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律师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48)(法考客观题:物权概述试题与参考答案)

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系该案件对...

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更多律师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48)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律师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48)(法考客观题:物权概述试题与参考答案)

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系该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但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C.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D.委托关系停止后二年,律师就同一法律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律师制度。《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其他情形均不符合题-干要求。


律师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48)拓展阅读

律师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48)(法考客观题:物权概述试题与参考答案)

法考客观题:物权概述试题与参考答案

13-03-09」

律师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48)(法考客观题:物权概述试题与参考答案)

(单选题)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13-03-55」

(多选题)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3-03-09」

【答案】C(原答案D)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解析】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李某将拾得的手表出卖给王某,系无权处分,因手表系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即使王某系善意受让人,原则上,王某不能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王某又将手表出卖给郑某,系无权处分,因“占有脱离物恒为脱离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即使郑某系善意受让人,原则上,郑某不能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因此,手表仍归张某所有。

李某虽曾系手表的无权占有人,但李某已将手表出卖给王某并完成现实交付,李某对手表的占有已消灭,相对于张某,李某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因此,张某对李某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

相对于张某,王某亦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张某对王某亦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

债权人朱某占有的手表不归债务人郑某所有,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只要朱某占有该手表之时不知手表不归债务人郑某所有,且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均具备,朱某可善意取得手表的留置权。

虽然《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盗赃、遗失物原则上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物权,但是,根据通说观点,盗赃、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即只要朱某占有该手表之时不知手表不归债务人郑某所有且不知手表系遗失物,且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均具备,朱某可善意取得手表的留置权。

综上,应当认定朱某已经善意取得对手表的留置权,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朱某系有权占有,张某对朱某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朱某善意取得对手表的留置权后,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定作人郑某系手表的间接占有人。因此,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郑某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张某对郑某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郑某可通过清偿修理费,使朱某对手表的留置权消灭后,朱某将留置的手表返还给郑某,郑某再向张某履行返还手表占有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C。

|「13-03-55」

【答案】ABC

【考点】排除妨害请求

【解析】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知,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1)请求人系物权人;(2)物权遭受不法妨害;(3)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4)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5)妨害行为具有不法性。

排除妨害请求权,其义务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两类。其中,行为妨害人,指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状态妨害人,则是指对造成妨害之物有法律上的支配能力的人。

本题中,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叶某仍然享有所有权,属于状态妨害人,可主张对叶某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故A项正确。

沈某施工产生的噪音与震动影响了赵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对赵某房屋的所有权构成妨害,为行为妨害人,赵某有权对沈某主张排除妨害。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所以,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C项正确。

D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题中,未给赵某造成严重后果,赵某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BC。

(多选题)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17-03-05」

(单选题)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BCD

【考点】借名买房、不动产物权变动、变更登记、异议登记

【解析】

本题是司考(法考)第一次考到“借名买房”,此后,(2015年卷三·5题)第二次考到“借名买房”。目前,出题人所持观点为,“登记名义人说”,即主张,登记名义人(本题中的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本题中的刘某)不是所有权人。

根据“登记名义人说”,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买房,所购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张某系房屋所有权人。但刘某与张某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刘某有权依照该有效的协议,请求张某为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自张某为刘某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时,刘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题中,若刘某直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名义人张某书面同意更正”或者“刘某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之前提条件,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更正登记,故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为在“相当有限的程度上阻止”登记名义人张某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刘某可申请异议登记,以提醒潜在的受让第三人注意“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故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如前所述,刘某与张某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刘某有权据此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债权”,并在张某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后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刘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取得该胜诉的生效判决后,刘某可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更正登记。故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选BCD。

|「17-03-05」

【答案】D

【考点】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解析】

动产交付制度包括三类,分别是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和拟制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类。

在庞某向黄某以及黄某向洪某出售该自行车的连环买卖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黄某自庞某处,以及洪某自黄某处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需要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买卖合同有效;(2)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3)须完成公示,即让与人对受让人完成自行车的交付。此处所谓“交付”,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中的任何一种均可。

《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借用、租赁等合法方式在先占有了该动产,则于物权变动之合意生效时,即视为完成交付。黄某依据借用关系,已在先合法占有该自行车,故不需要庞某再为现实交付,自庞某与黄某转让协议达成之时黄某即取得所有权,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此种情形下,在物权让与之合意(或合同)生效之时,视为完成交付,受让人则取得间接占有。在本题中,黄某已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其再行转卖,系属有权处分,故自行车所有权转让时,黄某洪某又约定由出让人黄某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变动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洪某为间接占有,已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黄某将自行车以9000元转卖给洪某后,双方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占有改定,即“先卖后借(占有)”,二者约定生效时,视为已经完成了交付,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洪某。因此,此时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洪某。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以上就是关于律师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48)(法考客观题:物权概述试题与参考答案)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