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把案件退给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有什么结果?(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怎么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把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重新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一种是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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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把案件退给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有什么结果?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把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重新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一种是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做撤案处理。
1.第一种结果,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重新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补充收集证据。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应当将案件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根据补充侦查的结果,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决定是否作出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将案件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还面临着两种结果,一种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决定;一种是不予逮捕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2.第二种结果,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做撤案处理。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认为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可以将案件不再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在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上六种情形的,可以作出撤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怎么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的,检察院要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后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后律师可以查阅吗?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后,律师有权查阅卷宗,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
1)会见权;
2)阅卷权;
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
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
四、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存在哪些情形不能签认罪认罚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的卷宗移送到检察院是很正常的,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以后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特别要注意,卷宗移送到检察院以后,律师是有阅卷权的,不仅如此,律师还可以复制、摘抄卷宗材料,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有权利会见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能把案件再退回到公安机关吗?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案卷没到检察院怎么办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应该被逮捕的,会像检察院提申请,检察院同意批捕了,公安才可以逮捕。但逮捕后仍然属于侦查阶段。也就是说,只要是没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即便是批捕了,案子也还是在公安手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证据不足该怎么处理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引起再审。
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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