有其他问题,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拓展阅读

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案例」辽宁丹东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赔偿标准)

「案例」辽宁丹东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赔偿标准

转载:【可沁公关 专注医疗纠纷沟通谈判】

后继治疗费中的二次手术费在判决中应否予以支持(「案例」辽宁丹东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4日,患者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颅内出血在丹东市某医院住院36天,经该院行去骨瓣减压术后,遗有右侧颏部颅骨缺损症状。2014年7月25日,患者为求修补颅骨缺损入住医院行颅骨缺损修补术,术后患者容貌改变,遂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并诉至丹东市振兴区法院。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35028.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6元。判决书送达后,张某对振兴区法院判决的误工费数额不服,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增加了对后续治疗费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张某请求赔偿出院日至鉴定日期间891天的误工费89100元问题,二审判决认为:因其未提供适当证据证明应由医方予以赔偿的法律依据,在本案现存证据的状态下,原审未予判付并无不当。待持有适当证据时,可对本案申请再审。关于张某请求的后续治疗费问题,二审判决认为:鉴定报告建议张某行二次手术,取出钛板重新修补,在张某未行修补术前,无法判令修复的相关费用,待张某实际修复后,依据有效凭证,另行主张权利。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患者张某对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的判决仍然不服,多次到法院和医方上访。

为彻底化解此起矛盾,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审理此案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双方也初步达成了一次性彻底解决争议的意向性协议,但法院的审判程序已经终结,无法进入审判程序调解,因此,双方当事人先后于2017年7月31日和8月8日分别向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认真审查了双方的调解申请,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法》关于医疗纠纷受理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医疗纠纷,医调委不应当再受理调解。但医调委通过反复研究两级法院的判决后认为,虽然法院对本案已经做出判决,但双方的争议并未彻底解决,患者对其主张仍有诉权,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如果能根据中央综治委、最高法、司法部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法院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由法院委托医调委对两级法院判决中未认定的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医调委受理双方的调解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基于这种想法,医调委在告知双方暂不受理调解的同时,立即与法院进行了沟通,详细阐述了医调委意见。              

法院对医调委的意见非常重视,马上安排专人约见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双方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申请医调委调解的具体事项就是两级法院判决中未认定的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问题,患方还明确表示,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这两个问题的赔偿后,今后不再向医方主张权利,也不再上访。

在全面掌握医患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法院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采取诉调对接方式,由法院委托医调委对两级法院判决中未认定的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为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医调委发出委托人民调解函,就本案判决未认定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问题进行调解。

2017年9月20日,医调委根据法院的委托,受理了双方的调解申请。首先,向当事双方申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则,并听取双方陈述。张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只能用于治疗产生的费用,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没有纳入进来,要求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赔偿。医院认为,对法院判决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愿意听从医调委的调解意见,对赔偿费用重新进行计算。

看到医院的态度后,调解员开始做患者张某的工作,告知其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续的费用,并向其说明医调委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会公平公正地处理这起纠纷。张某听后,认为调解员讲的非常有道理,不再据守自己提出的赔偿金额,愿意按照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意见进行。

见双方再无意见,调解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和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经计算得出:两级法院未认定的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为84775.23元。

赔偿数额告知当事双方后,均十分认可,同意达成和解,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7年9月25日,经医调委主持,双方签署了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的协议:

1.医方一次性赔偿患者张某两级法院未认定的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84775.23元。

2.协议全部履行后,张某与医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

协议签署后,医调委引导医患双方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事后医调委就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回访,医方已于10月16日向患方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没有墨守成规,而是与法院紧密配合,采取诉调对接方式,成功化解一起不服两级法院判决的医疗纠纷上访案。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准确把握和运用法规,加强情理分析和劝解,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金额,最终使得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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