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严谨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物权体系中用于获利的用益物权类别,而且是一种可见的、持久的财产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指公民集体或组织对集体拥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严谨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物权体系中用于获利的用益物权类别,而且是一种可见的、持久的财产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指公民集体或组织对集体拥有或国家所有并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占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经营承包权限,具体权利内容可由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严谨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物权体系中用于获利的用益物权类别,而且是一种可见的、持久的财产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指公民集体或组织对集体拥有或国家所有并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占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经营承包权限,具体权利内容可由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该权利许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合法方式,行使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且有权力自由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若涉及到权属之争的情况,那么这便符合了行政案件的范畴;
但若主要冲突在于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等问题上,如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等,那么这些案件便将归属于民事范畴之内。
具体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承包合同纠纷,即围绕着承包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争议;
其次,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所以与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有关的纠纷也在此列;
再次,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也就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
紧接着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最后,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部分。
而当我们提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时,它其实包括了以下几项重要权利:
第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力,同时还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及处置货物;
第二,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或转让;
第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若承包地上的权益因为征地、建房或者其他行为而遭受损害,相关当事人可依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第五,除此之外,相关法律规章也对该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界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实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多少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其适用的乃是一般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是从权利人自我感知或其实我们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是对义务人员即责任人有知悉之时开始计算。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事例中,若存在着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便应从侵权行为彻底终止之日起再行启动计算。除此之外,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譬如当事人一方主动提出要求或者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此时诉讼时效将会被暂时中断,并从中断及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诉讼时效的期间将再次得以重新计算。同样地,倘若出现诸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诉讼时效也会因此而暂时停止计算,直至阻碍时效运转的原因得到消除后,经过整整六个月的等待期,诉讼时效期间才可再度期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或集体组织通过合同约定,对国有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涵盖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并可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这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关键部分。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其实可以独占。一、区别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且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新型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权依法律赋予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
3.土地承包权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仅具有可能性,是一种期待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现实中的主观权利,具有现实性,是一种实在权,具体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主体是农民,即发包方的成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户,即发包方内的农户。
5.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社区成员权特性,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依法剥夺,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又如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从而依法剥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
6.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民土地承包权因“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1款而长期存在,如甲农户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农户,则甲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在该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但甲农户的每一个成员仍享有土地承包权,即在新一轮承包中还其实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具有较长期限,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因一定法律事实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灭。
看完上述,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是什么了把,以后在进行土地经营额买卖的时候就不会混淆的,也能帮助自己更好的承包和经营土地,了解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日后的生活会有一定的帮助和保障,更多相关问题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济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