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何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是对...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何区别?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解决大家的疑惑。下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何区别?的话题。
什么是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是对于出口而言,为了打入国外市场,或者是国外市场对我国出口的商品增收高额的税费的时候,国家为了保护我国产业的出口,给这些国内出口企业的补贴,都是通过税收来兑现的
何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倾销就是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的行动。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
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倾销存在。(2)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3)严重损害是倾销所致。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应对倾销的进口
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和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影响进行客观审查,并应考虑此种产品的进口数量是否显著增加等因素,进口国要证明倾销品的进口与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指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世贸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授权每一个缔约国一旦发现出口国存在出口补贴时即可征收反补贴税,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成本,以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额,使进口国家的相同商品能与其在市场上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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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的主要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是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使用的对象不同和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关系,都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手段,对本国经济的一个保护,有利于国家一些方面稳定和和谐。
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如下三个主要的区别:
1.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2.三个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
3.三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
4.三个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限制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
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联系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联系: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情形
下列3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于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以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1.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2.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3.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没有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经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不得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见附件)。申请应包含足够的证据,证明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的,商务部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相关反倾销措施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有什么差异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什么区别
1、三个措施的概念界定。第一,倾销与反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内,如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对其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则构成倾销。发生倾销事件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阻碍。反倾销措施主要为征收反倾销税。第二,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其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国家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措施。如果补贴导致受补贴产品出口激增,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遭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某一工业的建立,则进口国可对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第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规定于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中,“如因意外情况(不可预见)的发生或因一缔约国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该缔约国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事件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保障措施特指对被裁定违反保障条款的进口产品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或特别许可进口等各项措施。
2、三个措施的相同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
3、三个措施的差异点。尽管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它们依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别:第一,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第二,三个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倾销和补贴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行为,保障措施只是在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或对一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严重影响等紧急情况下才被采用。因此,反补贴、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受损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损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严重损害”,后者的执行条件和程序严于前二者。第三,三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第四,三个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限制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差别主要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践、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而反补贴因补贴形式多样,加上系政府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故实施较为困难易招致报复。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主要存在使用对象、制裁成本、实施程序的烦琐及难易程度上的差异。反倾销相对于保障措施在使用对象上具有更强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制裁成本更低,实施程序更易于操作以及预见性更为确定。由此可见,反倾销比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更易于以最低的代价获得最大的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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