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规定是什么(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导读: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满足条件:原始承租者死亡或户口外迁,变更人需为同一户籍内核心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房产。申请时需提交身份、住址证明、公有住房...
公房承租人变更规定是什么
导读: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满足条件:原始承租者死亡或户口外迁,变更人需为同一户籍内核心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房产。申请时需提交身份、住址证明、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死亡或迁出证明、亲属同意过户公证书及过户申请书。一、公房承租人变更规定是什么
关于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所需满足的条件,明确如下:(1)原始承租者死亡或者户口外迁;(2)与原始承租者并列为同一户籍所在人员;(3)在原有家庭中具有重要地位,属于原始承租者的家庭核心成员;(4)在原始承租者生前与之共同居住达两年及以上时间;(5)目前无其他自有房产。需要更改公租房承租人的朋友们,以下是详细的步骤以及所需下列材料:第一组成部分:申请材料(1)便捷有效地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和家庭地址(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提供完整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3)若原始承租者当前已逝世,需提供其死亡证明(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4)如有户籍从本地迁出,也需进行相关手续(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原件);(5)原始承租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主要亲属共同签署的同意过户的书面文件(共同签字后形成的公证书);(6)最后,按格式要求提交过户申请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房产证如何办理?
作为公房的承租者,您所拥有的并非将公房归为己有的权利,而仅仅局限于暂时性的居住使用权而已。
正因如此,您无法单独办理暨对该公房进行建盖房产证的手续,而只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先的承租者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申请更名的人士,必须是在其过世前与您共同居住在该公房中的亲属或业务合作伙伴,且他们还需符合相应的租房要求和条件。
根据自2021年始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有关条款所述,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借期内离世,那么与其在生前存在共同居住关系的人员或者共同经营的专业人士,便有权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和租赁该处房产。
此外,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的硬性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当地必须没有自有房产或者现有住房面积远远小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其次,收入及资产情况必须低于政府设定的规定标准;
最后,若申请人属于外地打工人员,则他们需要在当地谋求并维持稳定工作满一定年限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其实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实我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有补偿吗
在公租房的承租人为故去之后,有关拆迁补偿的问题就显得颇为繁复了。
不论如何,我们都知道公房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大致上涵盖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偿三大部分。
若是公房的承租人在拆迁公告正式公布之前就辞世离开,那么公房管理部门有可能会重新确定新的承租人选,此时拆迁补偿将会直接发放给新的承租人。
可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离世,那么他所留下的补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归处安排。
倘若承租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具备成为共同居住者的资格条件,他们也很可能因此而获得对应的补偿利益。
所谓的共同居住者,通常是指那些在公房中已经居住了一段时间,并且户籍也在该公房之内,同时自己并没有其他住所的人。
然而,关于最终补偿的分配事宜,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考量与权衡。
公租房承租人变更需满足条件:原始承租者死亡或户口外迁,变更人需为同一户籍内核心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房产。申请时需提交身份、住址证明、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死亡或迁出证明、亲属同意过户公证书及过户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